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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6-28 10:53:23

❶ 勞動法扣工資規定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但不能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這個條款在08年6月就取消了,企業無權扣你工資部分,頂多是沒有銷售提成。

❷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工 資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工資條例擴展閱讀

第五章工 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參考資料:重慶市墊江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❸ 中國勞動法工資條例

現行方法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獎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工資條例擴展閱讀:

在實行績效工資的企業,個人平時按月取得的生活費或部分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取得的績效工資,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薪酬、福利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應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退職、退養和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收入。

(2)個人因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4)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5)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費。

(6)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按月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准公務費用後的余額。對不按月發放的補貼收入,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7)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並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8)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們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9)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單位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11)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資,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下列所得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范圍:

(1)獨生子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遠洋運輸船員的伙食費補貼。

(6)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超出上述范圍的津貼、補貼,應合並當月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❹ 工資支付條例的支付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41206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3.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4.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5.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6.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7.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8.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9.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11.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12.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
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日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1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15.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17.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❺ 工資支付條例的扣減條例

扣減工資禁超月薪兩成
以前實施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經規定,企業具有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除名、罰款等行政處分或處罰權力。
「但這部條例已於去年廢止,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規代替。」該培訓講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他建議,單位應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出現考勤不達標、違紀等情況,可依據內部管理制度進行經濟方面的扣減。但扣減款項不能超過月工資的20%,扣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因遲到、沒完成工作量等原因被單位罰款,勞動者可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和錢包。「罰款」是種行政處罰,用人單位不具「罰款權」。

❻ 工資條例的暫行規定

勞動部
《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後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製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❼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資的構成

1、工資結構是由企業來決定的,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構成,但是基本薪金是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的。

2、公司的工資結構一般有:

(1)基礎工資:基礎工資即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設置這一工資單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維持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基礎工資主要採取按絕對額或系數兩種辦法確定和發放。

(2)、崗位(職務)工資或技能工資:崗位工資或技能工資是根據崗位(職務)的技術、業務要求、勞動繁重程度、勞動條件好差、所負責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的。它是結構工資制的主要組成部分,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盡力盡責完成本人所在崗位(職務)工作的作用。

(3)、效益工資;效益工資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實際完成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效益工資發揮著激勵職工努力實干,多做貢獻的作用。效益工資沒有固定的工資標准,它一般採取獎金或計件工資的形式,全額浮動,對職工個人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4)、浮動工資:浮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隨著企業經營好壞及勞動者勞動貢獻大小而上下浮動的一種工資形式。形式多樣。有利於調動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促使職工群眾關心集體事業。

(5)、年功工資:年功工資是根據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定標准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它是用來體現企業職工逐年積累的勞動貢獻的一種工資形式。它有助於鼓勵職工長期在本企業工作並多做貢獻,同時,又可以適當調節新老職工的工資關系。

3、你們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的標准應付給勞動者全部勞動報酬)。

(2)、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7)工資條例擴展閱讀:

企業試行結構工資制是內部工資制度改革的新探索。從實踐看,需要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端正試行結構工資制的目的,明確試行結構工資制是為了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調動職工積極性。關鍵要看是不是具備了實行結構工資制的條件。

2、由於企業職工的勞動特點不同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勞動,因此,具備條件的企業試行的結構工資制,應區別於國家機關的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盡可能充分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

3、由於企業職工的是物質生產者,因此,企業試行的結構工資制,其工資結構中活的部分應保證佔有較大比例,以利於將職工的工資同其本人的實際勞動成果緊密聯系起來,及時、有效地激勵職工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

4、由於結構工資制要對勞動諸要素進行比較細致的劃分和歸類,並要求工資各單元與之相對應及隨其浮動,因此,實行這種工資制度,要求企業有較高的管理水平、較健全的規章制度,同時要求企業經濟效益能持續穩定增長,有較強的資金負擔能力。

❽ 好的詳細的工資管理制度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體系的構成
工資:
每月固定工資——基準內工資+獎金
基準內工資:基本工資+職能工資+補貼+津貼+基準外工資
二、工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規定如下:
1工資的計算期間從上個月26日起至當月26日止,並於每月28日支付。
2採用工作績效工資制訂的計算期間,則從上個月的11日起至當月的10日止,並於每月的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假日時,則提早於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後第一日發放。
三、基於公司業績成長與社會經濟變動的考慮,或者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資變動成為必要時,在與工會取得協議的前提下,可對員工的基本工資實施加算或減算處置。
四、每年在11月21日實施定期加薪,但加薪決定是在11月21日以後定出時,可於下一個工資支付日追補。
五、下列員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圍之內:
1臨時工、公司特別制定工資的員工。
2外聘人員。
六、凡具晉升資格者,則依照各等級所制定的標准實施升級加薪,並於升級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七、下列情況應實施特別加薪,並在發布後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1技術進步明顯並足以成為同事之楷模者,經由部門主管人員推薦及人力資源部評定後,認為其績效優良有加薪必要時。
2任職於特殊職務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評定後認為有加薪必要時。
3其他有優異表現的員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認為有加薪必要時。
八、基準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職能工資)、補貼(資格等級津貼和職位津貼)等兩大部分。
九、工齡工資的規定如下:
1公司根據員工的工齡區別,制定「工齡工資參照表」,並於每年的12月31日實施調薪。若物價上漲時,工齡工資亦隨其比例變動而調整。
2初次任用員工的工齡工資,除了第一年應依照「標准學年畢業工齡」的工資標准任用外,工作滿一年時,得依照「自然工齡」工資標准支付。
十、職能工資的規定如下:
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績來制定員工的職能工資。若物價上漲,則職能工資額應隨之發生變動。
2各等級的級職工資,以該等級的初級工資作為調升級職工資的標准依據。
3員工晉級增資時,以晉級前的職能工資加上資格等級的晉到級加薪標准,
晉級後的金額若不滿晉級的級職工資標准時,應以標准職能工資為基準。
十一、初任職位人員的工資規定如下:
1新進員工的工齡工資與職能工資,原則上以進入公司時員工的最高學歷及錄用年度作為畢業年度,其標准見表1:
表1新進人員工齡工資與職能工資標准表
學歷標准工齡職能等級基本工資
研究生畢生25歲三等30級5 000元
大學畢業22歲二等29級3 000元
專科畢業21歲一等18級2 500元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資,除考慮其學歷外,在衡量員工之間的工資均衡性後,再決定其任用工資標准。
3初任工資標准,除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外,對於同行業間的工資標准也須一並考慮。
4公司對於初任者的工資,可在10%的范圍內,依員工表現狀況來決定其增減。
十二、凡具有資格等級第五職等到第九職等及特別職等、一職等的員工,公司依下列資格等級給予津貼。
表2員工資格等級津貼表
資格等級特別職等
一職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
資格津貼10 000元4 500元3 500元2 500元
1 500元800元
十三、凡負責管理及監督職務的員工,公司依下述規定支付職位津貼。
表3員工職位津貼支付表
職位主管經理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執行董事董事長
職位津貼500元800元1 500元2 500元3 500元4 000元5 000元
十四、基準外工資包括下列七項:
1住宅津貼。
2撫養津貼。
3交通津貼。
4派遣津貼。
5特殊工作津貼。
6外勤津貼。
7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十五、住宅津貼是對因無自用住房而必須租賃房屋的職工所做的補貼,其標准按下列規定辦理:
1需撫養家屬且住房人數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貼800元。
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員工不另行補助住宅津貼。
(1)居住於公司員工宿舍的單身員工。
(2)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貼者。
3員工資格家屬撫養狀況有所變動時,應提出申請變更住宅津貼。具有或喪失津貼接受資格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下一工資支付日前),根據申請事由辦理津貼增額或減額。
4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廠宿舍的員工,因地利之便居住於非直系親屬的家中者,每月給予100元的住宅津貼;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
的員工亦適用此項規定。
十六、撫養津貼的規定如下:
1撫養津貼是公司對於需負擔家庭生計,並提供撫養家屬最低生活保
障的員工所補助的津貼,撫養津貼的標准如下:
(1)配偶的撫養津貼額,每月8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屬(撫養人數以不超過4個人為原則),每月每人200元。
2欲接受撫養津貼或撫養家庭人數增加時,則需提出申請變更撫養津貼。津貼享受資格喪失或撫養人數減少時,也應於事實發生日的當月內
(下個工資支付日之前),根據申請的事由辦理津貼額的增減事宜。
3員工親屬具備下列資格者可申請撫養津貼:
(1)配偶。
(2)滿60歲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滿18歲的子女。
(4)身體殘廢且無工作能力的直系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4其他。
(1)夫妻二人同時在本公司工作時,按一人發給補助撫養津貼。
(2)員工本人為養子時,可向公司申請撫養津貼贍養父母。
十七、交通津貼的規定如下:
1員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時,給予交通津貼,但以使用經濟合理的交通工具為限。
2交通津貼發放的標准以通車單程距離達10公里以上的員工為給付對象,公司應以補助定期車票或一個月25日來回月票的金額為基準。
十八、員工奉命調駐外地執行勤務時,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1經公司承認的房屋租金或旅館費用,可依實際費用的使用採取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
2調駐津貼除作為補助員工的租賃費用外,另撥出基準內工資的5%作為員工調駐外地的開銷和補貼。
3調駐津貼的計算,從調派到達之日開始算起。
十九、特殊工作津貼支付的對象包括警備員和設備管理員,每月以補助600元津貼為基準。
二十、依據人力資源管理規章的規定,對於規定時間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計算方式給付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1規定工作時間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貼標准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850=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2一般工作時間外,自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為止的超時工作津貼
標准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900=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
3規定工作時間為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時,應依下列標准支付津貼(單位:元/小時):
(1)自晚上十點至十二點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650=夜班津貼
(2)自晚上十點至次日清晨五點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176×700=夜班津貼
4第七職等以上的員工不予補助時間外工作津貼。
5帶薪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則依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津貼的方式處理。
二十一、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則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的規定不予扣除
工資:
1行使公民權時。
2調駐休假。
3婚假。
4喪假。
5災害休假。
6年度帶薪休假。
二十二、獎金的發放
1公司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業績並考慮到員工的表現,原則上在每年6月及12月份兩次確定並發放獎金。
2獎金的計算及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上期獎金。計算期間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於6
月發放。
(2)下期獎金。計算期間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於12
月發放。
3從獎金計算期間開始到獎金發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職者,方有資格領
取獎金。但對於屆滿退休者,應視其工作時間按日計算並發放。
4員工若已達58歲,則其獎金在按一般計算方式計算出來以後,以其
金額乘以80%作為獎金支付標准。

❾ 關於工資薪酬都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工資薪酬有《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
如《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