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務員等級怎麼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
(九)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二)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四)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六)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本科生大專生)
(八)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1)公務員級別劃分擴展閱讀
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② 國家公務員級別劃分表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 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 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 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 縣處級副級: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 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 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 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 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 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 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五) 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六) 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七) 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八) 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來自網路
③ 公務員行政級別如何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我國幹部級別劃分(以政府和軍隊為例,不含黨委、人大、政協)
第一:國家級:
國務院總理(一級)
國務院副總理(二級)
國務院常委(三級)
第二: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山東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山東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第四: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山東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第五: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山東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第六: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第七: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第八: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
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正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
副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
正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
副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
正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
副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
④ 公務員的級別到底分幾級具體是怎麼劃分的
省政法委副書記屬於部級副職
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國家公務員級別劃分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駐外外交機構銜:
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4)專業技術職務: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
(5)軍銜:
將官、校官、尉官、文職幹部、學員、兵、禮儀士兵
(6)警銜: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警督、警司、警員
(7)關銜:
海關總監、副總監、關務監督、關務督察、關務督辦、關務員
⑤ 公務員職級是如何劃分的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國家級正職:一級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於正村股級)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註:股級並非公務員正式行政級別。 軍隊的職稱級別(軍銜)分為: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本科生和研究生職級劃分有差別。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 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⑥ 公務員等級怎麼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國家級正職:一級;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6)公務員級別劃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輕重和職位難易程度,又反映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
各國公務員都有級別,但確定級別的依據和級別所反映的內容不盡相同。在美國等實行職位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級別反映的是公務員所在職位的責任輕重和難易程度,與公務員本身的資歷條件無關,級別不隨人變化。責任輕重和難易程度相同的職位劃入同一級職位,職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不變,級別也不變。
而在實行品位分類的國家,公務員的級別主要反映公務員本身的學歷、資歷等條件,級別隨人走,同一職位可由級別不同的人來擔任。我國公務員的級別,既考慮了職位分類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國傳統的官員品位制度、幹部等級制度以及現代品位分類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