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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徵地沖突

發布時間: 2021-10-02 06:12:55

㈠ 農村房屋拆遷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為了保障拆遷戶的利益,法律對拆遷補償做了哪些規定?

無論是拆遷,還是徵收,老百姓最關心的都是,自己到底能得到什麼?雖說國家對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款沒有統一的標准,但卻有著大的指導方針:不得降低原有生活質量,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先補償後搬遷等。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怎麼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補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保證房屋被徵收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不低於市場價格就可以保證被徵收人所得補償在市場上能買到區位、面積、用途、結構相當的房屋。

二、哪些因素影響拆遷補償?

《征補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房屋價值的影響因素有「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讀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

1、房屋結構影響拆遷補償

在房屋拆遷補償對於房屋結構的不同導致房屋拆遷補償也不一樣。房屋有木質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類型。一般情況下,鋼結構的價值>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價值>磚混結構的價值>木質結構的價值。

2、房屋成新程度影響拆遷補償

房屋的成新程度也影響補償。房屋使用時間的長短對房屋補償價格影響也是明顯的。一般而言,房齡越高,價值越低,但一些有悠久歷史和特定意義的房屋,不能按照上面的房齡因素來評估,否則會低估被徵收人房屋的價值。對於這種房屋,其價值往往要高於新房。

3、房屋用途影響拆遷補償

在房屋拆遷補償對於房屋用途的不同補償也不相同,有的房屋是自己居住,也有的房屋是做經營使用,還有的用作廠房,倉庫使用。一般情況下價值的遞進狀態為商業性用房的價值>住宅用房的價值>工業用房的價值。

4、房屋區位不同影響拆遷補償

在一個城市裡,房屋的面積、用途、結構確定的情況下,房屋的價值更多取決於房屋在這個城市的區位,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繁華程度,同樣的房屋在好地段還是不在好地段,房屋的價值差距是十分大的。比如靠近學區房、離醫院遠近地段的價值就很高,還有北京二環附近的房屋和六環附近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顯然不可同日而語。

三、拆遷補償怎選?

《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是指徵收人以市場評估價為標准,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的方式。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後,結清差價。

所以,當您面臨徵收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

四、先補償後搬遷

《評估辦法》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在同意拆遷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先補償,後拆遷的順序,避免拆遷過後有所損失。如果遇到了選拆遷後補償的情況,要知道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這種拆遷形式。

如遭遇「逼遷」,首先,切記不要與其發生正面沖突,保存相關證據並撥打報警電話,保存相關證據,委託專業拆遷律師會啟動相應的程序,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才是正確的途徑。

五、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從上述立法用意來看,征遷不得降低被征遷人的生活水平。拆遷法律中並沒有作出具體的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主要需要三項補償事項,分別為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㈡ 10·14晉寧施工沖突事件的事件經過

據昆明市政府新聞辦通報,2014年10月14日,晉寧縣晉城鎮發生一起當地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建設方人員與富有村部分村民因矛盾糾紛引發暴力違法犯罪行為,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傷嚴重後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據介紹,事發當天,公安機關對現場發現的6具屍體進行體表檢驗,6具屍體為男性,致死原因為3人顱腦損傷並急性失血,另3人分別是顱腦損傷、顱腦損傷合並燒傷、開放性顱腦損傷;致傷工具主要有鈍器、長刃砍器、尖端銳器等。
截至2014年10月17日,8具屍體已安放在殯儀館,並已查明身份。
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偉說,隨著刑事偵查工作的不斷深入,公安機關獲取了重要涉案證據,逐漸鎖定重點涉案人員,案件偵查工作仍在進一步開展中。
警方稱首次接警後便迅速介入
事件發生後,富有村一些村民反映:「打過多次『110』報警,警方也沒到位。」
王偉說,晉寧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第一次收到村民報警是2014年10月14日10時56分許,隨後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並派出民警到事發現場與村幹部取得聯系,同時協助鎮政府工作人員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現場事態一度有所緩和。14時50分許,在極少數人員的挑動下,雙方由對峙迅速轉化為械鬥互毆。案件發生後,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立即組織大批警力趕往事發區域控制事態升級,依法開展工作。
接報後,省、市、縣領導未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處置,全力救治傷員。事件具體情況公安機關正在調查中。
據鳳凰網、中搜等媒體報道,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就案件情況開展全面偵查。對於組織、實施、積極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將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件跟蹤
前雲南省政協副主席楊維駿,長期關注雲南省基本農田被強占事件。從10月14日下午開始,楊維駿多次至電新任省委書記李紀恆。李書記則向楊維駿先生回應:非常關注此次事件,已委派昆明市委市政府盡快解決。
據當地村民張武(化名)回憶,2014年10月14日上午11點左右,在昆明晉寧縣富有村村口的「保土地值勤點」,二十多輛卡車開始集結。卡車上運著上千名身著制服、避彈衣,頭戴鋼盔的打手。他們一手提著鋼盾,一手提著長刀或長棍,身上掛著裝滿石頭的掛包。
發現村口被占,富有村村民也紛紛跑回家,提起鐵叉、木棍甚至鍋鏟來自衛。中午12點左右,兩千多名富有村村民及鄰村趕來幫忙的村民,在村口「保土值勤點」處,與一千多名打手開始對峙。
中午時候,打手一方看到村民人數眾多,便派了八個全副武裝的打手進村裡查看底細。村民抓獲這八名打手後,以他們為人質,隔空喊話,要求對方進村談判,未獲回應。
對峙持續到下午兩點左右,沖突開始。一方,是一千多名全副武裝的打手;另一方,是兩千多名手提農具的村民。打手從三條路包抄,向村莊發起進攻。
張武回憶,打手們向村民投擲催淚瓦斯,「灰色的氣體一冒出來,我們就開始止不住的流淚」。因為打手們人手一面盾牌,富有村村民把家裡的汽油灌進啤酒瓶內,製作了很多燃燒瓶,向他們投擲。燃燒瓶用完了,便拎起地上的石頭砸。
一場激烈的打鬥過後,最終富有村村民阻止了打手進村,雙方各有傷亡。張武回憶,打手一方至少死了五人,村民這邊當場死亡一人,傷十幾人。
村民從抓獲的打手口中得知:這次沖突的背後是一位當地知名的石礦老闆,姓楊,綽號為「賊老五」,有黑社會背景。這些打手一部分是賊老五礦里的工人,賊老五告訴他們,必須要來,不來就開除。另一部分是從當地混混里召集的人手,每個人的費用是300元每天。為了購買這些裝備,「賊老五」這次投入了100多萬元,滿載打手的二十多輛卡車則是從晉寧縣的駕校開來的。「『賊老五』告訴他們,白天打完人,晚上回去就給錢。」當地村民說。
這已經不是晉寧縣因基本農田問題引發的第一次流血事件了。
前雲南省政協副主席楊維駿,長期關注昆明市基本農田被強占事件。過去幾年,雲南大搞土地開發,地方政府強占基本農田的情況時有發生。
楊維駿說,他長期向各級領導、紀委寫信,反映情況:在晉寧縣,當地官員未經任何報批手續,強征農民基本農田一萬四千多畝,強拆民房,官商勾結,攫取驚人暴利;農民若不同意這種強征、強拆,就遭到掌握公權力的官員動用警力毆打,乃至拘捕關押。正是這位92歲的老人長期堅持寫信舉報,主政雲南10年的前省委書記白恩培落馬。
富有村村民稱,「賊老五」就是一個長期靠武力強拆的社會人士。2014年6月3日,「賊老五」帶著幾百名手持武器的打手,已經在富有村打傷了數十人。楊維駿回憶稱,2013年4月29日和10月22日,晉寧縣分別組織當地消防城管和數千特警,對富有村進行強拆。幾次事件都造成了當地村民受傷。
阻力來自各個方面。楊維駿和張武回憶稱,2014年10月14日的沖突事件後,富有村村民不敢把重傷的村民送到縣醫院治療,因為此前因土地問題發生的沖突中,當地縣醫院聲稱接到指示,不敢接收受傷村民。他們開車把傷員送到鄰縣呈貢縣醫院,醫院同樣聲稱接到指令,不敢接收。富有村村民只得將傷員再送至昆明市的醫院治療。張武稱,這番曲折導致一位重傷村民的死亡。
補償協議是否簽訂?補償款是否發放?
協議顯示村法人代表及村組長簽字確認
有些村民反映,這個項目從征地到建設,他們從來沒有正式簽過征地補償協議。最初承諾的12萬元一畝的補償也變成了每個人4.3萬元。
岳為民說,項目規劃用地涉及富有、草村、柴河3個村委會,其中富有村涉及1787.3105畝。項目征地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和國土部門審批,並根據省、市政府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准,結合實際,確定該項目征地補償標准為每畝11.5萬元,遠高於市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准(晉城鎮所轄區域屬二類區,征地補償標准為5.71萬元/畝)。
據晉寧縣征地協議顯示,雙方協商徵用富有村委會的土地。記者調查,這個項目先後經過三次征地,第一次是2011年12月征地1730.469畝,2012年4月第二次新增55.2615畝,2012年9月第三次擴增1.58畝,三次共徵用1787.3105畝。
晉寧縣政府出示了2011年12月鎮政府和富有村9個村民小組簽訂的征地協議及2012年4月簽訂的征地協議(增補),並且都附有青苗補償協議。簽字人為晉城鎮法人代表和富有村法人代表及各村民小組組長,協議對征地面積、征地款及支付方式等進行了確定。
一份2012年2月15日發文的富有村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方案表明,在徵得大多數人同意的前提下,征地款將在全村11個組人員中按人均分配,並由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在各小組村民領取補償款的征地人均分配資金兌現表上,某記者看到村民的領取簽字、金額、身份證號、手印,人均領取4.3萬余元。按法律規定,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地,而晉寧為了這個項目徵用土地。

㈢ 土地被搶占市國土局沒有人來管,

1、到國土資源局監察執法大隊實名舉報
2、村民團結起來堅決不讓企業進地
雲南昆明晉寧征地沖突
已經初步處理了!昆明晉寧8人死亡征地血案16名責任人被問責,縣政法委書記李徐、統戰部部長陳海彥被免職,縣長岳為民、公安局局長侯曉冰、公安局政委楊丹、組織部部長陶希潤被停職檢查。
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全力去維護。

㈣ 雲南昆明晉寧征地沖突怎麼解決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歡迎使用網路知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已經初步處理了!昆明晉寧8人死亡征地血案16名責任人被問責,縣政法委書記李徐、統戰部部長陳海彥被免職,縣長岳為民、公安局局長侯曉冰、公安局政委楊丹、組織部部長陶希潤被停職檢查。

本解答由【謝小夫】友情提供! 若有不足之處望諒解, 希望本次解答對您有幫助! 望您能及時【採納】,在此表示謝謝!有緣下次再見!!!!

㈤ 最近看到好多地方都發布了拆遷公告或是征地公告,昆明、濟南等,不知道自己家會不會拆遷呢

您好,昆明和濟南確實是有相關的征地信息,一般要是有徵地拆遷的話,相關部門是會發布拆遷公告的,所以,建議看看附近有沒有貼出類似的文件

㈥ 昆明徵地沖突八人死事件怎樣處理

死了的都是勞苦大眾,應該嚴懲當時幕後的領導者及當地政府一把手!

㈦ 發生征地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先找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在看補償差距有多少,因為找律師也是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具體案情咨詢專業律師團隊

㈧ 對政府徵用土地賠償不滿意,政府能強制徵用嗎

如果大家都沒有簽字領錢的話,政府不能強制徵用。如果只是你一戶就不好說。

㈨ 關於征地的幾個相關性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教授溫鐵軍

古人雲:大隧之內其樂也融融,大隧之外其樂也逸逸。農口之外的學者談論農地問題之逸逸焉,大抵與意識形態化的制度問題有關;農口之內的學者談論農地問題之融融也,則往往依據實地調研而與主義和體制無關。作者從事農村研究多年,本文主要討論與農村土地相關的問題,是故,當屬大隧之內。

一、農地徵佔與宏觀政策的相關性

我們過去的研究指出,改革以來出現過三次「圈地運動」,都是獨具中國特色的「政府公司主義」發展經驗的核心內容。第一次是以鄉鎮企業為主體時期的農村內部工業化;後兩次則與中央、地方經濟關系調整相關。此外,允許村內自主土地調整時期(3年一小調5年一大調)與明令禁止村社自主土地調整之後也有差別。

第一次「圈地運動」是1984年實行財政分級承包之後的「以地興企」,主要以縣級以下地方政府工業化原始積累為本質特徵。其間,土地成為鄉鎮企業高負債條件下的資產積累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於政策允許土地變現的收益主要在鄉村內部分配,並且鄉鎮企業平均每年約帶動上千萬農民非農就業,輔之以增加村內的支農和社會福利開支;因此盡管佔地規模很大,卻基本上沒有引發沖突,反而出現了農民收入和消費增加導致的內需拉動型的黃金增長。城鄉差距明顯縮小,沒有出現「三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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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是1994年分稅制以後的「以地生財」,主要是地方政府普遍出現財政赤字和地方金融普遍出現貸差等符合早期工業化規律的現象。這導致大多數尚未完成工業化合理布局的地方政府要麼中斷工業化要麼另闢蹊徑解決投資飢渴,如政府直接出面以徵佔方式實現土地資本化、佔有收益並轉嫁成本,導致在農村資金的非農化速度加快的同時土地與勞動力兩個要素的非農化比例愈益不合理。

同期,「三農」問題愈益浮現。並且,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後政府明令禁止村內土地自主調整的政策雖然利於穩定農民地權,但另一個後果卻是在村社組織不能隨人口變動自主調整土地的制約下,農村難以繼續承載地方政府工業化轉嫁的制度成本。隨即,流動人口和社會沖突、社會犯罪等社會問題大量增加。

第三次是在1998~2003年銀行市場化改革完成後的「以地套現」。這是由於銀行成為異化於地方產業資本、追求流動性獲利的獨立資本力量,失去對金融部門的部分控制權的地方政府通過不斷佔地才能不斷從銀行套取資金,大量投入到已經潛在生產過剩的開發區和短期無法回收的基本建設和樓堂館所,從而形成了高增長=高投資+高負債的模式。如果在宏觀緊縮之中銀根、地根抽緊或土地供應鏈條中斷,已經積聚起來的政府與土地金融緊密連接的破產風險將可能爆發。

由此,在具有全球性的政府與資本結盟追求收益導致金融危機已經爆發的今天,中國第三次「圈地運動」已經具有綁架政策導向的客觀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保護地產的扶持政策,有些則不惜動用暴力甚至非法手段強行征地等,則屬全豹之一斑。

本文對於這種中國特色的「地方政府公司主義」發展經驗的歸納,告訴人們一個理解中國問題的常識:單一政治體制下的各地政府實際上都是不能破產的經濟主體,既不可能被現行條塊分割尾大不掉的軟約束體制改變,也不可能被主要結合部門制定的法律約束;並且歷來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對社會轉嫁其外部性成本。

有鑒於經濟領域中真正意義的公共品和公有制的闕失,長期以來我們才一直主張在土地農轉非問題上實行「同權同利」:政府的所有權與村社集體所有權同權;開發商的使用權與農戶的使用權同利。基於此理,我國農村土地資源資本化的合理方式應該是在保持現行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條件下,實行「基本建設用地作股、工商業用地租賃」。至於資本化收益差別,則應該通過稅收調節。

二、農業多功能性與地價的相關性

在2007年黨的1號文件關於農業多功能性的指導思想提出之後,我們認為,作為多功能農業載體的土地,客觀上具有除了經濟功能之外的生態環保、糧食安全、農村發展、農民保障、村社文化等其他多項重要功能。而這些功能可以在不同地區依據不同需求作出不同權重,納入土地價值測算。如果在進入土地市場之時這種測算也計入土地價格,則會大幅度拉高地價。但其中生態環保和糧食安全等與國家可持續戰略相關的重要功能,仍然未必能夠通過市場交易價格自發體現。因此,土地非農化過程中的土地多元價值需要與多功能性有利益相關的多方博弈,不可能簡單化地靠推進市場交易解決。這可能也有利於我們加深對歐盟和日韓等小農場和小農經濟國家和地區長期限制農地自由交易的理解。

三、征地沖突及與農村留成的相關性

政府壟斷徵收農村土地及其引發的矛盾沖突的本質是:得以佔有土地一級市場壟斷收益的主體利用「國家權利介入下形成土地產權殘缺」的農地產權特徵,以政府權利直接推進土地資源資本化,以及與交易費用和制度成本相關的外部性問題。

在以往的調研中我們發現,征地沖突與留成之間存在相關性——征地矛盾的發生頻率與政府給農民留取的土地變現比例及其預期收益分配高度相關,體現了地位不對等的交易雙方默認產權殘缺條件下的博弈過程。以往經驗可歸納為內含有因節約了交易成本而形成的組織租的三種不同模式:

(1)農村社區組織完全自主地開發自有土地。如江蘇華西村等全國8000多個以集體經濟為名的村莊,其實質是自主實現社區資源的資本化——將本村土地100%地利用「組織租由成員共享」的社區內部化處理外部性的機制實現了資源的內部資本化。這種收益分配模式不僅100%沒有發生矛盾沖突,而且有利於科學發展觀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落實。

(2)農村社區組織較高比例留取土地變現收益。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的珠三角、長三角、膠東、遼東等地和部分城郊社隊自主的內部化土地開發佔用非農用地70%以上,當年大部分冠以「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形成村社內部農戶股權為依據的分配製度,因此,很少發生沖突。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逐漸降低到自留30%土地自主開發(內地欠發達地區的農村自留15%的土地自主開發的情況也包括在內),雖然產生的征地矛盾相對較少,但這些地區的農村經濟因級差收益的影響而過分依賴「吃租」,導致了布局分散和結構調整困難等後續遺留問題。

(3)農村社區組織僅留5%的土地自主開發。大多數地區農村在被征地以後僅留取5%的土地用於自主開發,農民只能獲得很小比例的土地變現收益,這種模式產生的征地矛盾最大,沖突最尖銳。

據此,建議各地政府考慮建立征地改革試點,至少需要了解農民留取收益比例達到多少時,可以顯著降低征地矛盾。

四、征地與農村治理結構

如果全面深化農村基層財權與治權統一的治理結構改革,村組織的內部控制力就可能得到加強,農民在土地資源變現過程中獲取的「組織租」的收益就多,因征地而產生的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就少。例如,幾乎所有「強村」都是「一層樓」的單級治理,而在南方農村地區,卻普遍存在兩級治理——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的不同治理結構。調查發現,很多傳言、對抗,甚至某些群體事件,起因於村組幹部或原村內治理結構之中的社區精英群體的利益得不到滿足或有損失,這也是導致征地矛盾大的一個主要因素。

行政村制度體現的是現代政府對下控制的制度需求的治理結構,而自然村則或多或少地仍然屬於傳統農業社會的治理結構,二者之間難以進行有效的對接,這是導致村委會幹部和村民小組幹部之間矛盾的實質原因之一。

農村財權與治權分離。擁有行政權的村委會和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民小組(自然村)之間在治理結構方面的差異或矛盾,導致政府在農村現行組織體系對內部土地資源的控制力減弱,從而也減少了農村居民對被徵收土地的「組織租」收益水平。

在征地過程中,政府與農民直接談判交易成本過高,應當尋求與一個具有較高控制力的農村組織進行土地徵收談判。例如,對村組幹部尤其是村民小組幹部採取與一般村民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利益安排和組織安排,以期他們在征地進程中可持續地發揮對穩定農村社會的重要作用,降低政府進行征地工作的政策操作成本。

五、地方政府工作問題

(一)目前各地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的各種硬性對抗和軟性的搶種搶建行為等的主要處理辦法是依靠武裝警察、民警等專政力量

我們在國內外調研中都經歷過此種事件。這種依靠國家暴力機器強行推進征地工作的操作成本相當高,受償不足的失地農民成為今後社會不穩定因素及由此產生的對抗性矛盾,使得後續問題相當復雜。因此,適當照顧農民群眾的受償意願,適度提高安置補償標准,可能是在上述情況發生之後不得已的政策選擇。這種成本較高的「打補丁」政策雖然屬於「被動增量調節」,但仍然被很多實踐證明是相對有效的。

(二)關於核實農村建設用地總量的問題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從未進行過登記確認,使當地農村建設用地總量尚無統計數據。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文件,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政策已有重大變化,以往基層政府這種沒有做好基礎工作的狀況是難以有效應對愈益復雜的利益矛盾的。

(三)南方和西南的農村組織體系與運作機制與北方相比差異顯著

例如,我們以前調查到,海南有些農村在「大包干」的時候,直接恢復了解放前的土地佔有關系,但至今很少有人對這類農村財產關系和組織體系的發育歷史和現狀進行研究;因此既不知道這類地區農民的基本價值觀究竟是什麼,也不知道這些農村究竟適合一種什麼樣的治理模式。我們認為,這仍然是一個值得地方政府深入研究的課題。

㈩ 10·14晉寧施工沖突事件的事件背景

晉寧縣城鎮富有村部分村民因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建設問題,與建設施工方素有矛盾糾紛,以致項目於2014年5月中旬以來陷於停滯狀態 。
從2010年這個項目征地以來,當地村民與項目開發商因補償問題一直未解決,從來沒有正式簽過征地補償協議,矛盾不斷升級。
2014年10月14日晚,地處昆明西南部的晉寧縣晉城鎮下起了細雨。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指揮部的板房內無一亮燈,也無工作人員在場。除了偶爾過往的車輛,指揮部院子內顯得異常安靜。
而在約一公里外的富有村,大批村民手持釘耙、鋤頭等工具駐守在村口,警惕地看著任何一個過往的人。
「他們都是有組織的『打手』,准備攻進村子強占我們的土地!」村民李海英對記者說,2014年10月14日早上即有一批穿著統一服裝的人員,拿著傢伙兒。「15時多的時候進村,不管男女老少,見人就打。」村民高利興說。
村民們拿著鋤頭、木棍等反擊,現場一片混亂,「死了幾個人,還有很多人受傷送醫院去了。一直到17時以後,那些『打手』才開始散去。」李海英稱,村民們一直打市長熱線和110,電話那頭說會處理。
根據村民及當地有關部門的描述,此次沖突並非首次。2014年5月17日,由於村民的阻止,該項目就已停工。據晉寧縣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幹部介紹,本來2014年5月14日已經具備復工條件的,「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惡性的事件。」
村民們則表示,2014年5月17日的停工是由於村民不同意補償。
死者張勝的兒媳李江燕說,因為征地補償問題,當地村民和項目開發商一直存在矛盾。「這個項目從征地到建設,他們從來沒有正式簽過征地補償協議。以前的一些地就是被強占過去的。」
據高利興介紹,侵佔土地的行為早在2010年就開始了,面積約有3000畝。
李江燕表示,由於項目的侵佔,生活困難,而最初承諾的12萬元一畝的補償卻變成了每個人4.3萬元。「以前我們這里都是農田,種菠菜、生菜、油麥菜等大棚蔬菜,每畝一年能有7萬多元的收入。所以聽說每個人只有4.3萬元的補償後,很多村民拒絕。」
離開富有村後,某記者來到晉城鎮政府,希望了解事件處置情況,當地有關部門人員表示「以官方發布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