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湯蘭蘭案真相
擴展閱讀
股票估值高適合買 2025-08-18 22:44:20

湯蘭蘭案真相

發布時間: 2021-09-28 00:54:38

A. 「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申訴因何被駁回

7月27日電 經過5個多月的調查和復查,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布,駁回「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萬秀玲等人的申訴。


黑龍江省高 級人 民 法 院認為,原審裁 判認定各申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 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 法。各申訴人分別對未 成 年少女強 奸、強迫 賣 淫、嫖 宿,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原審判決依法對各申訴人定罪並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各申訴人的各項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予以駁回。

黑龍江省高 級人 民 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訴人宣讀並當庭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詳細說明了駁回理由。

來源:鳳凰網資訊

B. 湯蘭蘭事件背後,有陰謀論嗎

有人在利用反案風,使大眾對司法部門的失望情緒,以達到洗白自己,進而騙取國家高額賠償的目的。
試想一個十幾歲的孩子,怎樣才能編出一個令辦案人員都能相信的故事?十幾歲的孩子正是依賴父母和親人的時候,別人打擊自己的家人的時候,她都會傷心,誰相信她本人會去傷害自己的家人?有人會說,是別人利用她,那麼目的是什麼?又有人說是辦案人員的問題,那她不報案,又怎麼能涉及司法部門?司法部門去誣陷這幾個老百姓又有什麼好處呢?身邊那麼多人涉案,誰又會給一個十四歲的小姑娘作證呢?她向嫌疑人要錢,或許是有人出招,那也不是為了將來的生活嗎?
或許涉案人不只這些,只是她不記得了!沒有被抓的人,他們又會做什麼呢?

C. 湯蘭蘭案「企圖翻案」是什麼原因

近日,多年前判決的「湯蘭蘭案」引發社會關注。根據判決顯示,2008年,五大連池市興安鄉龍山村發生了一起系列輪奸案,時年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湯蘭蘭(化名)先後多次遭到了10餘名親屬和村民強奸。2010年,黑河市中級法院分別以強奸罪、嫖宿幼女罪,對其父母在內的11人判刑。

該案之所以引發關注,一是因為在許多人看來,父親、爺爺、叔叔、姑父等強奸自家孩子不合常理。二是認為該案存在諸多疑點,如在案件庭審時,多人當場翻供,稱遭到了刑訊逼供、誘供;被告人中有兩人系「零口供」定罪;案情的查辦過程和證據鏈是否完整需要重新審視,等等。

其實,該案辦理無非只存在兩種可能。一是該案確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辦理;另外一種可能就是屬於冤假錯案。

如果該案屬於冤假錯案,自然應當「翻案」、而且必須「翻案」,還受害人以公道。而即便該案辦理公正,如果案件當事人認為辦理「存在問題」,亦可以提起申訴、表達訴求,這是法定權利。只是如果案件經審查確實辦理公正,最後依然維持原判決而已。

D. 湯蘭蘭強奸案她指證40多人知情人怎麼說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湯蘭蘭強奸案背後疑點重重。

今天,各大新聞網站基本都被澎湃報道的「湯蘭蘭案」刷屏了。這篇名為《尋找湯蘭蘭:少女稱遭親友性侵,11人入獄多年本人「失聯」》的報道,講述了2008年發生在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的一離奇案件:14歲少女湯蘭蘭把全家人「送」進了監獄。

2008年10月,14歲的湯蘭蘭向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稱自己從6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奸、輪奸,時間長達7年。當月底,僅有60多戶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陸續有16人被抓,最終包括湯蘭蘭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據當地知情者反映,當時湯蘭蘭實際共指證了四十多人,但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二十多人未偵查,如果案件真實,他不理解為何會讓這二十多人逍遙法外。而且有村民錄下了湯蘭蘭敲詐其姑父的電話,錄音中她直接稱呼乾爹干媽為爸媽,並表示這個事是他們說出來的。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也有她承認撒謊以及電話敲詐行為屬實的記錄。

知情人表示,湯蘭蘭爺爺的死因也另有隱情。據當時的屍檢報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側見片狀皮下出血(有多塊出血,其中一塊面積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結合病理檢驗:皮下出血為陳舊性出血,時間3-5天,根據出血的位置,面積符合鈍性物體作用特點,且有多臟器出血。但皮下出血傷從何來?注射痕跡如何形成?多臟器出血成因?法鑒沒有交代。

根據他所了解到的情況、掌握的證據,他認為這就是一起冤假錯案。知情人表示,他會繼續為這個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E. 湯蘭蘭案不是要「企圖翻案」那是想要什麼

湯蘭蘭案:不是要「企圖翻案」,而是想要一個答案。

一樁離奇的鄉村「輪 奸」案,十年後才輪到輿論大嘩。2008年,五大連池市興安鄉龍山村未滿14歲女孩湯某秋(媒體報道化名湯蘭蘭)報案稱其「多次遭到十餘名親屬和村民強 奸,涉案人員包括其父親、爺爺等至直系親屬,也有老師、鄉鄰和村幹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罪涉強 奸 罪、嫖 宿幼 女 罪,其父母還被判強 迫賣 淫罪。日前,當地官方回應指個別人員「企圖翻案」,並表態將「支持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訴」。

存疑的B超單。

3.勒索電話錄音是否真實存在?

媒體爬梳蘭蘭案審理過程,仍然存在多份證 據並未呈堂的情況,包括被害人湯蘭蘭幾次電 話其親屬,聲稱「拿完一萬塊錢,就不逮他」,但相關錄音「開庭時並未准許播放」。

全面收集證 據(包括「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和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是刑訴法對偵控審三方提出的一體要求,有證據未入卷甚未呈堂將直接影響司法的最終裁量。這一證據是否真實存在,具體內容是否真實有效,亟待司法機 關回答。

這三個疑問理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這不僅關涉湯蘭蘭本人的正義能否得到伸張,也關繫到司法本身公正公平能否得到維護。法律應該給違法者應有的懲罰,同樣也應該注意不要成為別人利用報復的工具。

舊案進入公共視野,輿論與司法的關注殊途同歸,包括具象的個案正義,公民所能得到和所應得到的司法對待,也包括通過個案所必須要實現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輿論並不糾結於有的人「企圖翻案」,卻更在乎司法如何對待被翻出來的那每一樁每一件陳年舊案。司法如何對待過去,往往也意味著它如何面對現在以及未來,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標准處理每一個案件。

F. 湯蘭蘭事件背後的真相是什麼

01 湯蘭蘭事件是什麼?
在黑龍江省一個小村莊,有個小女孩,名叫湯蘭蘭(化名)。她當時14歲,在2008年10月3日,向黑龍江省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 稱其從7歲開始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班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奸、輪奸,前後有7年。
警方接到報案,於是3天內村裡涉嫌的16人被捕。通過審判之後,有11人被判刑,罪名有涉強奸罪、嫖宿幼女罪,湯蘭蘭的父母還判強迫賣淫罪。
02
湯蘭蘭事件的審判經過?
其實早在2010年10月一審判決下達時,11名被告人就曾集體上訴,他們全部都否認全部犯罪事實,但在2012年底二審法院裁定的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年間,這10個涉案家庭就申訴了10年,至今仍沒有結果。
03
湯蘭蘭事件現在是怎樣的?
十年過去了,有一些被判刑的人被刑滿釋放,他們出來尋找湯蘭蘭,發現湯蘭蘭不見了,其父母發現戶口本上湯蘭蘭已經改名成湯玉。
04
湯蘭蘭事件的真相?
說實話,我還是非常相信中國的司檢法的,法院不可能冤枉這么多人,這么多人不可能無緣無故就被判刑,總會有一些犯罪事實。而且,一個14歲的小女孩沒有那麼大的本事,憑自己的力量誣陷那麼多人被判刑。至於這個案件會不會重新審判,這一切都是未知數。

G. 湯蘭蘭案湯母有可能翻案嗎

2007年,年僅14歲的湯蘭蘭(化名)以被強奸為名將包括自己父母在內的親人、鄉鄰共計十餘人舉報至司法機關,導致11人獲刑。十年後,高呼冤枉的湯母刑滿釋放,但卻因湯蘭蘭改名並遷戶而一直無法與之聯系。湯母求助媒體後,一樁陳年舊案就這樣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然而,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審程序的啟動被法律規定了較高的門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湯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啟動再審程序,而要想啟動這一程序,要麼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的新證據,要麼提供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審判人員存在貪賄等行為的充分理由。如果僅僅是表達不滿的情緒或反復提交相同的證據,這樣的申訴恐怕難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標准,自然不會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

H. 湯蘭蘭事件

14歲那年,

正在讀初一的湯蘭蘭(化名)

把全家人送進了監獄。

2008年10月3日,

她向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

寫了一封舉報信,

稱其從7歲開始被父親、爺爺、

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

十餘人強奸、輪奸,前後已有7年。

當月底,3天內村裡16人被抓。

4年後,包括其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

罪涉強奸罪、嫖宿幼女罪,

其父母還被判強迫賣淫罪。

其中10個涉案家庭申訴10年,均被駁回。

最近關於湯蘭蘭事件

在網上可以說是沸沸揚揚,

各大媒體網友全部都在關注,

並且開始混戰,

而這一切的開始都來源於澎湃一篇,

主觀意志極強的報道。

查看大圖查看大圖
【事件相關】

2008年10月3日,正讀初一的14歲少女湯蘭蘭(化名)向黑龍江五大連池市龍鎮警方寫了一封舉報信,稱其從7歲起被父親、爺爺、叔叔、姑父、老師、村主任、鄉鄰等十餘人強奸、輪奸,前後已有7年。

當月底,3天內村裡16人被抓。4年後,包括其父母在內的11人獲刑,罪涉強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還被判強迫賣淫罪。

2017年6月,服刑8年零8個月後,其母萬秀玲出獄。她想找到女兒,還原當年事態。而湯蘭蘭卻在戶口本上消失了。直到今年1月,她才查詢到女兒已改名遷戶。

I. 湯蘭蘭案審查結論是什麼

今天下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湯蘭蘭案」申訴人送達駁回申訴通知書。經過近半年的審查,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各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點重重的「湯蘭蘭案」背後的真相是什麼?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和申訴「不能成立」的依據是什麼?本台記者對此深入調查,並獨家電話采訪了案件的主要當事人湯蘭蘭。

記者: 你說你父親在你小的時候多次強奸你,這種事情是真實發生過的嗎?

湯蘭蘭: 是真實的

記者: 成年之後,你怎麼看?

湯蘭蘭: 禽獸不如。

記者: 因為你舉報他們犯罪,有11個人被判刑入獄了,你覺得這11個人有被冤枉的嗎?

湯蘭蘭: 一個都沒有,我敢為我的話負法律責任。他們是我的父親、母親,我怎麼可能去說沒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們呢?我想問天下有這樣的人嗎?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為什麼要去冤枉他們?我冤枉他們對我有什麼好處?發生在我身上的,這是我的傷口,怎麼就成了我誣告他們了呢?

合議庭審判長 孫觀宇表示:「湯蘭蘭從14周歲報案起,直至本次審查,均堅稱沒有誣告陷害各被告人,陳述的事實也基本穩定一致,我們也尋找不到湯蘭蘭誣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動機,因此現有證據證實湯蘭蘭沒有誣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問2: 湯蘭蘭乾爸、干媽是否誣陷?

原審被告人都認為,年幼的湯蘭蘭這樣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後指使者就是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和干媽李忠雲。

記者在龍鎮找到了王鳳朝,當時在他的家裡一共寄宿著10個孩子。王鳳朝告訴記者,2008年10月3日,萬秀玲來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聽湯蘭蘭說起被自己的父親性侵。

湯蘭蘭的乾爸王鳳朝:

孩子最後就哭,說死我都不回去。抱我愛人大腿,她說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說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覺。我愛人說你別胡說八道,父親哪有對自己女兒這樣的。

雖然王鳳朝李忠雲夫婦對湯蘭蘭說的話將信將疑,但孩子身上出現的異常症狀引起了他們的注意。「拿木梳梳頭發,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後開始冒水,冒水就開始爛。」

20多天後,萬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來到龍鎮中學再次要接湯蘭蘭回家。受到驚嚇的湯蘭蘭在王鳳朝、李忠雲夫婦的陪同下,向龍鎮警方報了案。

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表示:「通過我們調查,詢問湯蘭蘭、王鳳朝、李忠雲,均證實沒有誣陷被告人,而且王鳳朝李忠雲也沒有指使湯蘭蘭誣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動機 。」

疑問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湯蘭蘭案最終定罪的關鍵證據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審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有2人為零口供,9人供認了犯罪。現在,9名原審被告人對於當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認,共同的申訴理由是:遭到刑訊逼供、引供和誘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連池市公安局,記者找到了當年參與審訊王占軍的辦案民警賈德春。他否認對原審被告人刑訊逼供,「打罵和體罰全都沒有。我們沒有必要刑訊逼供去製造一起冤案錯案。我們沒這個出發點,也沒必要。」

△央視記者采訪審訊湯蘭蘭父親湯繼海的民警賈德春

排除刑訊逼供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全程錄音錄像,警方表示沒有此類證據來為自己證明。案件一審過程中,4名偵查員曾出庭接受質證,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了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意見。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認犯罪的時間。抓捕當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軍。賈德春說:「到案一個多小時他就交代了,我們還有必要去刑訊逼供嗎?交代完以後他還問,這個能罰多少錢?我們說你都已經構成犯罪了。」

合議庭通過審查抓捕當天的訊問筆錄,發現包括湯蘭蘭父親湯繼海和母親萬秀玲在內,共有6人在到案後的第一次審訊中就供認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筆錄中,記錄著大量實施強奸犯罪的細節和一些對話,部分內容與受害人的陳述能夠對應。如果沒有實施過犯罪,這樣的口供是怎樣形成的呢?

原審被告人於東軍(已刑滿釋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著筆錄,他告訴咋說,我就咋說的。

原審被告人王占軍(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陳述,是那個小女孩的陳述,他念完了以後,我就按他的說。

本次審查,合議庭逐一比對了11名原審被告人的所有審訊筆錄,發現在每個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後所說的內容都存在差異。

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表示:「如果說是偵查人員說一句,他們學一句,偵查人員再寫一句,不可能存在這樣的差異。更重要的是,有些情節是被害人報案之後沒陳述的,反而他們在供述的時候主動交代。 」

從審訊筆錄來看,多名原審被告人從刑警隊押解到看守所後,面對檢察員依然供認了犯罪事實。庭審記錄顯示,湯蘭蘭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開庭時仍在供認犯罪。

合議庭通過對各原審被告人入所體檢記錄等證據的綜合調查,審查結論沒有證據證實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引供、誘供所得 。

疑問4: 湯繼海牙齒是打掉的嗎?

在湯繼海的申訴理由中,堅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為遭受了刑訊逼供,在庭審時曾出示一顆牙齒作為物證。

本次審查中,湯繼海向合議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齒共有2顆,分別是左右後槽牙。2018年6月,湯繼海被帶到北安市五官醫院進行了口腔檢查。

經過拍片檢查,結論是湯繼海共有4顆牙齒脫落,沒有牙齒殘根,上下頜骨沒有骨折線。湯繼海第一次審訊後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議庭對入所體檢表進行了提取,記錄是沒有外傷,審查結論是沒有證據證實湯繼海出示的牙齒是被打掉的 。

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說:「牙齒顆數發生變化了,我們第二次問他位置又變了。到五官醫院檢查,湯繼海對牙醫的表述是記不清被打掉牙齒顆數和位置。所以我們認為湯繼海對打掉顆數和位置前後供述是矛盾的。 」

疑問5: 湯蘭蘭的爺爺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連池市看守所內羈押了40多天的湯瑞景突然死亡,湯蘭蘭爺爺的死亡是公眾關注此案的重大焦點之一。

法醫在對湯瑞景屍檢後,將各器官檢材送交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病理檢驗。根據醫院出具的病理檢驗報告,確認湯瑞景系患肺組織低分化鱗狀細胞癌伴壞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於肺癌。

屍檢過程中,法醫還發現湯瑞景的身上有4處體表傷,分別是頭枕部有1處陳舊性出血,右臂上有3處新鮮出血。

肢體的3處新傷和他死亡之間一定沒有原因嗎?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法醫姜義明認為,它不屬於致命傷。

4處外傷形成的時間和警方審訊的時間是否有關聯呢?病理檢查報告確認頭枕部陳舊性出血形成於死亡前3到5天,右臂3處新鮮出血,形成於死亡當日 。

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表示:「湯瑞景最後一次審訊是在死亡前7天,顯然4處外傷不是審訊時形成的。 而湯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顯然也跟刑訊逼供沒有關系。無論湯瑞景的死亡還是4處外傷,均非刑訊逼供所致 。」

疑問6: 是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多名原審被告人在申訴中提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例如:認定的案發時間模糊,沒有準確日期,案發地點模糊,只說是湯繼海家,並沒有認定具體的房子。

合議庭審查認為,被害人從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歲報案,時間跨度長達8年,因為時間久遠,前後陳述中出現細節差異,符合記憶特點,這種差異不等於矛盾,不影響基本事實的准確。

原審認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實,犯罪的地點都是在湯繼海家,而且犯罪過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黃色錄像的細節。申訴人提出,湯繼海家的影碟機購買於2004年,並且有收據為證,而原審認定的多人犯罪有兩起是發生在2003年,影碟機從何而來呢?

記者對此詢問了合議庭,被告知:本次審查由於時間久遠,2003年涉案影碟機的來源已經無法查清。原審認定的觀看黃色錄像事實,到底有沒有呢?湯繼海和王占軍說法不一。

記者: 你在你自己家裡的時候看過黃色錄像嗎?

湯蘭蘭父親湯繼海 :沒有,沒看過。

記者 :從來都沒有看過?

湯繼海 :沒看過。

記者 :你自己借過或者買過黃碟嗎?

湯繼海 :從來沒有過。

記者 :你和湯繼海一起在他們家看過錄像嗎?

王占軍 :看過。

記者 :一起看過黃色錄像嗎?

王占軍 :看過。

記者 :是你主動去的還是湯繼海邀請你去的?

王占軍 :無意中串門的時候。

記者 :你去看過幾次?

王占軍 :大概也就是兩三次。

合議庭綜合各類證據審查認定,偵查機關沒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機的來源,也沒有對涉案光碟鑒定,存在取證、鑒定不到位的問題,但根據被害人陳述和多名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認定案發時觀看黃色錄像的事實 。強奸犯罪不易取證,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證更難,本案原審認定的8起犯罪事實中,有5起是多人同時對湯蘭蘭實施性侵,除了劉萬有和劉長海始終是「零口供」,其他原審被告人都供認了犯罪經過。

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說:「這個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為存在了多人多次強奸,所以在證據數量上相對於其他一對一的強奸犯罪要好,因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間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全案證據看,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是這些查不清的事實並不影響這個案件事實的認定。 」

在近6個月的審查中,合議庭訊問、接談、詢問了相關人員144人次,製作了筆錄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證據,對各類定案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多次論證,最終形成結論,「通過我們對申訴人逐條申訴理由的審查,我們認為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再審條件,原判認定各被告人事實是清楚的,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 」

J. 湯蘭蘭事件中網友最關心的問題權威怎麼解答

湯蘭蘭事件中,網友最關心的問題都有權威解答了。

2007年,年僅14歲的湯蘭蘭(化名)以被強奸為名將包括自己父母在內的親人、鄉鄰共計十餘人舉報至司法機關,導致11人獲刑。十年後,高呼冤枉的湯母刑滿釋放,但卻因湯蘭蘭改名並遷戶而一直無法與之聯系。湯母轉而求助媒體,於是,一則標題為「10年前,14歲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進監獄,然後失蹤了……」的文章與一則標題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這么失聯著」的文章相繼登上了「澎湃新聞」和《新京報》,兩篇報道中還列舉多處當年案件證據中的可疑之處,並將湯蘭蘭現在的戶籍信息部分處理後公開。一樁陳年舊案就這樣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作為一名檢 察 官,在沒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況下,無法對案件是否公正辦理作出客觀判斷,但目前已知的關於此事件的信息中,蘊含了幾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一、湯蘭蘭有權「失聯」嗎?

澎湃新聞和新京報中關於被害人湯蘭蘭的狀態分別使用了「失蹤」和「失聯」一詞。嚴格來說,認定一個人「失蹤」是一個法律上的判斷。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於「宣告失蹤」的規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滿2年,經利害關系人書面提出申請,法院經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為「失蹤人」。根據報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湯蘭蘭更名遷戶的事實已經得到了證實,僅是本人尚未主動露面,並不符合法律關於失蹤情節的認定,所以不能定性為「失蹤」。

其次,湯蘭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構成誣告陷害罪。但是,案發當時湯蘭蘭年僅14歲,依法不對誣告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無法以誣告陷害罪對其定罪處罰。因此,即便湯蘭蘭當年實施了誣告行為,對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譴責。

最後,我不願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會選擇用毀掉自己的方式讓身邊至親至愛的人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如果這是一場鬧劇,那它最終演化成了無人倖免的災難。希望大家能夠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還當事人一個安靜的空間,把查明真相和公正執法的責任交給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