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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坤趙曉莉

發布時間: 2021-06-28 20:40:38

1. 黨員嫖娼分等級處分嗎是一定會被開除黨籍嗎

我們經研究認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義務。黨員發生嫖娼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此類行為,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應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貫徹紀法分開原則,對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在分則中不再重復規定,在總則中設定專門條款實現紀法銜接。

黨員發生嫖娼行為,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了作為黨員的基本條件,並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對黨員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嫖娼行為,應當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據此,如證實劉某在2016年1月1日後發生了嫖娼行為,應按此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之規定,劉某所在單位黨委應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核實後,再按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幫別人辦事 自己不收錢,怎麼辦?中紀委有說法!

【條例原文】《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模擬案例】秦某,某縣副縣長,分管全縣文化體育工作,中共黨員。為發展縣里體育事業、提高群眾身體素質,縣政府決定在縣城修建一個大型體育館。工程招投標階段,秦某的老同學、當地建築老闆周某找到秦某,請其為自己承攬該項目提供便利,考慮到同學情誼,秦某答應了。事後,周某「知恩圖報」,多次給秦某送去財物,但考慮到現在管得嚴、風聲緊,秦某皆予拒絕。之後,在秦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周某送給秦某兒子5萬元人民幣。直至他人舉報案發,兒子也未將收受周某財物一事告知秦某。

現實中,一些黨員幹部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幫別人辦事,只要自己不收錢,就不會違反紀律。殊不知,依據新近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不僅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有違紀律要求,一旦管不好親屬,自己辦事、親屬收錢,只要情節較重,一樣違反廉潔紀律。

具體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朱春根告訴記者,由於秦某對兒子收受他人財物一事並不知情,不能認定其構成收受他人財物錯誤,但這並不妨礙他構成違紀。

他解釋道,《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納入紀律規制范疇,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要求。這意味著,一旦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且情節較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的黨員幹部哪怕對此不知情,也要受到處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職權為周某謀利,其子收受周某5萬元,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如果秦某對其子收受周某財物一事知情,則構成受賄。

實踐中,不僅存在黨員幹部為他人謀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葉志翔那裡,「丈夫辦事,妻子收錢」便是固定模式;還存在如情婦這樣的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情況,如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太和縣委原書記劉家坤便常常沖在前面為他人辦事,情婦趙曉莉則在背後收錢。對此,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也將此類情況納入了懲戒范疇。

「黨的紀律決不允許黨員幹部利用職權為所欲為,也不允許他們的身邊人就此獲益。」朱春根提醒,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嚴以用權,就要嚴格按規矩辦事,並加強對身邊人的嚴格教育、嚴格管理,任何時候都不能公權私用、以權謀私。

2. 黨員幾年前嫖娼了現在被人舉報會被開除「黨級嗎

1、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3、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通過信息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

6、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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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條例》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