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州唐慧案件的主犯被執行死刑了嗎
最高法沒核准死刑,發回湖南高院重審,最後判的無期。
2. 唐慧事件:永州市公安局是怎樣對待的
民主與法制 記者 @記者廖隆章 是最早接觸本案的記者,樂樂失蹤次日即被親戚在該店找回,後又帶著衣服進店;每次外出賣淫都是自由出入(乘摩托車或走路)可在樓下網吧上網;上網時還認識一嫖客,150元成交;就是這樣強迫賣淫!家長不能對小孩成長不過問,一出事就把責任推給社會!把唐慧描述成偉大母親不敢苟同!
作為旁證,你想想現在社會上有多少被強迫賣淫的案件你就明白了。所有的小姐都是主動賣的,極少見到被逼賣淫的案例,尤其是長期被逼賣淫。
3. 唐慧女兒案件怎麼回事
唐慧,女,1973年出生,湖南永州人。「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中受害者11歲的樂樂的母親。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隨後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馬壠勞教所。2013年1月12日, 稱「再次受到傷害」的唐慧說,將就勞教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她還將於明日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檢舉兩名警察姦淫其女兒。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於2013年4月12日開庭,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唐慧的訴訟請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審勝訴。
4. 唐慧事件是轉折點嗎
答:是,僅是個人轉折點。
轉折點意味著性質改變,嫖宿幼女罪卻依舊。
比如孫志剛事件,因此收容遣送制度廢止。
5. 唐慧案最終判決是怎樣的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上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對兩人進行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6. 唐慧的案件一審
2013年4月12日,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並於下午4點45分左右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唐慧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原被告雙方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於15日內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根據人民網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的情況,在判決書中,法院基本採納了被告方的全部訴訟理由。 2013年4月11日,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受害者樂樂的母親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昨日一審敗訴!法院認為,勞改所決定不違法!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再次惹爭議!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繼續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上訪媽媽」唐慧狀告湖南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開庭。法院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於當天下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的請求。
被告法人未出庭應訴
當日上午的審理從9時30分持續到下午1時休庭。下午4時繼續開庭審理。
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師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他們免費為唐慧代理此案。
被告永州市勞教委法人、主任蔣建湘未到庭應訴。被告代理人稱,永州前晚發生一起兩人死亡交通事故,蔣建湘作為永州副市長、公安局長應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現場處置,特此遞交請假條。被告的兩名委託代理人分別是湖南21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志雄、永州市勞教委工作人員羅功軍。
據斯偉江律師說,下午開庭後,突然進來兩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邊,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後面。斯偉江說,他看到法警來到原告席,就感覺到唐慧會敗訴了。出現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計法院怕等下宣判時,原告有失控行為。過了5分鍾,審判長秦慧帶領主審法官蔣躍兵、審判員入座,直接宣讀了判決。 1唐慧上訪構成被勞教的理由嗎
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唐慧作為「遭輪奸並被逼賣淫的一個11歲小女孩」的母親,通過上訪要求追究一些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依法維權,天經地義。國家本身就有信訪條例,唐慧在上訪過程中,即使有攔車、發傳單等行為,也完全合法。
但永州市勞教委則指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據此才對唐慧實施勞教,對唐慧這一勞教決定完全是合法的。
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拿出唐慧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證據,遭其律師拒絕。律師認為這次庭審的焦點是唐慧到底該不該獲得國家賠償,而非對唐慧的勞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會在這次庭審中拿出上述材料。據新華社
2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合法嗎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撤銷依據的法條是《行政復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
另外,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此前說,本案涉及的勞教決定書,本身不違法,是基於「人文關懷」,這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
對於原告的辯論,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在法庭辯論期間,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廳滯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廳,嚴重擾亂永州中院正常辦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會駐地攔車喊冤,並散發傳單,並在湖南人大門口舉著牌子跪地、靜坐,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
肖志雄說,原告律師稱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意味著違法犯罪,是在合法范圍內的不當。而且行政訴訟法的違法行為裡面,也沒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肖志雄說,既然沒有違法,就不符合國家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法庭不應支持。
3該給唐慧經濟補償嗎?
原告律師表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說的合法,也存在「不當」。國內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當」為由撤銷的勞教決定,那些被「不當勞教」的人獲得了賠償。在這一點上,「永州市勞教委也應該學習」。
對此被告一方認為,只有違法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范圍,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義務對原告予以國家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
撤銷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是違法,是在合法范圍內的不當。
法院認定勞教委勞教決定不違法
經過合議庭評議、評審委員會、討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根據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並不是因為永州市勞教委違法行使職權,而是認為對原告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
此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對此判決,唐慧當庭表示上訴。
下午4時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記者堵著采訪。唐慧說,開庭前她曾寄託勝訴的希望,這次希望再次破滅,讓她很失望。講完此話,她蹲在地上哭起來。哭了10分鍾後,唐慧蹲在法庭門前,不再說話。
7. 唐慧事件說明了什麼
腐敗現象極其的嚴重,執法犯法者藏匿在公安機關內部,這些蛆蟲不殺死老百姓就難以申冤!
8. 唐慧事件是什麼
唐慧案指中國湖南永州居民唐慧的女兒「樂樂」(化名)被強奸及強迫賣淫案、唐慧因上訪而被勞動教養、後唐慧起訴永州勞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
該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引發對中國勞教制度的討論質疑。此案還引發了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司法不公,對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的討論質疑。
(8)唐慧事件擴展閱讀:
樂樂案審判
樂樂案共經過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四次審判。
在省公安廳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唐慧要求檢方對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未獲支持,百名嫖客中只有少數幾個受到了拘留15日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奸罪;
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奸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唐慧要求判決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附加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劉潤、陳剛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共賠償9萬元。
秦斌因在逃而未受懲。唐慧申請抗訴,永州市檢察院隨後抗訴,認為蔣軍軍、蘭小強量刑過輕。同時6名被告也提出上訴。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沒有為判處死刑的周軍輝指定辯護人,限制了其法定訴訟權,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被判無期徒刑,蔣軍軍被判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原、被告雙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09年10月25日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
2010年12月23日,該案第三次開庭,除周軍輝以外的6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庭審場面一度失控。
2010年6月1日,零陵區法院發生槍擊案,導致3名法官當場死亡,3名受傷,事後唐慧向部分媒體謊稱罪犯嫌疑人朱軍為樂樂乾爹。不久後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當時零陵區街道上張貼出大量《告零陵同胞書》,將此事稱為是「一位孤膽英雄的剿匪行動」。
警方鎖定的四名嫌疑人除唐慧外均承認所為並表示唐慧也參與其中的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但其本人否認)。警方申請批捕唐慧時,檢察院出現分歧,上報至湖南省檢察院最終未被批准。
2011年[h]3月28日,永州中院再次對7名被告人進行了重新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四人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20萬元。隨後雙方再度上訴。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開庭進行終審。隨後在2012年6月5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湖南省高院維持了對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判決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
本案復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將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復核進行宣判。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對周軍輝、秦星二審重審的公開宣判,兩人被改判無期。
9. 唐慧的事件經過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永州唐慧的女兒「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發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樂樂被周軍輝騙至錄像廳包房內強奸,因而一夜未歸。次日樂樂在理發店,被樂樂的舅媽發現,並將樂樂帶回家中。
10月3日,樂樂在外出買西瓜時,又遇到了周軍輝,周以「要將醜事告發到學校」為由,要挾樂樂外出工作,樂樂於是給母親留下字條後離家出走,其實是被周軍輝賣到了柳青緣休閑中心。再後來的兩個多月中,在休閑屋老闆和老闆娘的逼迫下,11歲的樂樂接客100餘次。據樂樂後來寫的自述稱,老闆曾用尖刀抵住肚子威脅她,若敢聯系家人就殺光她全家,自己最多時一天接客四五次,疼痛難忍時老闆娘就她打針,最慘的一次是她被四個「客人」帶到外面輪奸。
唐慧女兒12.30解救後報案,2007年1月4日筆錄,1月5日立案。
(9)唐慧事件擴展閱讀
唐慧,女,1973年10月1日生,「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受害者11歲的樂樂的母親。2006年年僅11歲的樂樂遭到多人強奸、輪奸,被強迫賣淫,其間遭受虐待。母親唐慧發現之後想方設法救出了女兒。然而,這么大的惡性事件;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結果卻不了了之。為此,唐慧多次進行上訪,被網友稱作「上訪媽媽」。
最終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幾名犯人分獲死刑、無期徒刑等罪名。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隨後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馬壠勞教所。 此事曝露之後引起社會巨大關注,在各方壓力之下,唐慧被釋放。
10. 唐慧事件怎麼回事唐慧女兒樂樂怎樣了
解說:控訴期間、女兒經法醫鑒定已患上創傷後應激性精神障礙,以及無法治癒的生殖器皰疹,可能永遠喪失生育能力,為了給女兒看病,也為了打官司,唐慧夫妻轉讓了紅火的小攤,重又變得一貧如洗。在他們物品越來越少的家中,只有兩樣東西越來越多,那就是堆積如山的上訴材料,以及法律和勵志方面的書籍。 唐慧:最給我力量的話就是說無論人做什麼事情,要抱著絕不退路的決心。有好多人說,你現在打擊這么多人,雖然有些判死刑了,槍斃了,他家裡人還要報復你啊,還有這些沒被槍斃的判無期的,這些黑社會的,他出來了會報復你啊,但是我的信念就是,我不想以後的路,我就不給自己留退路,就算他真的報復我,那就讓他報復吧,人反正早晚都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