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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6-22 10:57:22

1. 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性質,法律責任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下面將每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歸納如下:一、民事責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二、刑事責任形式: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三、行政責任形式: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2. 法律責任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民事責任】行為人侵害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與之相關的民事權利,造成了他人的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對礦產資源和探礦權、采礦權的保護,當行為人因侵害他人的探礦權、采礦權而造成經濟損失時,構成了民事違法行為。《礦產資源法》對應負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是賠償經濟損失。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行政責任】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應負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分為管理方的行政責任和被管理方的行政責任。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有行政失職、行政越權和濫用職權等;被管理方的行政違法行為則主要指管理相對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中,警告為礦政管理部門對輕微違反礦產資源法者給予的最輕微的行政處罰,是指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處罰相對人的譴責和警示。需要給予警告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如領取勘查、采礦許可證超過法定期限不開始施工或中途停止工作,不按規定辦理勘查登記延續或變更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者無故不建設或不生產超過一定期限,等等;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義務,如無證勘查、越界勘查、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不按照規定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或者虛報、瞞報有關情況等。責令改正為礦政管理部門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給予的最基本的應用也比較廣泛的行政處罰,是指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處罰相對人進行訓誡並責令在一定期限內矯正違法行為的處罰。如對無證或越界勘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無證開採的,責令停止開采;對越界開採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對不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不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等)的不作為,責令限期改正;對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對不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對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責令限期恢復;等等。這種行政處罰措施經常與警告共同使用。責令賠償損失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處罰相對人進行訓誡,令其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處罰相對人依法收繳實物或貨幣上繳國庫的處罰。需要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無證、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違法所得;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違反規定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採的違法所得;擅自印刷或偽造、冒用勘查和采礦許可證的違法所得;等等。罰款是對違法者一定數額金錢的剝奪。適用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無證、越界勘查及采礦;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非法收購和銷售礦產品;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擅自印刷或偽造、冒用勘查或采礦許可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不作為情節嚴重者,等等。滯納金為對不按期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所規定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的違法行為所處以的行政處罰。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是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措施,屬於限制或者剝奪探礦權人及采礦權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主要違法形式包括以下幾種行為的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者:越界勘查及開采、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不作為情節十分嚴重者;等等。行政處分主要適用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違反規定批准登記並頒發勘查、采礦許可證或對違法行為不制止、處罰等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所進行的行政處罰措施。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刑事責任】違反礦產資源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侵害他人合法的探礦權、采礦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無證勘查和無證開采】是指在沒有取得合法的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活動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表現形式。根據無證開採的危害程度,《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以及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行為單獨列出,強調這幾種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在決定對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時,可以酌情從重。

【越界勘查和越界開采】指已經取得了勘查或采礦許可證,但超出批準的勘查作業區范圍勘查或超出批準的開采界限采礦的行為。越界勘查和越界開采有的是主觀上故意造成的,也有的是由於客觀因素造成的,但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破壞性開采及擾亂勘查秩序】破壞性開采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亂挖濫采,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擾亂勘查秩序指破壞勘查設施,擾亂勘查作業區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為。

【非法轉讓采礦權和探礦權】指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

【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審批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包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違反法律規定批准勘查、采礦登記並發證;對違反礦產資源法行為不依法制止、處罰的行政不作為。

【探礦權、采礦權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按規定按期足額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等;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年度報告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實施礦山安保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不按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等等。

【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勘查單位財物】盜竊礦山企業、勘查單位財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財物的行為。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財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財物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處罰,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破壞采礦和勘查設施】是指破壞用於采礦和勘查作業的設備、儀器、建築物和測量標志的行為。視情節後果不同,分別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是指在礦區和勘查作業區從事搗亂騷擾活動,致使勘查作業和開采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處罰,情節輕微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採用技術規范中禁止使用的方法采礦,嚴重違反合理的開采順序和選礦工藝,采富棄貧,采厚棄薄,采易棄難,情節比較嚴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在礦區亂挖濫采,使整體礦床受到嚴重破壞的違法行為。

3. 法律責任分為哪幾種

題主您好,之了很高興為您解答

法律責任包括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返還財產,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方向】懲罰力度較小

行政責任

1.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警告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行為)

2.行政處分(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1.主刑

管制(期限通常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過3年);

拘役(期限通常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不超過1年);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無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2.附加刑(可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當官權」和「說話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3)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沒收財產

【區別】沒收非法財物

驅逐出境(適用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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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是法律責任

5. 法律責任有多大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
法律事實
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
特殊義務
,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
第二性
義務。

6. 法律責任主要有什麼

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四種,分別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

1.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它與民事責任由違法者向被害人承擔責任有明顯區別,刑事責任的大小、有無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第三,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第四,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一般來說,只有實施犯罪行為者本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有些國家稱為「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稱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不管是懲處個人,還是懲處單位,都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救濟被侵害的權利,預防犯罪的再發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法律依據,罪行法定。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在於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當然,民事責任也執行懲罰的功能,具有懲罰的內容。如違約金本身就含有懲罰的意思。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將民事責任分為:由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產生的違約責任,由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產生的一般侵權責任,由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侵權責任。

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規定的一些場合,實行嚴格責任。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4.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的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雖然廣而言之,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憲行為,但是,構成違憲責任的違憲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憲法規范不僅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據,而且它還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與廣大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對違反這類憲法規范的行為,是不能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來預防和制止的。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7. 法律責任可分為哪幾種類型

法律責任根據不同種情,分以下幾種類型:

1、根據責任行為違反的法律性質,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違憲責任;

2、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3、按照行為主體的名義,分為職務責任、個人責任。

法律責任的特徵為:

1、法律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而形成的法律後果,以法律義務存在為前提;

2、法律責任即承擔不利的後果;

3、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

4、法律責任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7)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准,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准。

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於違法主體。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參考資料:網路—法律責任

8. 法律責任名詞解釋

法律責任,有廣、狹兩義。廣義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所負有的遵守法律,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的義務。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

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點: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此項權利。


(8)法律責任擴展閱讀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區別

一、承擔責任的對象不同:

1、民事責任,大多基於民事法律關系設立,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

2、行政責任,是違反了國家行政法規而需承擔的責任,是一種民對官的責任。

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三者責任的性質不同:

1、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2、行政責任是一種政治責任,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

3、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是一種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