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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

發布時間: 2021-07-05 05:04:55

❶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第三大支柱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會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在必要時採取措施來約束銀行。由於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即要求銀行及時、全面地提供准確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利益相關者作出判斷,採取措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范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補充。

❷ 巴塞爾協議核心內容

核心內容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准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新協議仍然要求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4%,總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但對風險資產的計算更加嚴格和准確。

第二支柱:監管當局的檢查監督。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市場紀律有助於提高銀行體系的安全。銀行應當定期向公眾披露風險狀況、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信息。

❸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於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3)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新協議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導原則上。各項原則都強調銀行要評估各類風險總體所需的資本,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評估進行檢查及採取適當的措施。這方面工作越來越作為銀行有效管理和監管當局有效監督的有機組成部分。

業內的反饋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都強調了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對風險的判斷和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僅考察銀行是否符合最低資本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新協議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

毫無疑問,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後於復雜程度化高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特別考慮到這些銀行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因此,這就需要監管當局對第二支柱給予充分的重視。

❹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介紹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於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❺ 巴塞爾協議如何規定銀行資本的構成

一類是核心資本,又稱一級資本;另一類是附屬資本,又稱二級資本。

1、核心資本(一級資本)。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應占銀行全部資本的50%以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已發行並完全繳足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積優先股,這是永久的股 東權益。

(2)公開儲備。包括股票發行溢價、保《巴塞爾協議》將銀行資本分留利潤、普通准備金和法定準備金的增值等。

2、附屬資本(二級資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未公開儲備,又叫隱蔽儲備。是指雖未公開,但已反映在損益賬上並為銀行監管機構所接受的儲備。

(2)重估儲備。重估儲備一是房產業重估儲備;二是證券重估儲備。

(3)普通准備金。普通准備金是指為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一切損失而設立的,在損失一旦出現時可隨時用之彌補。

(4)混合資本工具。混合資本工具是指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5)次級長期債務資本。次級長期債務資本包括普通的、無擔保的初級債券和到期年限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券資本工具以及不許贖回的優先股。

(5)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一、簽訂意義: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范圍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准則。

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產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布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二、實施方案:

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❻ 新資本協議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三大支柱"是指什麼

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三大支柱」指的是:
1、最低資本要求
2:市場約束
3、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❼ 新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的第二大支柱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系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准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內部的評估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銀行有科學可靠的內部評估方法和程序,使銀行能夠准確地評估、判斷所面臨的風險敞口,進而及時准確地評估資本充足情況。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❽ 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中的第三大支柱究竟是信息披露還是市場約束

是 信息披露
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❾ 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意義是什麼

巴塞爾協定從國際的角度要求國際銀行在資本(監管資本)計量和資本標准所要達到的國際標准。從外部上對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控制,以保證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原則的實現。

以下是巴塞爾協定的主要幾次變革,也是核心內容:
巴塞爾資本協議 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資本的構成,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不得超過核心的100%
二是風險檔次劃分,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設定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本之比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 2004年6月《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定:修訂框架》
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仍採用資本充足率作為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增加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二是引入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

資本充足率CAR =(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產+12.5倍操作風險資產)
2.外部監管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3.市場約束:主要途徑是銀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2010年 Basel 協定III
堅持基於風險的資本監管的邏輯思路,對II做了完善和強化:
1.增加資本質量和數量要求,最低資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級資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2.5%的資本保護緩沖和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達9.5%(對全部資本要求高達13%)
2.擴大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和提高資本對風險的敏感度,降低監管資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資本為手段來應對監管資本的缺陷(順周期效應)和系統性風險的挑戰,例如資本保護緩沖和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性重要機構提出超額資本要求等。
4.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國實施的巴塞爾協定相關內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啟動實施的工程,確立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分類實施: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資源申請實施協議
分層推進:
分步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