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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險

發布時間: 2021-06-21 15:19:49

Ⅰ 什麼叫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Ⅱ 工傷險包括什麼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於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工作,待國務院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後統一組織實施。[1]

Ⅲ 工傷保險是什麼

工傷保險也叫做職業傷害保險,是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工的工傷事故是由企業、個人還是第三方造成,均需用人單位承擔保險責任,且個人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皆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工傷保險的承保人也是用人單位。
1951年原勞動部頒布《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逐漸完善,慢慢地將觸角伸向社會關心的職業病、農民工工傷等領域。比如,2010年,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將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認定范圍進行了擴展。

Ⅳ 工傷保險是什麼意思

用人單位給上五險。
五險為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從內容上說,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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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工傷保險包括哪些范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5)工傷險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Ⅵ 工傷險一般怎麼賠償

一、工傷保險怎麼賠償

工傷賠償項目含: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享有。

構成傷殘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六級,保留勞動關系的,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五至十級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法律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工傷險擴展閱讀: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11)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Ⅶ 工傷保險怎麼交

Ⅷ 什麼叫工傷保險

工傷的概念: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業務)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傷、殘等情況。(法定)職業病屬工傷。在實際工作中,要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因為,根據保險立法,二者享受的保險待遇不同,工傷致殘享受的待遇,是對職工損失的賠償,同時具有物質獎勵的意義;非因工緻殘享受的保險待遇屬於物質幫助,帶有福利、救濟性質。因此,正確區分職工因工、非因工緻殘,是准確支付保險費用的保證。

具體點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
那麼什麼又是工傷保險制度呢?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在勞動者因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時,給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工傷保險制度的起源是哪裡呢?工傷保險制度最早以立法形式出現在德國,它發達的資本主義體系是主要的原因。此後陸陸續續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一制度,這一制度在整個世界上都有很廣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