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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

發布時間: 2021-09-12 12:26:45

Ⅰ 妨礙司法公正的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提出虛假的指控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不當地中止檢控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Ⅱ 妨礙公正罪足什麼定義大約判多久

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提出虛假的指控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不當地中止檢控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屬《普通法》,沒有訂明最高刑罰,會否入獄視乎案件嚴重程度。林炳昌律師說,假若替干犯交通意外司機頂包,而涉及撞死人,罪行較嚴重﹔若意外中沒有人傷亡,罪行則較輕。過去有不少妨礙司法公正案被告均判入獄,刑期重則兩年,輕則三個月。

Ⅲ 怎麼解釋 妨礙司法

一、何謂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
狹義的司法公正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要求,在邏輯上、人們的心理上、事實上所得出的結論均屬正確。
廣義的司法公正則包含了一切司法機關所進行的司法行為是正確行為,並被絕大多數人認為該行為符合正義、平等、公平、民主、文明、效率、經濟、客觀、實際的要求,即法律規范的價值取向或稱為司法公正的基本尺度,本文從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角度談談司法公正的認識。

二、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體制制約和妨礙了司法公正。我國1987年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審判原則盡管已被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頗深,究其原因是法院的人、財、物由同級政府管理的體制,使法院受制於地方政府,有時法院不得不曲法申情,使法院利益地方化、司法權力地方化。有的地方黨政領導將法院看做自己的一個部門,並且強調絕對要服從黨委領導,形成了該地的「黨」的領導絕對化、司法活動行政化、法官的普遍公務員管理化、繼而形成領導幹部的法律意識淡薄,這無疑是司法不公最客觀的外部因素,司法體制固有的弊端使司法權難以真正獨立,如不進行變革,要做到司法公正,也只能是勉為其難,沒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如若紙上談兵。

2、司法觀念滯後影響了司法公正。司法觀念是司法人員內心法律信念和對某些行為法律評價的總和。由於受「左」的思想和計劃經濟的影響,以及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司法意識,司法人員形成了單一的、固定的帶有封建色彩(司法行政混同、重刑輕民、重權力輕權利、官民不同刑等)的司法觀念,制約了審判活動,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這些觀念主要表現是:司法的政治功能增強了長官意識、干預意識而淡化了司法的經濟功能、社會功能、服務功能,進而使司法人員缺乏民主意識、調節意識、服務意識;注重計劃經濟標準的司法觀念增強了封閉意識繼而淡化了市場經濟標準的司法觀念,使司法人員缺乏開放意識、改革意識、效率效益意識;注重等級差別的司法觀念限制了主體地位平等、主體資格多元化的司法觀念,使司法人員缺乏自由意識、競爭意識、權責自負意識以及限制權力、保護權利意識;注重單一的實體真實司法觀念而限制了實體真實與法律程序並重的司法觀念的發展,從而影響了程序意識、規范意識,進而影響實體意識。

3、法院內部管理機制存在的弊端也影響了司法公正。

我國法院內部管理體制一直沿襲著建國初期的管理體制,並且一貫奉行政行合一的哲學,認為共產黨人能超越地域利益和宗法人情關系的影響,黨性能夠戰勝私心,沒有建立司法官員在社區的任職迴避制度,盡管我國程序法律規定了迴避制度,但這僅僅是審判程序上的迴避,並且這種制度在實踐中是否發揮了作用還存在很大疑問。法官在熟人關系中處理案件,面對的是血緣、家庭、親情乃至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鄉鄰關系、朋友關系等關系組成的網路,繼而形成了庸俗關系學的強大沖擊力,再加上我國成文法中高頻率出現的彈性條款、彈性幅度,熟人讓你「網開一面」「關照關照」,即使是包公在世,也很難過這「人情」關,無疑是使相當一部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會發揮得淋漓盡致,而在審判權的運作上實行的是首長層級審批制,運行環節過多,職責不明,責權利脫節,使裁決結果的主觀性、任意性增大,造成審案不判案,判案不審案,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不是真正的責權主體,形成了領導說了算的「人治」體制。另外,在上下級法院形成的案件請示、批示制度,使上級法院的批示、招呼幾乎形成了下級法院辦案的「依據」,形成了「監督領導化」,進一步地影響了司法公正。

4、法官的素質和價值取向影響了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目前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思想嚴重干擾了法官隊伍的建設,影響了它的運作和機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會責任感不強,隨波逐流;業務素質差,執法水平不高,服務觀念差,把審判權當作特權,放任使用,為了攀富比貴,辦理「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5、社會現狀制約了司法公正。一是法院自身困難不能解決,辦公辦案條件不能改善,法官待遇低下,勞動不受理解和尊重,在地方財政無力解決其經費困難時,一些法院用下達辦案指標和訴訟費收費指標的方法,通過「創收」來彌補,於是亂爭管轄權,多收費,亂收費的行為蔚然成風,使司法活動商品化、庸俗化,於是出現了「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二是法官置身於社會的大環境之中,也要受到各種思想的侵擾,他們的家庭生活、子女就業等問題使之不容迴避,在目前司法體制和社會環境中,他們很難不託朋友,拉關系,尋求幫助,於是便有了「三案」,有了「執法犯法」,司法不公也應運而生。

6、審判方式滯後從程序上制約了司法公正,過去的審判方式大多數是法官「坐堂問案」、「先定後審」、審判走過場的「暗箱操作」式,制約了當事人的權利,雖說公開卻透明度不高,雖說監督卻監督乏力,雖說公正卻法院聲譽不高,審判公開才能做到審判公正,隨著司法公正的呼聲增強,改革審判方式的步伐也在加大,特別是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識和合議庭職責、加強監督強化管理等方面,各地法院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盡管如此,我國的「審改」還處於摸索實踐階段,難免有失誤,特別是實行「審改」不成熟的法院,同樣會出現司法不公的現象。

7、監督乏力也影響了司法公正審判權關繫到人的生殺予奪,「權力一旦失去監督立即會產生腐敗」,對審判工作的監督盡管我國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也存在著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流於形式以至於監督不力的現象,甚至也出現了亂用監督權而妨礙司法公正的現象,審判權失去監督或監督制肘於司法時,將嚴重地影響司法公正。

針對當前存在的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判的七個方面的因素,筆者認為應立足於現實,著眼於未來,採取以下對策予以防範:

1、加快立法進程,改革和完善審判體制,進一步貫徹規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質、嚴法官之紀律。馬克思說過:「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質、紀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3、強化執法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制約作用,凈化執法環境,、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職權非法干預主義。

4、推進司法改革,規范法官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錯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為正義、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隊伍。

Ⅳ 我國有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嗎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妨礙司法公正擴展閱讀:

防範對策

1、加快立法進程,改革和完善審判體制,進一步貫徹規范《法官法》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質、嚴法官之紀律。馬克思說過:「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質、紀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3、強化執法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制約作用,凈化執法環境,、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職權非法干預主義。

4、推進司法改革,規范法官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錯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為正義、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隊伍。

Ⅳ 妨礙司法公正怎麼處罰

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區的一種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普通法中沒有就可公訴罪行定下特別的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Ⅵ 妨礙司法公正,會受到哪些處罰

妨礙司法公正,是觸犯了刑法,屬於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妨礙司法公正罪裡面的分類,可以將其分為:1
偽證罪,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3妨礙作證罪,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5打擊報復證人罪,6擾亂法庭罪,7窩藏包庇罪,8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9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0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1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12破壞監管次序罪,13脫逃罪,14劫奪被押解人員最,15組織越獄罪16暴動越獄罪,17聚眾越獄罪,18聚眾劫持越獄罪。

Ⅶ 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
由此可見這並不算是妨礙司法公正。

Ⅷ 為什麼內地法律沒有妨礙司法公正啊

我國《刑法》中沒有「妨礙司法公正(證)罪」這個具體罪名,但《刑法》第六章第二節的所有內容統稱為: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具體罪名包括: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打擊報復證人罪等等罪名,具體您可以參見《刑法》第六章第二節的內容。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罪名出自英國,即當時的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該罪名是普通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國家刑事公訴案件管轄之一。比如英國、香港、美國一些州都有該罪名,我國的刑法雖無此具體罪名,但其實質也區別不大,對司法秩序都有所規范。

Ⅸ 公務員妨礙司法公正怎麼辦

這種事我也碰到過,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他們在干擾司法,你可以向同級檢察院舉報。 要不然,就在判決後上訴到中級法院。這種案子,早晚都要審結的。不過經濟上吃不吃虧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