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礦產資源補償費如何徵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不需要繳納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
㈡ 全面營改增之後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記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全面營改增之後,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四稅一費是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這四稅一費計入稅金及附加。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第6403號「 營業稅金及附加」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2)礦產資源補償費擴展閱讀: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計算方式: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㈢ 什麼是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而徵收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由采礦人交納
㈣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1.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空間適用范圍,為我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國家都要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2.主體的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覆蓋包括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經營方式在內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礦權並從事采礦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國有礦山企業、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各種合作聯營形式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都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外商投資開採石油資源時,則應依照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發布的中外合作開采海上、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交費。
3.客體的適用范圍
客體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含蓋各礦種在內的全部礦產資源,即我國目前發現的所有礦產資源。繳納資源補償費的具體礦種已列在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附錄費率表中,共有168種。其中,地下水的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徵收主管與管轄
(一)徵收主管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7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對徵收工作進行監督。
(二)徵收管轄
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1.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在某一行政區域內確定由該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適用地域管轄的有三種情況:
(1)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礦區范圍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內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在本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在本省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將特定情況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授權由某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適用授權管轄的有兩種情況:
(1)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2)礦區范圍在領海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三、徵收方式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即採用了從價計征方式。計算公式為: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X開採回採率系數。式中的
地質礦產行政管理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設置開採回採率系數,是為了促進采礦權人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以達到合理開發、充分利用礦產資源之目的。
礦產品及其銷售收入是影響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因素。因此,補償費徵收規定對礦產品、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作了明確的界定。
1.礦產品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此規定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征對象是經過開采後或邊采邊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
2.銷售價格
(1)采礦權人采出的礦產品直接在市場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
(2)采礦權人未直接銷售礦產品,而是自行加工銷售加工產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開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產品而自己利用或銷售者,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品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則按徵收時礦產品當地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3.結算方式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一般地,在國內銷售礦產品或最終產品用人民幣結算。當礦產品或最終產品向境外銷售時,應按銷售合同約定的貨幣結算。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根據對世界上20多個重要礦業國權利金制度的研究結果並結合我國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經反復測算調整,確定以從價法計征的資源補償費的費率基本上是按礦種進行分檔的,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具體情況是: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散元素礦產、氣體礦產及地熱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地下水的費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詳見補償費徵收規定附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補償費徵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平競爭的原則,體現了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同等國民待遇原則,有助於改善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免繳、減繳程序
(一)徵收繳納程序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的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的徵收繳納程序是:
(1)礦山企業和采礦者在取得合法采礦權後,作為補償費的納費人到當地縣級以上補償費徵收機關進行納費登記。
(2)納費人在有納費義務的行為後(即形成銷售收入),按規定向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納費或申請減免納費手續。
(3)徵收機關對納費人的納費申報進行核定。對納費人申請減免納費進行審核和審批。
(4)納費人持徵收機關批準的、納費申報或減免批復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繳納費款。
(5)納費人在繳費過程中或繳費後,應該履行補償費徵收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徵收方法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4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第10條規定,「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據上述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方法有兩種。
1.申報自繳
此種方法適用於有銀行帳戶、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納費義務的采礦權人應按照補償費徵收規定向徵收管理機關辦理納費申報,經徵收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通過采礦權人的開戶銀行直接將應繳納的資源補償費劃入當地的國庫或國庫經收處。這樣,應納的費款直接就地進入中央金庫。
2.自收匯繳
此繳費方法適用於無銀行帳戶、季節性開采或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是采礦權人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直接以現金形式向徵收機關繳納資源補償費,再由徵收機關將收到的費款匯總後繳入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
(三)徵收期限
(1)徵收期限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徵收機關定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時間界限。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8條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資源補償費是按月或按季繳納,每半年即當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繳清。
(2)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及時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這里所說的中止采礦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某種原因暫時停止采礦活動,但不注銷采礦許可證。遇到這種情況,應在中止後的一定時間內結繳資源補償費。終止采礦活動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礦並注銷采礦許可證。此種情況,應在注銷采礦許可證之前結繳資源補償費。
(四)納費時應提交的資料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9條規定,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還應向徵收機關報送與采礦活動和計算補償費數額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1)礦種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主要礦產及其共、伴生礦產的名稱、種類。
(2)產量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產量和累計產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3)銷售數量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銷售量和累計銷售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4)銷售價格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各種礦產品的價格。
(5)實際開採回採率資料。采礦權人在一定開采范圍內采出的礦產量與該范圍內消耗工業儲量的百分比。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時,在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也要向徵收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1.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按照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的經濟關系,為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徵收資源補償費本不應作免繳、減繳的規定,而且在法規制定時,已考慮到我國礦業經濟的情況,徵收費率很低,平均僅為1.18%。但是,考慮到當前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難度,成本高,利潤少;為鼓勵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設定了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免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2)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2)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3)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4)由於執行國家規定價格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2.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為防止國家預算收入在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環節上隨意喪失,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2條、第13條對申請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減繳幅度超過50%的申請,還要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都無權批準是否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申請。
1)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免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免繳書面申請,填寫「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免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免繳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免繳申請批准後,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在批准免繳的期限內,免繳資源補償費。
2)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減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減繳書面申請,填寫「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減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減繳申請後,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小於或等於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超過了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減繳申請批准後,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及批復的減繳額度,在批准減繳的期限內,減繳資源補償費。
上述批准免繳、減繳補償費的,都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以便使這兩個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免繳、減繳的情況。
㈤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什麼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
㈥ 什麼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繳費義務人是誰
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1994〕第150號發布,國務院令〔1997〕第222號修改),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按照礦種不同,從0.5%到4%不等,多數為2%,具體參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如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補償費費率為1%。
㈦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及意義
一、我國礦業稅費制度的沿革
1984年以前,我國一直實行無償開采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有權人、投資者和使用人三位一體,這與當時的客觀形勢是相符合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特別是實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制度後,使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礦業權)的法人和公民都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他們都要從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中獲得自身的利益,這就產生了所有者與使用者在經濟利益上的差異。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構成了有償開采礦產資源的客觀要求。1984年,我國對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部分礦產的超額利潤(級差收益)徵收資源稅。自1994年初以來,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礦業稅費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以第150號令發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這個行政法規,與1989年和1990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一起,使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得以實現。同時,也要求對礦山企業全面徵收資源稅。鑒於資源稅屬於稅制管理體系,故不在此贅述。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憑借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向礦業權人徵收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財產收益,它所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與采礦權人(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我國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洋石油資源徵收的礦區使用費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屬同一性質。
體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收費,在國外一般稱為「權利金」(Royalty)。權利金的性質與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礦業法規都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負責向采礦權人徵收權利金。澳大利亞的南澳洲《礦業法》,就非常明確地規定了礦產資源所有權與權利金的關系。該法第3章「礦產所有權與權利金」第18條規定,「一旦繳納了權利金,……礦產所有權即為依法開采該礦產的人所有。」
三、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意義和作用
補償費徵收規定的發布實施是我國礦產資源經濟管理體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國礦產資源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進展,是把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軌道的重大舉措。其重要意義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束了無償開采礦產資源的歷史,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新型地礦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觀要求。
(2)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避免了國家資源性財產在法律意義上的無故喪失。
(3)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國有資產收益,正式列為國家預算內收入。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將包括國有土地、礦產等在內的各種自然資源,均列入了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由此可見,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質上是國有資產收益的一種。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徵收補償費是保全國有資產的重要途徑。
(4)其征管制度還充分考慮了礦產資源采後不可再生的特點,將資源的耗竭補償納入其中,有利於增加地勘投入,有利於開采—耗竭—補償(找礦)良性循環機制的形成,有利於礦產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總之,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其經濟和法律意義就是在財政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個專業領域協助財政部門參與國家財政收入的管理,這是新中國地礦行政管理有史以來首次為國家理財。
㈧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方式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其他礦產有所不同。
其計算公式為: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率×回採率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為65%一78%)。
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㈩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號修改。該管理規定共22條。
(1)該管理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第3條、第4條規定,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3)第5條規定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4)第6條至第7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
(5)第8條規定了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時間。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6)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使用、免交、減繳辦法,規定: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采礦權人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依法開采水體、建築物、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7)第14條至第18條規定了采礦權人不履行本規定行政處罰。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規定如下:
固體礦產探采選概論
(以下礦種費率均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水晶)、剛玉、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雲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蠟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金剛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鹼、方解石、冰洲石、菱鎂礦、螢石(普通螢石、光學螢石)、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赭石、顏料黃土)、石灰岩(電石用灰岩、制鹼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劑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築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飾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冶金用白雲岩、化肥用白雲岩、玻璃用白雲岩、建築用白雲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半用砂岩、磚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鑄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准砂、磚瓦用砂)、脈石英(冶金用脈石英、玻璃用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硅藻土、頁岩(陶粒頁岩、磚瓦用頁岩、水泥配料用頁岩)、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橄欖岩(化肥用橄欖岩、建築用橄欖岩)、蛇紋岩(化肥用蛇紋岩、熔劑用蛇紋岩、飾面用蛇紋岩)、玄武岩(鑄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輝綠岩(水泥用輝綠岩、鑄石用輝綠岩、飾面用輝綠岩、建築用輝綠岩)、安山岩(飾面用
安山岩、建築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閃長岩(水泥混合材用閃長玢岩、建築用閃長岩)、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飾面用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鑄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築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飾面用大理岩、建築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飾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鎂鹽、碘、溴、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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