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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工資

發布時間: 2021-06-28 12:58:30

Ⅰ 漲工資一般公司多長時間會給員工加薪

一般來說碰到以下情況,就要考慮調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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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資標准調整
這是法定的要求,企業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標准對處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的薪資福利進行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拿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工資調整了,其他高於最低工資的人員的工資也要相應進行調整,以保持各個崗位一定的工資差距。
比如最低工資由2000元調整到2200元,那麼原來2200元的工資可能要調整到2400元左右,以保持一定的工資差距,不然會出現原來比自己工資低的人,通過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後,反而比自己工資高了。

2)關鍵崗位薪資嚴重低於市場水平
公司每年要根據標桿企業或者行業內競爭對手的薪資水平進行一定的薪資調查。
這種調查可以將全部崗位納入進去,也可以對重點崗位進行調查。
如果調查結果顯示核心和關鍵崗位在整個行業的薪資水平明顯處於中等偏下,那麼應該及時進行調整,以保證這些崗位薪資的競爭力,有利於吸引人才和保留現有人員。
同時為了保持內部崗位價值的相對公平性,公司也要在內部進行工資調查,對崗位工資較低的員工進行薪資調整。

3)物價水平上漲時
當物價水平上漲厲害時,為了讓員工保持原有的生活水準,需要對薪資進行調整。
物價水平上漲指數可以參照政府發布的數據,也可以參照和員工生活息息相關的主要物品的物價上漲水平,比如房租,豬魚肉,蔬菜等的價格上漲水平。

4)員工晉升時
從技術和管理雙通道來看,員工的技術級別提升了,能承擔更多的工作內容,比如從助理工程師晉升到工程師,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就應該給他調薪。
員工管理職務晉升了,能承擔更多的管理責任,比如從主管晉升到經理,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也應該給他調薪。

5)試用期轉正時
員工試用期轉正了,那麼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入職前約定的,要對員工的薪資待遇進行調整。

6)員工表現優異時

員工近段時間表現優秀時,為了鼓勵員工做出更大的貢獻,可以對他進行調薪。

7)挽留員工時

當員工有離職傾向或者提出了離職時,公司為了挽留這個員工,往往會給這個員工進行加薪。

當出現大量員工離職時,在排除因公司戰略調整和業務轉型導致的員工大量離職外,我們應該對此重視,薪資不合理不一定是員工離職的唯一因素,但一定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這時我們要對現有員工進行盤點,對核心和骨幹員工進行加薪,確保公司業務能正常開展。

Ⅱ 如何快速的漲工資

跳槽是漲工資最快的方法。
還有一種方法是:要是不看人民幣的單位的話,你可以每次到銀行把你的工資都換成1塊的硬幣。就可以了。
保證換完你都拎不動。

Ⅲ 漲工資,都有哪些單位漲工資

首先要明確的是,人民警察漲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官方:落實警察待遇「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原則
2015年2月,《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已經中央審議通過,即將印發實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提出,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明確提出,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機制。按照職位類別和職務序列,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 理。適應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貫徹落實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於地方、略低於軍隊」的原則,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 業特點的工資待遇保障體系。完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職業風險保障制度。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等等。
據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個方面的主要任務、100多項改革措施。
從公安部部長,到最基層的二級警員;從公安,到國安,到獄警和法院、檢察院的法警,只要有警銜的,都要漲工資了。
警察漲工資文件稱謂是《關於調整人民警察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是由人力資源和社保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
漲工資的人員包括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或戒毒機關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還包括法院、檢察院中授予警銜的在職司法警察。
調整後的警銜津貼標准每月分別為:
總警監2250,副總警監2000,
一級警監1800,二級警監1600,三級警監1400;
一級警督1250,二級警督1100,三級警督960;
一級警司860,二級警司760,三級警司660;
一級警員610,二級警員560。
值得說明的有三:一是,津貼上調,均為「在職」警察,離退休的,離退下月起停發警銜津貼;二是,警銜變化的,下月起按照新警銜發放津貼;三是該標准自2015年1月開始補發,也就是說,執行漲工資的,要補漲一年多的警銜工資。
警察的工資是屬於地方財政支出,一般由基本工資,警銜工資,幹部工資,工作年限等構成。
實際上,這份文件盡管並未在政府網站上公開下發,但在互聯網上,近期已經傳播較廣。
這份早在2016年1月末就內部下發的文件,在司法系統也早已為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