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關於自然、科學技術、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理論和戰略。最早出現於1980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的基本關系,以確保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1981年,美國布朗(Lester R. Brown)出版《建設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資源基礎和開發再生能源來實現可持續發展。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出版《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系統闡述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意義
1、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促進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2、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
3、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
4、從注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發展轉向長期利益、整體利益的發展,從物質資源推動型的發展轉向非物質資源或信息資源(科技與知識)推動型的發展。
5、我國人口多、自然資源短缺、經濟基礎和科技水平落後,只有控制人口、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才能實現社會和經濟的良性循環,使各方面的發展能夠持續有後勁。
B. 可持續發展的定義
「可持續發展」被稱為20世紀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1978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了一份著名的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該報告中指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應當而且能夠協調進行,強調「人類有能力做到可持續發展,即在不損害人類子孫後代滿足其需要的同時也滿足當代人的需求」。這就是最著名的關於「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其特點是:經濟發展要和環境保護聯系在一起,而不是將二者分離或對立起來。
在「可持續發展」一詞提出三十多年來,有關「可持續發展」的新名詞大量出現,如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文化可持續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城市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等,「可持續發展」成了一個熱點。但這一概念也存在著在實際應用中過於籠統的缺陷,例如,如何衡量和判斷是否達到了可持續發展的標准等,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C. 可持續發展理論概述
可持續發展理論最早見於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所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根據該報告,可持續發展的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34]」即優先考慮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尤其是滿足世界上貧窮人的基本需要;同時要充分考慮到不能危害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報告中主要考慮人口、食物安全、物種滅絕、基因資源、能源、工業和人類居住問題。委員會認為以上問題具有內在的聯系,不能割裂開來處理,並將可持續發展概念理解為包含限度的概念。但這種限度並不是「僵化」的,它們與技術狀態、社會組織狀態以及生物圈消納人類行為影響的能力有關[35]。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立足於這樣的認識:經濟發展最終要受到普遍的、不可避免的資源環境來源和處理兩方面稀缺性的限制以及熱力學規律的限制;經濟增長受到的限制與每天選擇了資源消耗、財富積累和污染模式的人們密切相關[36]。國外研究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本質,是如何維系地球生存支持系統,去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能力」[37]。
可持續發展一經提出,就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1989年,聯合國環境署理事會曾經為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定義發表了一項《關於可持續發展的聲明》,其中特別強調「可持續的發展是指既滿足當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孫後代滿足其需要能力的發展,而且絕不包含國家主權的含義」。可以說,這一聲明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與《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定義如出一轍。正是這一正式的聲明,構成了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共同討論和制定全球《21世紀議程》的基礎[38]。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對這一理論做了進一步的肯定和發展。大會圍繞環境與發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最後達成一致共識:為了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改變工業革命以來的「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拋棄「先污染、後治理」的思維方式,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新觀念,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大會還制定了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行動的綱領性文件———《21世紀議程》。我國也據此於1994年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並在議程中明確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和人民的能力,以及經濟、資源、生態與環境條件。2002年,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共有104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內的192個國家的1.7萬名代表參加會議,共商全球可持續發展大計。大會全面審查和評價《21世紀議程》的執行情況,敦促各國在可持續發展領域採取實際行動。會議最終通過了《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承諾》和《執行計劃》。出席會議的國家首腦重申了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承諾。《執行計劃》提出了新的和更具體的環境與發展目標,並制定了具體的時間表,如到2005年開始實施下一代人資源保護戰略;在2015年之前,將全球無法得到足夠衛生設施的人口降低一半;2020年最大限度地減少有毒化學物質的危害等。
D. 什麼是可持續發展
什麼叫可持續發展呢?我們先來看看在字面上的定義: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稱為可持續發展。
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體;可持續長久的發展才是真正的發展。
人類在向自然界索取、創造富裕生活的同時,不能以犧牲人類自身生存環境作為代價。為了人類自身,為了子孫後代的生存,通過許許多多的曲折和磨難,人類終於從環境與發展相對立的觀念中醒悟過來。
認識到兩者協調統一的可能性、終於認識到「只有一個地球」,人類必須愛護地球,共同關心和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並開創了一條人類通向未來的新的發展之路——可持續發展之路。
(4)可持續發展擴展閱讀:
可持續發展的三大原則
公平性原則
本代人之間的公平、代際間的公平和資源分配與利用的公平;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機會、利益均等的發展。它既包括同代內區際間的均衡發展,即一個地區的發展不應以損害其它地區的發展為代價;也包括代際間的均衡發展,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後代的發展能力。
該原則認為人類各代都處在同一生存空間,他們對這一空間中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擁有同等享用權,他們應該擁有同等的生存權。因此,可持續發展把消除貧困作為重要問題提了出來,要予以優先解決,要給各國、各地區的人、世世代代的人以平等的發展權。
持續性原則
人類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能超越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即在滿足需要的同時必須有限制因素,即發展的概念中包含著制約的因素;在「發展」的概念中還包含著制約因素,因此,在滿足人類需要的過程中,必然有限制因素的存在。
主要限制因素有人口數量、環境、資源,以及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能力施加的限制。
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自然資源與環境。因此,持續性原則的核心是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從而真正將人類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有機結合。
共同性原則
各國可持續發展的模式雖然不同,但公平性和持續性原則是共同的。地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決定全球必須聯合起來,認知我們的家園。
可持續發展是超越文化與歷史的障礙來看待全球問題的。它所討論的問題是關繫到全人類的問題,所要達到的目標是全人類的共同目標。
雖然國情不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模式不可能是惟一的,但是無論富國還是貧國,公平性原則、協調性原則、持續性原則是共同的,各個國家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都需要適當調整其國內和國際政策。
只有全人類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總目標,從而將人類的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
E. 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最初於1972年提出,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早期認為是一種注重長遠發展的經濟增長模式,隨著發展問題的進一步暴露以及認識的加深,人們對可持續發展認識已經不僅僅局限於經濟的發展(更不是經濟增長的意思),提出可持續發展的四大支柱是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只有四個方面協調發展,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的明確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野生動物基金會(WWF)共同發表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1987年以布倫蘭特夫人為首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表了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份報告正式使用了可持續發展概念,並對之做出了比較系統的闡述,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有100多種,但被廣泛接受影響最大的仍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定義。該報告中,可持續發展被定義為:「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它包括兩個重要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各國人們的基本需要,應將此放在特別優先的地位來考慮;限制的概念,技術狀況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滿足眼前和將來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1] 涵蓋范圍包括國際、區域、地方及特定界別的層面,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1980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必須研究自然的、社會的、生態的、經濟的以及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的基本關系,以確保全球的可持續發展。」1981年,美國布朗(Lester R. Brown)出版《建設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資源基礎和開發再生能源來實現可持續發展。1992年6月,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以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等文件。隨後,中國政府編制了《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首次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納入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定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實施」的戰略。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社會可持續發展,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
F. 可持續發展
目前,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可持續發展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發展需求,又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需求和發展。從理論層面上說,人與自然相互適應和協調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涉及到物質生產力及其系統;人民生活質量的改善和提高是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人在可持續發展中處於主導地位,涉及到人口生產力及其系統;生態環境是影響和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涉及到生態環境生產力及其系統;智力因素則是可持續發展的內驅力,涉及到精神生產力及其系統。只有這四種生產力及其系統相互協調、共同發展,可持續發展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說,可持續發展觀是建立在四種生產力及其系統協調發展理論基礎之上的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發動機是安裝在物質生產力、人口生產力、環境生產力和精神生產力的四個輪子上的,是對傳統發展模式的突破和根本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