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轉業新政策
擴展閱讀
香港股票行情03377 2025-08-12 18:44:20
5萬買幾支股票 2025-08-12 18:44:17
中國總理是誰 2025-08-12 18:36:34

轉業新政策

發布時間: 2021-10-09 20:22:59

1. 軍人轉業安置新政策哪兒有

五天前網上看到的,不知真假否?(附原文)

2011部隊幹部轉業新政策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醫遼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全工資的百分比,並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的加分,考試分低者自主擇業)。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1年開始實施。
本著保護軍人利益和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原則,將逐步減少計劃安置,加大自主擇業名額。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
2.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含副師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轉業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轉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6. 在高原、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15年的,在原有的基礎上加5%,滿20年的加8%,滿25年的加10%,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參加過戰役或直接參與過重大搶險救災工作的軍官,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7.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對於同時榮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只加最高的兩項,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擬)

2. 士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現在很多地方都不安置了。以前發的安置卡也是一紙空文。當初入伍的時候武裝部的豪言壯語今天退伍了卻要面對民政局安置辦的冷嘲熱諷。民政安置辦的觀點就是:安置卡不等於給你分配工作,給你2萬自謀職業和給你找個臨時工都算安置。目前很多地方都是安置為輔,自謀職業培訓為主相結合的安置政策。如果你想到部隊,你就不要惦記著安置工作,越往後越不可能安置

3. 要轉業的軍人注意了,這些政策你們知道嗎

要轉業的軍人注意了,這些政策你們知道嗎?

18年我們國家又開始了新一輪的改革,而這次改革的中心也放在了軍人的上面,我們知道,軍隊一直是我們國家重點關注的事情,尤其是退伍軍人的安置問題,成了社會上極為關注的重點,政策上在對待幹部轉業安置方面也相應的發生了變化。對於那些即將轉業的軍官而言,就要對這些有相應的了解,以便讓自己有一個更好的未來。那麼,18年我國在軍官轉業方面又有哪些改革呢?

變化一:安置條件的放寬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好了,以上就是我們國家關於軍官轉業的相關政策了,如果家裡有想要轉業的軍人朋友千萬要記得看看啊!

4. 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21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醫療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4)轉業新政策擴展閱讀: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5. 軍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軍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業軍官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市」)負責在本轄區內安置。對有特殊情況確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條 安置轉業軍官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全省一切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駐陝單位和軍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安置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義務。各級政府、部門和接收單位必須服從國家大局,克服困難,積極接收、切實做好安置轉業軍官工作。

第四條 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市)兩級可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承辦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移交與接收

第五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轉業軍官檔案和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陝西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陝西,戶口現在陝西,結婚三年以上;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陝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體單位職工,並且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

(五)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陝西,在當地有正式戶口,在陝西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陝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業軍官及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大軍區或相當於大軍區一級單位派出的移交組或委託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軍隊方面應按要求填寫有關表報,並提出移交計劃;

(三)移交時,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不齊全的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

(四)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或授權單位負責審查和接收轉業軍官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五)省人事、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分別負責審查和負責接收隨調愛人中幹部、工人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六)不按安置計劃或規定時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章名】 第三章 分配與安置

第八條 轉業軍官分配實行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轉業軍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屬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以下簡稱部屬)駐西安地區單位安置的轉業軍官,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屬、部屬駐西安地區以外單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第九條 安置轉業軍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下達指令性計劃,主要分配到各行各業的基層單位。需要增加幹部的系統和新建、擴建單位應首先從轉業軍官中補充。

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採取推薦、選用等做法,盡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條 安置轉業軍官實行近親迴避制度。迴避的重點是黨政機關和政法、金融系統。迴避的對象主要是在幹部崗位尤其是領導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迴避的方法是:親屬在黨政機關的,不在同一部門或單位安置;親屬在業務性質相近的系統的,實行交叉分配;親屬在同一大系統的,通過系統內部調整分配。

第十一條 安置計劃下達後,安置部門要注意掌握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分配不夠合理或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重新考慮的,要適時研究解決。但調整人數應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 在從嚴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則下,經我省接收的轉業軍官,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區安置(含省、部屬駐西安單位和西安市屬單位);

(一)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區在西安就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戶口現在西安,結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隨軍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體正式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六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戶口現在西安,在西安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個別在其它地市無法對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區對口安置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轉業軍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給予照顧安置;

(一)在部隊榮立二等以上軍功的;

(二)因戰斗、訓練或搶險救災致殘的二等乙級榮譽軍人;

(三)在邊防、海島從事飛行、潛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顧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愛人所在地區安置,其中獲二等功以上人員可在地區(市)所在縣(區)安置;②安排工作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照顧本人專長和志願。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市,可制定優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動員和鼓勵一部分轉業軍官從平原縣到山區縣工作。

第十五條 轉業軍官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接收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幹部「四化」的要求,根據本人的德才表現和具體條件,參考原任職務,在不改變幹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適當工作。實行聘任制的部門和單位,應優先聘用轉業軍官。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官,分別享受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 隨調愛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分工,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負責,下達安置計劃,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到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章名】 第四章 定位與培訓

第十七條 各地、市和接收單位應在接受安置任務後兩個月內,做好轉業軍官的定職定位工;暫時不能安排任務的,可只定位不定職。並應填寫定職定位表一式三份,報省安置部門審查,由省安置部門統一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

第十八條 轉業軍官根據地方安置部門的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經省或地(市)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辦理手續後,到接收單位報到。公安、糧食、銀行、教育等有關部門憑安置部門的介紹信,應迅速落實轉業軍官的戶口、糧食、工資和子女上學入托等問題。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收單位要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問題。在安排職工住房時,應優先照顧轉業軍官的急需。

第二十條 按照「先培訓後上崗」、「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轉業軍官離隊報到後均應進行半年左右的專業培訓。

培訓轉業軍官由省統一規劃,採取「條條」和「塊塊」相結合,按專業或行業集中培訓的辦法。地、市和省、部屬單位接收數量大的,分別按「塊塊」和「條條」組織培訓;接收數量小的由省統籌安排。

【章名】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訓工作完成任務好、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或不按計劃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分配安置計劃,不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責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務;

(二)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人事、勞動部門暫停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幹部、工人;

(三)對拒絕承擔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完成安置計劃。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規定辦理的單位和人員,視其情節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後發現作假的退回原單位;

(二)轉業軍官未經省或地、市、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安置部門應撤銷分配計劃,並將檔案退回部隊;

(三)各級從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的人員違背組織原則,違反政策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賭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6. 請問現役軍人轉業有什麼樣的新新政策,

今年11月1日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將義務兵和士官退役安置規定得很清楚。其 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調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圍。將原來城鎮籍士兵、服現役滿10年的士官、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因公致殘的五級至八級士兵退役後由政府安排工作,改為服現役滿12年以上的士官,獲個人二等功、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的五級至八級殘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調整了傷病殘士官退休和供養范圍。將原來的因戰、因公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所有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調整為因戰、因公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作供養安置。

——完善了退役士兵繼續完成學業政策。將原來的在校大學生士兵退役後保留1年學籍,擴展為退役後2年內允許復學,參加國防生、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以及軍官人選選拔時優先錄取。

此外,改革還調整了安置經費保障辦法,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由原來的地方財政承擔為主,調整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7. 2016軍人轉業最新政策出台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醫遼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全工資的百分比,並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的加分,考試分低者自主擇業)。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本著保護軍人利益和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原則,將逐步減少計劃安置,加大自主擇業名額。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

2.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含副師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2、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轉業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 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轉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6. 在高原、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15年的,在原有的基礎上加5%,滿20年的加8%,滿25年的加10%,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參加過戰役或直接參與過重大搶險救災工作的軍官,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累加之後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7.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