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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社會治理

發布時間: 2021-10-16 08:55:57

A. 為什麼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對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始終高度重視社會管理,為形成和發展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管理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重大成績,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當前我國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面臨著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人民內部矛盾易發多發。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國有企業改制、涉法涉訴等領域,因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非法集資、股市房市投資受損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業各階層,既有農民、城鎮居民、職工、離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業者、學生,也有軍隊退役人員、原民辦教師、老村幹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會組織管理和服務問題突出。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快速增多,截至2012年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49.2萬個,備案的城鄉社區社會組織近40萬個。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現象依然存在,社會組織發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強,作用發揮不夠。三是公共安全形勢嚴峻。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2012年全國發生安全事故33萬起,造成7.2萬人死亡。食品葯品安全問題時有出現,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以報復社會為目的的惡性案件和極端事件有所增多,我國仍處於刑事犯罪高發期。信息網路管理任務日益繁重,我國有5.64億網民,4.2億手機上網用戶,是世界上互聯網使用人口最多的國家。外部勢力千方百計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國家安全面臨嚴峻挑戰。

從總體上看,我國社會領域存在的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徵的集中反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活力顯著增強,同時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形式發生深刻變動,社會管理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從經濟層面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推進,大批人員需要下崗轉崗,以多種形式創業就業;隨著農村生產力不斷發展,大批農村富餘勞動力需要轉移就業;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差距以及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統籌各方面利益難度增加;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組織形式需要作出相應變動;工業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農村土地徵收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容易產生大量矛盾;長期存在的粗放型發展方式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引發不少社會問題。二是從社會層面看,改革開放以來的最大變化是,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實行以「單位制」和城市街居、農村社隊相結合的基層社會管理模式,黨和政府主要通過單位、街居、社隊聯系群眾、整合社會利益、調節社會矛盾。現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大部分已經剝離出去,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城鄉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會階層不斷出現,導致城鄉結構、就業結構、人口結構、居住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三是從思想文化層面看,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變性、差異性明顯增加。一方面,人們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部分社會成員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四是從工作層面看,一些部門和地方經濟建設一手硬、社會管理一手軟問題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對新情況,過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

因此,《決定》要求通過深化改革,實現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的創新。

B.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什麼核心是什麼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

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兩會」上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明確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會安定有序。」

社會是由人構成的,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構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理順了、和諧了,社會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諧穩定。因此,社會治理要緊緊抓住人這個核心。

(2)創新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公眾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要人人參與,共建共享。每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都要自覺遵守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都要依法理性有序地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自覺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這樣,政府、社會、公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據憲法和法律參與社會治理,從而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C.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核心是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人。

2014年3月總書記在全國「兩會」上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明確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會安定有序。」

社會是由人構成的,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構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理順了、和諧了,社會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諧穩定。因此,社會治理要緊緊抓住人這個核心。

(3)創新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黨的十八大以來,總書記在系列重要講話中,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這些新思想和新理念,對於我們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必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落實,以最廣大人民利益為根本坐標,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D. 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確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過程是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政府和社會要各歸其位、各擔其責。要堅持維權和維穩相統一,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機制。善於發揮社會主體積極性,推動形成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局面。

2、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制度建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學的社會治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只有轉化為普遍適用的制度,才能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巨大力量。

社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的服務管理。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推進守法誠信,既要加強教育,更要強化制度約束,形成守法誠信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心理衛生服務體系,積極開展心理調節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防範和降低社會風險。

3、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

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的優勢。面對社會治安新形勢,我們要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水平。

把政府引導和市場力量更好地結合起來,統籌建設大數據、雲計算中心和物聯網等基礎設施,為提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整體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撐。要善於把運用法治的功能與發揮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地結合起來,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總體是好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地域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國家,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推進和社會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由於國際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當今世界已進入風險社會,我國國內風險因素也日益突出。我們要牢記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5、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

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們黨治國理政一條重要經驗,是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全局的大事。我們要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4)創新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讓人民更幸福

人民安居樂業、國家長治久安,離不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價值取向日趨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各類矛盾風險交織疊加,給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帶來了新的壓力。如何及時發現、有效應對矛盾風險,如何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繞不過去的問題。

「在國家整體轉型升級的過程中,社會矛盾呈現新的特點、涌現新的類型,只有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突出人民的主體地位,才能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而加強這方面的機制建設,是打造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關鍵一環。」

要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通過構建充分體現交換正義和分配正義的完備制度體系,在社會矛盾上做減法,在公平正義上做加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E. 創新社會治理的原則和措施有哪些

一、堅持以人為本,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必須走群眾路線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也是社會治理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

二、堅持多方參與,努力形成社會治理的強大合力:社會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必須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

三、堅持依法治理,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水平:首先,要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強以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理的思想自覺,逐步培育起全社會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堅定信仰,進一步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5)創新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強化基層社會治理的法治保障。當前,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基層社會治理遇到不少新矛盾、新問題,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需要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執法規范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這就需要在綜治、信訪、基層自治、社會組織發展等重點領域加快立法進程。

一方面,推進基層社會治理范圍及政府職能法定,明確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程序公開、標准公開、結果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另一方面,加快基層社會治理重點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根據新型社會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等的發展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同時,注重提升群眾法治觀念,保障人民群眾在社會治理事務中依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F. 如何理解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將「社會管理」改為「社會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差,但含義更深刻、內容更豐富、要求更明確。這標志著由傳統的社會體制向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現代社會體制轉變,也就是要通過深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逐步實現國家社會治理的現代化。這是黨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的新飛躍,是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創新發展。

G. 如何創新社會治理,化解基層社會矛盾

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行政主導型處理模式之反思

面對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地方政府的處理機制也在不斷調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習慣於採取封鎖消息、強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實踐表明,這種簡單生硬的做法不僅無益於問題的解決,還有可能成為下一輪社會沖突的導火線。近年來,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訓,開始採取承諾給予好處甚至「花錢消災」等「軟性」手段來回應群眾通過非理性方式表達的訴求,希望通過強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會矛盾。

上述兩種處理機制都可以納入行政主導型處理模式的范疇。所謂行政主導型處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會的剛性穩定為目標,以單方壓制或利益誘導等為手段,以矛盾的暫時消解為效果的處理模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種模式確實能夠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這一模式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壓制性」或「收買型」處理模式,其對象不是群眾利益訴求所涉及的問題,而是表達利益訴求的群眾本身,且其注重處理忽視預防。在通過非理性方式表達的利益訴求往往交織著復雜的利益糾葛,有的還是多年積累而成的情況下,這一方式治標不治本。此外,急風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無法保障對立雙方爭議的公正解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據導致並加劇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機。

因此,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精神,反思過往教訓,建立一種新的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治理模式勢在必行。

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導

美國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曾言:「通過沖突,社會能在面對新環境時進行調整。一個靈活的社會通過沖突行為而受益,因為這種沖突行為通過規范的改進和創造,保證了社會在變化了的條件下延續下去。」由此可見,社會中存在沖突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社會缺少有效解決沖突的機制。同時,和諧社會不可能是一個無矛盾、無糾紛的社會,而應是一個存在矛盾糾紛卻能妥善迅速解決的社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指引社會通過完善治理機制,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而社會治理,是多方參與的治理,也是依法進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於主導地位,卻必須把自身權力運行納入法治化軌道,且注重社會矛盾的預防。因此,對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須實現從行政主導型向依法治理型、從注重處理向注重預防的轉變。筆者將這種新型治理模式稱之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會的韌性穩定為目標,以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共治為手段,以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實質性化解為效果。與行政主導型處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標的長遠性、手段的多樣性、效果的徹底性和觀念的前瞻性等優勢,且更加註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廣東烏坎事件」的處理就充分體現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對烏坎村民的訴求,當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選舉村委會,再依法處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財務審計、扶貧助學等問題,不僅有利於實質性化解矛盾,還有利於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與關鍵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關鍵正在於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維。法治思維不僅要求政府在處理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還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會治理中自覺維護法律權威,有效預防社會沖突的發生。

首先,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應樹立「互動協商」的理念。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社會治理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全體人民的權力。所以,在社會治理中,政府應改變以往單向度的治理體制和自上而下的權力運行模式,充分尊重民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通過與民眾之間的上下互動、合作協商,達成社會治理的共識,從而減少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摩擦,有效預防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的發生。

其次,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應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會治理中嚴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現因違規違法行為而引發的與民眾之間的沖突,還要求政府以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應急化的管理。

最後,政府在社會治理中應樹立「引導依法維權」的理念。面對維權方式的多元化趨勢,各級政府應當大力宣傳「依法維權」理念,並充分利用體制內的一切有利資源促使公民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關鍵是法治方式。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的法律應對應當以「預防與治理並舉、重在預防」理念為指導,在預防和治理兩個層面進行建構。

預防機制的關鍵在於通過公共決策風險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實現「決策於未知之中」,將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鑒於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國社會轉型所帶來的利益格局大調整的復雜性,完全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並不現實。為此,應當建立回應型法律治理機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體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機制。

同時,還應當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要求,發揮司法機關在處理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中的作用,捍衛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唯有如此,社會轉型中的群眾利益訴求非理性表達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會運行的風險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H. 創新社會治理的理念有哪些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為了進一步調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創新。
一是傳統治理主體單一化到多樣化。傳統的社會治理主體比較單一化,強調國家或政府從上至下的靜態的行政管理,亟需過渡到綜合運用法律、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為基礎的綜合治理方式。要堅持依法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同時,我們還要加強社會誠信體制建設、信息化管理、輿論引導、心理疏導、人民調解、基層社會自治等多種方式進行有效的社會治理。
二是轉變政府職能,注重從源頭上治理。社會管理不等於「維穩」。「維穩」只是社會運行出現失序狀態之後的應急管理。創新社會治理強調常規性的、基礎性的服務和管理。這就需要政府要盡快轉變職能,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需要我們樹立「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的理念。切實轉變政府的工作作風,徹底改變過去政府部門存在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
三是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其協同作用。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就是不斷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過程。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協同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意義重大。政府在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過程中,將一些民生服務項目打包向社會組織招標,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改革有關社會組織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發了社會組織活力。同時,社會組織也要加強自身服務能力建設和自律誠信機制的建設,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
四是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是通過「單位」對社會成員進行服務和管理。但是當前普遍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社區成為新時期社會治理的新載體。要健全社區服務體系,包括政府的服務體系建設、市場的服務體系和社區公益服務體系。在當前,特別要加強以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組成的社區公益服務體系建設,來滿足社區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興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需求。
五是積極動員公民的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強調賦予公民更多機會和權利參與政府公共政策,通過溝通、協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體制和機制,問政於民,問需於民,讓公眾參與社會公共政策的討論,保證民意能夠進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是健全治理的體制和機制。中國的社會轉型目前進入到社會矛盾多發時期,矛盾多了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建立化解矛盾的體制和機制。社會治理創新,需要我們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事先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需要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及時反映、矛盾能及時化解;同時,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和改革信訪工作制度,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有效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