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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

發布時間: 2021-09-29 06:27:32

Ⅰ 股東表決權的性質

股東表決權是在股份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到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平等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有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Ⅱ 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公司的表決權,一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來進行制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當中沒有制定股東表決權的話,則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公司中實際出資達到什麼比例,就代表多少比例的表決權。表決權行使的方式: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5、雙重多數標准通過。《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Ⅲ 想問一下什麼是股東的表決權

在中級會計經濟法備考第二章中,股東會與股東大會中均有涉及表決權的表述,那到底何為表決權呢?各位考生可以將其理解成「投票」。在股東會中,股東的表決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換而言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為先約定後法定事項。但是在股東大會中,股東的表決權為持股比例,此處並無章程約定。
在股東(大)會中決議的事項主要分為普通決議(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對於一般決議並無嚴格要求,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般決議要求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方可通過。對於特別決議的處理,二者有相似之處,均以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過,但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體股東(非出席)所持表決權為基礎,而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為基礎。
因此,考生在備考中級經濟法時,首先要確定表決權是什麼,然後區分是一般決議還是特別決議,最後再區分是全體股東表決權還是出席股東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