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
2、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二、承擔責任不同
1、普通合夥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合夥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入伙的條件不同
1、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❷ 有限合夥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人是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否則需補足出資,並對其它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性質轉變: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而非實繳)為限承擔責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的退夥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退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