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哪些原則
根據中國婦聯抽樣調查,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這一背景下,將家庭暴力納入有效的法律干預之下,刻不容緩。
在當前,我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干預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執行力嚴重不足,缺乏綜合性的專業立法,已難以跟上反家暴的現實需要。雖然從2000年至今,全國28個省(區)市都相繼出台了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但由於都屬於地方層級的法律法規,在權威性和層級上都有待提升。因此,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反對家庭暴力法殊為必要。
家庭暴力的發生有著多種原因,這意味著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干預也必須多樣化,形成合力。全國政協委員李仁真曾建議,多機構合作的干預模式,是國際國內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受害人的需求決定的。此次立法草案對此作出了回應,其中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並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應該說是充分因應了當下反家庭暴力的現實需要,增強了立法的現實針對性。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家庭暴力在我們社會更多隻被視為只是家庭內部的問題,被道德化看待,這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社會對於家庭暴力進行干預的進程。但無論從現實還是從各國的立法實踐來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納入法律程序。換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問題上,我們迫切需要從觀念上予以重新審視。可以預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將大大提升整個社會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正確認識。
在一個文明和法治社會,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秩序的破壞,對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威脅,更是對社會文明和法治底線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終獲得立法通過,這對於我國反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B. 簡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C. 反家庭暴力法
D. 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條文,謝謝!
一部法律規范的原則有時候非常明確地寫在法條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則有: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更多的時候,法律原則是學者根據法律的內容和精神總結出來的
E. 反家庭暴力法的內容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F. 新的《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規定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家庭暴力法法律規定並沒有起到多大作用,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今起施行。反家暴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也意味著,「暴打老婆和孩子」、「辱罵恐嚇老人」這類在個別家庭里看似」天經地義」的行為,今後將違法。
針對常見的未婚同居現象,反家暴法明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祝您幸福美滿生活愉快!
G. 反家暴法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實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H. 反家庭暴力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已經定義了家庭暴力: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1、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2、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3、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I. 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具體都有何規定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具體規定有以下幾點。對家庭暴力者處拘留和罰款;家庭暴力可作為離婚理由;有反家庭暴力職權的公職人員對待家庭暴力案件不可玩忽職守;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單位、個人對家庭暴力有制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