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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

發布時間: 2021-10-06 03:50:02

證券承銷方式

根據投資銀行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可分為包銷、盡力推銷及余額包銷三種形式。
��(1)包銷(firm commitment)。即投資銀行按議定價格直接從發行者手中購進將要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再出售給投資者。投資銀行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包銷證券所籌的的資金全部交付給發行人。採用這種銷售方式,承銷商要承擔銷售和價格的全部風險,如果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承銷商只能自己「吃進」。這樣,發行失敗的風險就從發行者轉移給了承銷商。然而,承銷商承擔風險是要獲得補償的,這種補償通常就是通過擴大包銷差價來實現的。對於發行人而言,他無需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特別適合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發行人。
��(2)代銷(best efforts)。即承銷商只作為發行公司的證券銷售代理人,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證券,發行結束後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發行風險。因此,盡力推銷也稱代銷。採用這種方式時,投資銀行與發行人之間純粹是代理關系,投資銀行為推銷證券而收取代理手續費。盡力推銷一般再以下情況下採用:①在投資銀行對發行公司信心不足時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發行公司為減少發行費用而主動向投資銀行提出採用;③在包銷談判失敗後提出採用。
��(3)余額包銷(standby commitment)。通常發生在股東行使其優先認股權時,即需要在融資的上市公司在增發新股之前,向現有股東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優先認股權,在股東按優先認股權認購股份後若還有餘額,承銷商有義務全部買進這部分剩餘股票,然後再轉售給投資公眾。

⑵ 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有什麼區別

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人從狹義范圍而言就是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自然人。

⑶ 什麼是證券承銷業務

承銷業務是證券公司根據協議,依法協助證券發行人銷售其所發行的證券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委託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
承銷業務分為代銷或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全額包銷是指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先全額買斷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再向投資者發售,由證券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的承銷方式。余額包銷是指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按照約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投資者發售證券,到銷售截止日,如投資者實際認購總額低於預定發行總額,未售出的證券由證券公司負責認購,並按約定的時間向發行人支付全部發行價款的承銷方式。
為了防止證券公司超出風險承受能力承銷證券,《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即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砸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其他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違約責任;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⑷ 什麼是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⑸ 證券承銷業務有什麼基本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這兩種方式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說是法定方式。為了有效地規范證券承銷業務,明確在證券承銷業務中發行人與證券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分別對證券代銷和證券包銷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是:
一、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這一規定表明,在證券代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 發行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公司的責任是在承銷期內盡力銷售證券,期限屆滿時能銷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基本上不承擔什麼風 險。相應的,證券公司所收取的費用也較少。對發行人來說,自己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但發行成本較低,銷售證券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實際中,代銷證 券的方式適合於一些信譽好、知名度高、比較易於被社會公眾接受的大公司的證券。
二、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購入的承銷方式。在證券包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發行人是 買賣關系,證券公司的責是按協議購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購入未售出的全部證券,發行風險全部由證券公司承擔。與此相對應的是證券公司包銷 的收益較高,其收益主要來自低價從發行人處買進又以高價向投資者售出所賺取的差額利潤。對發行人來說既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又能迅速籌集到資 金,所以,包銷證券是證券市場中最常見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具體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這兩種包銷方式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又各具特點。

⑹ 什麼是證券發行與承銷

《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進行了修訂:第一,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第二,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第三,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第四,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第五,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