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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9-29 22:29:29

❶ 文物保護的重要性

保護文物,人人有責
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無價之寶,是金錢買不到的。經過多少年的風風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留傳於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貴,我們也應該愛護文物。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文物有這樣兩個基本特徵,一是由人類創造,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二是成為歷史的遺存,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按照國際上的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遺存。
在中國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奪天工的藝術珍品。 各種傳統的藝術形式,盡管有文獻記載的描述,但是因為缺乏具體的形象,人們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歷史特徵。只有文物,才能將不同歷史時期的傳統藝術形式生動地展示出來。
在中國古代文物中,有大量巧奪天工的藝術珍品。 各種傳統的藝術形式,盡管有文獻記載的描述,但是因為缺乏具體的形象,人們不可能真切地了解其歷史特徵。只有文物,才能將不同歷史時期的傳統藝術形式生動地展示出來。
通過對文物的鑒賞,不僅可以體味文物本身的藝術價值,還可以聯想到文物製作者生活的歷史時期的文化風貌和時代精神。魯迅有一篇《看鏡有感》,寫到自己在鑒賞古鏡時的感想,其中「遙想漢人多少閎放」,「漢唐雖然也有邊患,但魄力究竟雄大」等認識,都體現出十分透徹的歷史眼光。他由一件文物而涉及歷史,涉及時代風格的變遷,涉及近代化,涉及國民性,進行了十分深刻的文化分析。不過,他說「海馬葡萄鏡」是「漢代的鏡子」,卻是一種誤會。現在考古學者已經明確知道,這種鏡是唐代製作。「海馬葡萄鏡」又稱「海獸葡萄鏡」,也有「禽獸葡萄鏡」、「天馬葡萄鏡」和「瑞獸葡萄鏡」等稱呼。
各個國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傳統,這種文化傳統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成為人們自立和進取的精神支柱。文物體現了不同國家和民族長期形成的共同的心理傾向、意識風格、生活習俗等。因此,從某種角度可以說,文物是民族文化的一種象徵。另外,文物又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也就是說,文物不僅是各個國家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而且也是全人類的共同的文化財富。 現代社會工業化、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人為的和自然的破壞和損壞文物的因素顯著增長,文物保護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共同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4年6月發起了歷時6個月的保護文物古跡的國際運動,要求各成員國充實和改進保護文物的技術和法制措施,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使文物的價值觀念家喻戶曉。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8年11月,第20屆會議又通過了《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
中國原本就有保護文物的傳統。秦始皇曾經派千人打撈沉沒在泗水的周鼎。漢武帝得到出土的銅鼎,將年號改為「元鼎」。據《宋書?五行志》記載,西晉的武庫中收藏有孔子穿過的鞋子和漢高帝斬白蛇劍。 《呂氏春秋?節喪》中寫道,對於盜墓行為,要「以嚴威重罪禁之」。《淮南子?論》說,當時法律有「發墓者誅」的條文。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盜墓行為的內容,《唐律疏議》卷一九有關於對「發冢」者處以刑罰的明確規定。 明代法律還規定,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私有土地,凡地下發掘得到的古物,限期上繳國家,否則予以懲處。
不管是在現代還是在古代,文物都是十分珍貴的,我們應該保護文物,保護中華上下五千年流傳下來的文化!

❷ 文物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❸ 為什麼要保護文物

保護文物對一個研究國家文化、保證一個民族文化延續性有著重要作用。同時保護文物還可以增強本民族人民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增強民族自豪感,提高凝聚力 。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系、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保護管理

當代世界,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護人類共同創造的文化遺產,是國際社會各個國家的共同要求。許多國家都為此而制定了保護文物的法律和法規,加強了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文物保護和管理是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

國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等手段,協調、處理文物保護與國家各部門、各社會團體以及人民群眾的關系,並通過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為的與自然力對文物的破壞和損害,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護管理,涉及社會不同職能的各個部門;文物的科學研究,涉及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的多種學科。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因此,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的科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文物

❹ 文物保護方法

對文物的保護:
①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保護原封真實性,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
②整舊如故---謹慎修復,以存其真。
③出土文物、經考古工作者精心處理,直接入庫由博物院保護即可。再有,留落民間的文物、祖傳的珍寶:如古帖、古畫、古桌椅、古時期的衣帽、瓷器、金銅器等等古董文物,保護這些文物如:古帖、古畫,A.要用布料包好裝在箱子中;B.注意防潮、防蟲、防火;C.保護珍品瓷器,多要小心,欣賞或移動時,要輕拿輕放輕搬。

❺ 文物的保護知識有哪些

(1)不可過度開發,文物遺跡所承受的參觀能力是一定的,超過了這個能力,文物肯定會有所損毀,這種損毀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覺的,但等到你發現它的時候,恐怕已失去了補救的可能。
(2)在維修擴建文物古跡時,應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輕易加入現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舊如舊」,雷鋒塔前修了自動扶梯,我個人覺得就破毀了整個雷鋒塔址的味道,修建者當初也許是好意,但結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護文物不是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決的事,要靠每一個人的保護意識,當我們漫步在白堤、蘇堤,飽覽西湖美景時,我們不經意間的一個行為,比如吐痰,亂扔東西都會破毀我們身邊好不容易保護下來的文物古跡。因此,提高全民意識是關鍵。

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憲章》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增添部分必須與有部分有所區別,使人能辨別歷史和當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築的歷史性。此外,加固、維護應盡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則;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拿不準的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應暫不拆除。許多偏遠的地方,尤其是山區農村,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雖然不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卻也是歷史文化遺產,有相當高的價值。當地人不知道,有沒有財力和機會請專家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暫不拆除,以免造成遺憾,待專家論證後在根據情況處理。

做好歷史文化古城和歷史文化地段保護規劃。規劃是龍頭,保護必須以規劃為前提,規劃必須先行。有了規劃,按規劃進行保護。

❻ 文物保護所職責

文物保護所折則我五歲了,我們呃古代人精心設計用心血換來的,所以我們仍然有保護的責任。

❼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都有哪些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有保存現狀原則、恢復原狀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

在我國文物保護法規中,提到了文物保護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存現狀,二是恢復原狀。對於古建築而言,恢復原狀在我國很受重視,在日本、韓國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這是東亞地區對於修復的共識。

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與東亞地區大多數從事文物建築保護的專業人員最初多從事建築史研究的學術背景有關。人們從建築史研究的角度把文物建築初建時的形態視為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2000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第二條的指向性就很清晰:文物古跡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保存歷史信息。從上世紀80年代到2000年,文物保護中不斷強調了保護對象一定是一種真實的物質遺存,這些物質遺存承載了極其豐富的從古代流傳至今的歷史信息。這是人們對於文物的基本認識,文物保護的幾個基本原則:可逆性原則、可識別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得到了強調。

(7)文物保護擴展閱讀

文物保護原則的發展

上世紀30年代,梁思成先生的論述就涉及到文物保護原則方面的內容。他在1932年的文章中提到,保護可以分為「修」和「復原」兩類。破壞的部分需要修補,這毋庸置疑;「有失原狀」的應該恢復。他認為,復原是個復雜的問題,「必須主事者對於原物形制有絕對根據,方可施行」「否則仍非原形,不如保存現有部分」。這對中國文物保護產生了長遠影響。

50年代以後,隨著一些重要保護項目開始實施,修復原則變得更為清晰。這個時期認為恢復原狀是我國文物保護的最高追求。我國文物保護界的前輩學者余鳴謙先生在1957年的文章中就提到:能夠復原成統一的時代形式當然是最希望的,恰如其分的復原將使古建築價值大為提高。

60年代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提到,文物修繕都以恢復原狀或保存現狀為原則。1982年的《文物保護法》中,這一表述就變得比較模糊,稱之為「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祁英濤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探討了對不改變文物原狀的看法,他認為,這個原則實質上包括了恢復原狀和保存現狀兩個層次。這也反映出這一時期,文物保護工作者在這個問題上的糾結。

❽ 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1961年3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經常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文物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作出鑒定和科學記錄。對於其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而必須就原地保護的文物如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要進行分類排隊,並根據它們價值和意義的大小,按照條例規定的標准程序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要進行下列工作:

(一) 為了防止人為的破壞,必須對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和組織具體負責保護人員。

(二) 為了解決和生產建設的矛盾,更好地發揮文物的作用,要進行文物保護單位的規劃工作,以便納入城市或農村建設規劃。

(三) 為了防止自然力對文物的侵害,應逐步開展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和保護措施。

(四) 廣泛地運用各種方式,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經常的宣傳與介紹工作。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古建築、紀念建築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確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一定距離的范圍內劃為安全保護區,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有些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保護周圍環境的原狀,或為欣賞參觀保留條件,在安全保護區外的一定范圍內,其它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應注意與保護單位的環境氣氛相協調。

對於古遺址、古墓葬等,應該按遺址或墓群的范圍劃為一般保護區,並把遺物、遺址特別豐富的區域劃為重點保護區。單個古墓葬可以只劃重點保護區,也可以劃一般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在重點保護區內不許進行建設工程,或因特殊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時,亦應在確定建設工程規劃和徵用土地以前按照條例的規定報請批准。

保護范圍劃出後,應按級報請人民委員會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報文化部審核決定),通知有關計劃、建設等部門,並用適當方式向群眾進行宣傳。

第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和說明:

(一) 標志的內容應包括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公布機關和公布日期,必須簡明醒目,並安裝牢固。

(二) 說明的內容應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時代和時間,以及它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的價值和作用,文字必須簡練准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說明,應經文化部審核。

第六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科學資料,要經常進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實記錄檔案。記錄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可以為科學研究和保護、修復、修繕、發掘提供科學資料的文獻、文字記錄、拓片、照片、實測圖等。各項資料必須保證科學性,做到確實完整,如數量過多可以作出目錄索引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搜集整理,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遇必要時可以由文化部協助進行。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由縣(市)負責收集整理,遇有必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協助。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各保存一份。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三份,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縣(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抽報。縣(市)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二份,由縣(市)保存,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縣(市)抽報。

記錄檔案建立後,應注意經常補充新資料,使它不斷豐富和完善。補充新資料的單位應將新資料抄送保存記錄檔案的各單位,並採取定期核對的辦法,使各份之間保持一致和准確。

第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設置的專門機構,在保護管理方面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 經常進行保養、整理環境工作,防止人為和自然的破壞,有條件的可以開展有關保護、修復的試驗研究工作。

(二) 調查搜集有關歷史資料、文獻及實物,組織和參加有關調查、勘察工作。

(三) 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工作,向上級匯報,如發生特殊情況,應及時匯報。

(四) 引導參觀,向群眾進行文物保護和文物知識的宣傳工作。

(五) 其他。

第八條 接受委託負責保護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組織和使用單位,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 防止人為的破壞,並不得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原狀。

(二) 注意保護標志和說明牌,如有損壞,應及時報主管部門處理。

(三) 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保護情況和問題,如發生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

(四) 向群眾進行宣傳工作。

其他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對文物保護單位設置的專門機構和接受委託負責保護管理的組織和使用單位的工作,經常進行檢查,使他們真正能負起保護管理的責任,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質量,並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文化部應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保護單位,特別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經常交流工作經驗。

第十條 各地區在調查中新發現的重要文物和正在研究報請批准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亦應加強保護,特別重要的,應及時報告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