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是哪年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❷ 最近幾年有沒有新的兵役法頒布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完整版細則
為確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士官的編制與配備
(一)【士官編制依據】士官的編制與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改革後的《全軍士官編制標准》和《士官編製表》執行。《士官編製表》由《方案》規定的單位擬制,於2010年6月底前完成頒發工作。此前,尚未頒發《士官編製表》的單位,其士官編制數量、等級,由各大單位依據改革後的士官編制標准核算確定,作為2009年冬季選取配備士官的依據。
(二)【按編制配備士官】士官配備使用遵循按編配備、梯次配置、專業對口、定崗定位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新增編士官用3年左右時間配齊。
改革後士官超編的單位,由上級單位統一調余補缺,逐步達到編配一致。同專業崗位高、中級士官缺編的,可配備使用本級以下各級士官。
師(旅)以上機關、航空兵場站、醫院(含師醫院)、療養院、通信站(團)和大型艦艇的通信、氣象、指揮自動化、衛生、文印、保密檔案、文化影視、出納等專業崗位編制士官的,可配備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從事專業崗位編制等級執行。
二、士官的選取和套改
(三)【選取、套改辦法】士官選取、套改按照改革後士官分級服役規定,結合2009年冬季補兵退役工作進行,於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時間統一填寫為2009年12月1日。
1、選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2年、8年、16年的士兵參加士官選取,被選取的分別進入初級、中級、高級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選取的一律安排退出現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未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則上套入相應士官等級和年度服現役。其中,服現役滿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後崗位編制數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規定、勝任本職工作且本人自願的,套入相應士官等級和年度繼續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現役。
3、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中專畢業的,比照其考入院校當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進行選取、套改;大專以上畢業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進行選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學員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應等級和年度。
(四)【檔案手續】對檔案缺少《入伍批准書》、《士兵登記表》、《士官學員入學批准書》、《士官選取報告表》、《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應當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區別對待。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檔案管理規定》補齊相關材料後,參加選取、套改;對違規入伍、選取、入學的,一律不得選取、套改,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選取條件】選取為各級士官,除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年度考核中達到稱職以上。
2、選取為初級、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士官,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原則上分別不少於半年、5年、8年。其中,已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專業,應當分別具備初級、中級、技師以上技能等級資格。
3、選取為非專業技術士官,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任職能力,擔任副班長以上職務的還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
(六)【優先選取條件】符合選取條件的下列人員優先選取:
1、在本級服役期內,獲得國家或軍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榮獲全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受到軍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的,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參加師旅以上單位軍事考核比武獲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選取考核成績優秀的;
3、經過院校或總部、軍區級單位訓練機構培訓並合格的;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
5、擔任副班長以上職務的;
6、同等條件下,崗位任職時間長的。
(七)【選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選取,仍按照本人申請、基層推薦、機關考核、選前公示、組織審批的程序組織實施。其中,高級士官選取前,由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的單位組織有關專家對預選對象進行考核評議,並將考評結果及其檔案上報總參軍務部審核,考評結果和審核意見作為選取的重要依據。
士官的套改,由基層黨支部對套改對象進行調查摸底,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套改建議,經團(旅)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查匯總後,逐級上報至具有選取、套改批准許可權的單位黨委審批,以軍政主官名義下達套改命令。其中,服現役滿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願繼續服役的須寫出書面申請。
(八)【選取注冊】選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注冊實施辦法》進行注冊認證。
(九)【選取批准許可權】各級士官選取、套改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後(聯)勤部、裝備部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套改,執行下一級部隊的批准許可權。師級單位對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套改,由司令機關歸口辦理。
各軍區、各軍兵種司令部、政治部、聯(後)勤部、裝備部審批高級士官,應當向主管部門備案。總部機關和直屬單位高級士官的選取、套改,分別由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工部、總後勤部司令部和總裝備部司令部審批。
(十)【暫緩套改】下列人員暫緩套改:
1、正在受審查的,暫緩套改。審查結束後,根據審查結果確定是否套改。確定套改的,其套改時間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傷、致殘,連續住院或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暫緩套改。康復後確定繼續服現役的,於上崗當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確定復員、轉業、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時未參加選取套改的原軍士長、專業軍士,滯留部隊待移交的傷病殘士兵,不參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現役。
三、士官軍銜的授予
(十二)【授予軍銜依據】士官軍銜授予和批准許可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章的規定執行。士官軍銜的授予與士官選取、套改同時進行,以同一命令下達,軍銜級別起算時間同選取、套改時間。
(十三)【選取、套改士官授銜】2009年冬季選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規定授予軍銜:
1、選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2年、8年、16年的,分別授予下士、上士、三級軍士長軍銜。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現役滿3年不滿5年的,授予下士軍銜;滿5年不滿8年的,授予中士軍銜;滿9年不滿12年的,授予上士軍銜;滿12年不滿16年的,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滿17年不滿20年的,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滿20年不滿24年的,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滿24年以上的,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見附表1)。
3、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後的士官等級和年度授予相應軍銜。
(十四)【不予授銜、暫緩授銜】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軍銜;暫緩套改的,待套改時授予相應軍銜。
(十五)【軍銜標志佩帶】各銜級士官按照授予軍銜級別佩帶相應的軍銜標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對應佩帶原一級士官至六級士官的軍銜標志;一級軍士長佩帶新的軍銜標志。(十六)【工資福利待遇】工資福利待遇
1、工資津貼
①基本工資。實行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組成的「兩結構」工資制。軍銜級別工資,按照軍銜級別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確定;軍齡工資,按照服役年限(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和軍齡工資標准確定(見附表2)。
②軍人職業津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③生活性補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④工作性津貼。按照軍銜級別確定。
⑤獎勵工資。凡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的,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工資。
⑥地區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山海島津貼、地區生活津貼和西藏特殊津貼。
⑦崗位津貼。專業崗位津貼、士兵職務津貼、應急機動作戰部隊崗位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⑧保健津貼。有毒有害崗位保健津貼,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⑨技能等級津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濟費、夫妻分居生活補助、子女保育教育補助、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防暑降溫費等待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3、探親休假待遇
符合條件的士官,按軍隊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
退出現役的士官,按照規定的條件,分別計發復員費、轉業費和退休費。
5、撫恤待遇
士官犧牲、病故後,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費;其遺屬按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補貼。住房補貼計算方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四級軍士長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級軍士長70平方米,二級軍士長80平方米,一級軍士長90平方米。
2、房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標准見附表3)。
(十八)【保險待遇】保險待遇
士官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傷亡保險、退役醫療保險、退役養老保險等保險待遇。
符合規定條件的士官,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費、醫療費等其他待遇,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套改辦法】士官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套改辦法。首次選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參加套改、暫緩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辦法確定工資:
1、首次選取為下士的義務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點工資標准(下士1檔)。
2、參加選取、套改的一至六級士官,按照其軍銜等級和服現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資標准:服現役滿3年不滿5年的,套入下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服現役滿5年不滿8年的,套入中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服現役滿9年不滿12年的,套入上士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12年不滿16年的,套入四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17年不滿20年的,套入三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20年不滿24年的,套入二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滿24年以上的,套入一級軍士長相應的工資檔次標准。具體辦法如下:
①一級士官,授予下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下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一級2檔套入下士2檔);授予中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中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一級4檔套入中士1檔)。 _
②二級士官,授予中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中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二級2檔套入中士2檔);授予上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上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二級4檔套入上士1檔)。
③三級士官,授予上士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上士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三級2檔套入上士2檔);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四級軍士長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三級5檔套入四級軍士長1檔)。
④四級士官,授予四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四級軍士長相同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如四級2檔套入四級軍士長2檔);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三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四級5檔套入三級軍士長1檔)。
⑤五級士官,授予三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三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如五級2檔套入三級軍士長2檔);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二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4個檔次(如五級5檔套入二級軍士長1檔)。
⑥六級士官,授予二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二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後1個檔次(如六級2檔套入二級軍士長3檔);授予一級軍士長軍銜的,由現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套入一級軍士長相同軍銜工資檔次的前3個檔次(如六級4檔套入一級軍士長1檔)。
3、暫緩套改的士官,執行原工資等待遇標准,不定期增資。經批准套改後,從下達命令的當月起,執行相應軍銜級別的工資標准。
4、不參加套改的士官,執行原工資等待遇標准,可定期增資。
(二十一)【定期增資】在職士官晉升軍銜級別增加工資、定期增加工資和退休士官(志願兵)定期增加退休費的辦法,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對象】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有關規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現役對象為: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選取進入高一級服役的;已達到或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現役未達到本級規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參加套改的(除暫緩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時未參加選取套改的原軍士長、專業軍士;滯留部隊的傷病殘士官;符合有條件全程退役制度有關規定的。
(二十三)【全程退役條件】根據有條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規定,服現役未達到本級和本崗位規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現役。具體數量實行計劃控制,2009年冬季原則上不超過士官實有數的0.5%。
1、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2、因編制員額縮減,調整使用有困難的;
3、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因政治、身體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合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役辦理程序和批准許可權】確定有條件全程退役對象,按照基層黨支部申報、團級司令機關審核、師級以上司令機關審批的程序辦理。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師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中、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
(二十五)【保留骨幹】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和經軍隊院校培訓2年以上的專業技術士官,未選取為中級士官的,原則上不安排退出現役。
(二十六)【退役費結算】退出現役士官的安置,按有關規定執行。其工資等費用的結算,作復員安置的發至規定離隊的當月止;作轉業安置的發至離隊當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組織部、總後勤部財務部、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負責解釋
❸ 現行兵役法是什麼時候頒布和實施的
2011年10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已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10月2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參動員部部長牟明濱向記者介紹了修改後的《兵役法》在平時徵集時調整范圍和兵役登記時間等規定。
(3)最新兵役法擴展閱讀:
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規定:
一是適當調整徵集范圍,刪去了現行兵役法關於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的規定,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放寬至24周歲。
二是明確了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並將兵役登記時間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與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畢業的時間銜接起來。
三是明確了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在徵兵工作中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
❹ 最新兵役法.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全文在此:http://www.capf.me/article-12-1.html
❺ 最新兵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沒有進行修改!還是原來的!
❻ 新的兵役法是怎麼規定服役年限的啊!
目前都是謠傳!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❼ 請問兵役法規定必須服兵役的年齡是多少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准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7)最新兵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❽ 我想知道最新兵役法改革的具體內容
1955年,我國制定並頒布了第一部《兵役法》,這部《兵役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條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等。它的頒布實施,促進了我國的武裝力量建設,使人民群眾的兵役負擔趨於合理,得到了全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奠定了我國兵役法規的基礎。1984年5月31日,經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正式通過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實行。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內容:一是改革了我國的兵役制度;二是重新規定了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三是對軍官和士兵服現役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四是對預備役制度、戰時兵役動員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規定;五是改革對違反兵役法規的懲處等。
新的兵役法更加符合我國軍隊和國防發展的實際情況。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修正。修改後的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條。修改後的《兵役法》的主要內容:一是調整 了我國兵役制度:二是加強了預備役制度建設:三是改革了優待安置辦法:四是加大了對違反兵役法行為懲處力度。它的完善與依法服兵役的觀念,加強國防觀代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是下一次改革,那屬於軍事機密了.不要忘了我們國家得保守性比較強.
❾ 新兵役法哪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❿ 有關最新兵役法的解釋
78年的兵,不知道是什麼軍銜退的役,要軍官可以選擇再就業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