A. 食鹽專營取消嗎
記者21日從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鑒於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已經由中央政府下放地方政府,因此,原來規范中央部門審批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無存在必要。發展改革委日前決定取消這一管理辦法。
B. 食鹽為什麼要專營呢
鹽是一種不可或缺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具有非常廣闊的消費市場,無論是鹽的產制或運銷,都能夠獲取厚利。在以農立國、工業不甚發達的傳統時代,鹽業更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歷代統治階級幾乎都視為利藪。因此,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盡管政府的鹽業政策常常變更,或因時而異,或因地而殊,但萬變不離其宗,官府專營基本上處於核心地位,了解兩千多年來,以食鹽專營為核心的鹽業政策,對當前的專營等政策及改革措施不泛借鑒意義。
一、夏商周三代榷鹽之肇始
夏以前的歷史,基本上沒有確鑿的文獻可征,其鹽政情況,也就使今人不易得知。鹽有稅自夏代始,不過當時並無「稅」這一說法。《禹貢》記載:「青州厥貢鹽」,即青州地方以鹽作為貢品繳納上層統治者,其實也就和賦稅差不多。商承夏制,周因商制,都實行貢納形式的征稅制度。一般認為夏商周三代貢稅較輕,百姓負擔不重。人民可以自由經營食鹽的生產和運銷,政府只是在產地設虞衡官,執掌政令,引導大家適時制鹽。這一鹽法延續到整個春秋時期,當時,除齊國外,其它諸侯國大都採用征稅制。
二、管仲「官山海』與食鹽專營
管仲,字夷吾,是東周時代一位傑出的政治家、經濟學家,也是中國鹽政史上一位劃時代的人物。他創造了由政府介人食鹽產制和運銷兩大環節的鹽業專營制度,對其後幾千年間的中國鹽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齊國地處海岱之間,一面是泰山山脈,一面是黃、渤二海,有「海王之國」的美稱,鹽業資源非常豐富,管仲決心加以開發,他建議齊桓公:「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桓公採納了他的建議:「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鹽三萬六千鍾」 。①引文中的「正」通「征」,含徵收之意。
食鹽雖由民制,但控制權卻在政府手中,表現在鹽澤、鹽地的國有化及官府對生產時間的限制上。《管子》上說;「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②這說明人民並不能隨心所欲,隨時采鹽。
食鹽徵收上來後,運銷工作亦由政府專門負責,內銷重在計口授鹽,其核心是整理戶口冊籍。「海王之國,謹正鹽莢」。③所謂「鹽莢」即食鹽人口的登記冊。政府將每人每日或每月食鹽數量,按男女老少之不同,分別估計,精心預算,然後將單位人口的食鹽消費量乘以全國人口數,即可得出整個國家每日或每月所需鹽斤數額。
在齊國的西面和南面,有許多國家如趙、宋、衛、梁、濮陽等,食鹽不能自給,全賴其它國家的輸入。於是管仲將齊國余鹽通過循河、濟河等水道,販運到缺鹽國家,一方面藉以獲取厚利,一方面可以通過經濟進而在政治上、軍事上控制這些國家。
管仲相齊,始於公元前685年,止於公元前645年,共計41年,發展鹽業的思想從生產到銷售,自成體系,其官山海的財政政策,開創了鹽業專賣的先河,為傳統中國找到了一個穩定而豐實的稅源。盡管後人對此毀譽參半,但歷代統治者無不重視管仲的鹽政措施,尊其為三大「鹽宗」之一。
春秋時期除齊國外,以鹽業著稱的尚有燕國(海鹽)、晉國(池鹽)。春秋以後,秦國的池鹽、井鹽崛起,成為戰國鹽業的中心之一。不管是井鹽還是池鹽,都由政府控制,置鹽官,收鹽利,甚至介入生產環節。
C. 最新食鹽專營辦法是什麼食鹽專營放開後影響是什麼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鹽業壟斷對制鹽、用鹽企業來說是一種束縛,如果打破斷,能激活生產企業和用鹽企業的產銷鏈接,極大降低用鹽企業的成本。
(3)食鹽專營擴展閱讀:
食鹽專營在實踐中往往政企合一,即「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當地的鹽業公司承擔了行業管理和監督執法的職能。由此帶來了不少弊端。
1、壟斷導致腐敗。由於實行食鹽專營制度,形成一個封閉壟斷的系統,中鹽公司及各地鹽業公司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其中利益巨大,很容易滋生腐敗。
鹽業公司利用計劃調撥權控制制鹽企業,左手低價購入食鹽右手高價賣出,價格提高了四五倍。同時採取劃地分治的辦法割裂全國市場,造成貨無二價的狀況。
2、體制僵化、人員臃腫。中國鹽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坦言,鹽業由於長期實行專營,缺乏市場意識,形成了濃厚的計劃色彩。
鹽業公司制度僵化,人員老化,仍然按行政性公司模式管理,不少幹部職工鐵飯碗思想根深蒂固。據河北鹽業專營集團公司公開的數據顯示,全省160多個食鹽專營企業,有96個單位存在人員超編現象,超編多達1370人,造成部分單位人浮於事,經濟效益下滑,有的甚至長期虧損。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
D. 食鹽與煙草為什麼是國家專營專賣
食鹽專營原先是國務院決定的,目的是「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對於當時情況來看,這是很有必要的。
當初考慮煙草專營時,是出於「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這是《煙草專賣法》確定的,事實上主要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當時,煙草行業對國家財政收入貢獻頗大。
補充:
4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稱,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這就是說,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准運證都不再有用了,食鹽的生產、銷售和運輸全部交給市場。
E. 國家為什麼對食鹽實行專賣
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由於食鹽的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只有少數地區如沿海或者一些擁有鹽湖、鹽井等自然資源的地區能夠進行,所以極容易為壟斷者所控制。古代中國的統治者通常將食鹽專賣權掌握在自己手中,鹽稅也就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歷史上存在著兩類食鹽專賣制度:一是直接專賣制,即由國家完全壟斷食鹽從生產到銷售的全過程;二是間接專賣制,即國家壟斷食鹽的生產環節,而在食鹽的銷售上允許商人參與。
專賣制度從春秋時期管仲開始實施,當時主要是鹽和鐵,歷來關於專賣制度有著名的《鹽鐵論》作為經典教材。
專買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
1、鹽是生活必須品,這種商品的需求幾乎沒有彈性。國家專賣也就保證了供應,如果個人控制了這一資源,就如同控制了社會的命脈,這也是國家所不能容忍的。
2,鹽在古代是一種利潤很大的行業。看看四川自貢的鹽商財富就可以了解。國家的直接控制也就保證了稅收的穩定。
3,鹽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條件下,在內陸某些地區實屬稀缺資源。如果私人控制鹽資源,可能造成這些地區鹽供給的困難,國家的控制也就保證了鹽的供給。
在國外,鹽同樣是長期被政府所管制的資源。在古羅馬時期,鹽甚至作為政府發給士兵的薪水。
F. 鹽為什麼要專營
1、食鹽專營才能保障碘鹽普及,
以法律法規來強化食鹽專營制度,最根本的考慮就是要在我國達到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目標。
2、食鹽專營才能保障市場穩定,
市場還需要一段較長時間的發展才能改善,因此目前還不具備取消食鹽專營的條件。
3、食鹽專營不可能有暴利,
其中的收購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都是國家物價部門嚴格限制的,因此不存在暴利的空間。
G. 廢除食鹽專營究竟是「廢」什麼
那麼,廢除食鹽專營,具體是指「廢」什麼?在我看來,應該至少包含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廢除《食鹽專營辦法》。雖然去年底修改過《食鹽專營辦法》,但第十四條仍支持食鹽專營。可能在一些人看來應刪除第十四條,但筆者認為應徹底廢除這一辦法,因為該辦法名稱中就有「食鹽專營」。其實《食鹽專營辦法》以及地方食鹽管理制度中的很多條款都不適應社會需要和經濟發展,應該根據新的鹽業改革思路,重新制定食鹽管理制度,明確界定政府的監管責任,讓市場在食鹽生產、流通、價格等方面充分發揮決定作用。
其二,徹底改革食鹽管理部門。目前,我們的鹽業體制是政企不分,專營權和監管權混在一起。既然廢除食鹽專營,鹽業部門的行政管理、食鹽專營和鹽政執法等職責,有的就應該取消,有的應該移交給各級食葯監部門。換言之,應該充分轉變政府職能,向市場向企業放權,讓行業協會發揮約束作用,讓食葯監部門負責食鹽標准制定和市場執法。
其三,徹底打破鹽企壟斷。盡管廢除食鹽專營也是打破壟斷,但要意識到,創立於1950年,1964年由國務院授權集中統一管理鹽行業的中國鹽業總公司,已經經營幾十年,形成了壟斷優勢。除中鹽外,各地也有壟斷鹽企。即使廢除了食鹽專營,但國有鹽企已形成的壟斷優勢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因此,應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領域,爭取讓食鹽行業公平、公開競爭,以競爭去除食鹽暴利,讓食鹽價格回歸合理水平。
鑒於某些地方至今還存在缺碘的問題,各地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缺碘情況的監測監督,定期發布健康報告,以引導企業供應適合各地居民使用的食鹽,也引導消費者合理食用碘鹽。換句話說,既不能讓缺碘損害健康,也不能出現碘攝入過量~
H. 食鹽專營真的要放開了
食鹽放開是遲早的事情,但至少最近5年是不會放開的,理由如下:
1、中國從封建時代,就開始了國家對食鹽的專營,嚴格控制食鹽的生產和銷售,千年的傳統觀念阻礙了食鹽的放開;
2、鹽是人生存的必需品,更是重要的戰備物資,萬一有戰事發生,現從民間收集顯然是不現實的;
3、中鹽是壟斷企業,在中國,想要從這樣的壟斷企業里虎口奪食基本沒什麼希望,移動通信費用的霸王條款,石油企業的隨意漲價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食鹽可是中鹽一家公司在經營,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順便提醒一下一樓的,鹽的利潤高是因為他含有壟斷利潤,放開之後,勸你還是不要做鹽的生意了。
不到之處請批評。
I. 新修改《食鹽專營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此次修改《辦法》重點對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批發環節的專營制度作了完善,同時,取消了一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是取消食鹽產銷隔離、區域限制制度。根據《方案》關於食鹽流通的規定,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鹽定價機制。根據《方案》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的要求,刪去國家規定食鹽價格的規定,明確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日常監測,當食鹽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或者其他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