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怎麼把握
本條是對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
沿用了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混合銷售的管理,即只有當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時,才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准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改徵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准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生產貨物的單位,在銷售貨物的同時附帶運輸,其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所收取的貨物款項及運輸費用應一律按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⑵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俗稱36號文
主要內容就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⑶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略)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略)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2日
⑷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油氣田企業。
油氣田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三)征稅范圍。
1. 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2. 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注冊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不含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關規定以扣除支付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的,此前尚未抵減的部分,允許在2014年6月30日前繼續抵減銷售額,到期抵減不完的不得繼續抵減。
上述尚未抵減的價款,僅限於憑2013年8月1日前開具的符合規定的憑證計算的部分。
3.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4.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5.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7.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五)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為500萬元(含本數)。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准進行調整。
(六)計稅方法。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 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4.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5.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並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後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試點納稅人按照本條第(七)項中第1點規定繼續繳納營業稅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不適用本規定。
3.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4.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八)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九)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
境內的代理人和接受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十)納稅地點。
自2014年1月1日起,屬於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進項稅額。
1.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交通運輸業稅目,郵電通信業稅目中的郵政,服務業稅目中倉儲業和廣告業,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商標權、轉讓著作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停止執行。未停止執行的營業稅稅目,其中如果有屬於《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的應稅服務,應按本通知規定徵收增值稅。
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⑸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的稅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一、應稅服務適用稅率
(一)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下列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應稅服務適用的徵收率
(一)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及相關補充政策文件的規定,部分應稅服務的適用徵收率為5%。
⑹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條款失效了嗎
個別條款失效。
依據 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規附件《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七條同時廢止。
⑺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關於營改增試點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確保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點地區試點後成立的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後,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並由國家稅務局在徵收增值稅時一並徵收,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銷售額×3%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五、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的有關規定負有相關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按照本通知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改增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等相關規定,現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一、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三、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
試點納稅人在新老稅制轉換期間因實際稅負增加而向財稅部門申請取得財政扶持資金的,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應收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待實際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減免稅款」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有關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如為貸方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營改增」最大的變化,就是避免了營業稅重復征稅、不能抵扣、不能退稅的弊端,實現了增值稅「道道征稅,層層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業稅負。更重要的是,「營改增」改變了市場經濟交往中的價格體系,把營業稅的「價內稅」變成了增值稅的「價外稅」,形成了增值稅進項和銷項的抵扣關系,這將從深層次上影響到產業結構的調整及企業的內部架構。角度、多層次詮釋此次稅改政策,幫助試點企業即刻分析,掌握新規,應對新規。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大力度,實行減稅政策,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專家認為,2016年將成為減稅大年。而為企業減稅更多應該在稅制改革的基礎上調節稅收結構,「營改增」將在2016年收官,成為減稅的主力軍。
有專家表示,財政部三年以前預測「營改增」要減9000億的稅,至少還有五六千億甚至更多的稅要減。
據預測稱,2016年,已納入「營改增」的行業減稅規模估計有2000億,金融業、房地產和建築業、生活服務業等行業如2016年納入「營改增」,並與此前的減稅力度保持一致,則以此測算減稅規模或接近4000億,由此得出2016年「營改增」減稅總規模接近6000億。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過以下情形:
面對營改增企業要做好哪些應對工作?除了財務部門,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嗎?
公司本來繳納5%的營業稅,改增值稅後要繳納6%的稅,那稅負不是上升了嗎?怎麼說營改增後稅負會下降呢?
支付給國外費用到底要代扣代繳營業稅還是增值稅?扣完的稅能不能抵扣呢?
出口服務零稅率和免稅有什麼區別?如何享受出口服務稅收優惠?
營改增的會計核算有何特殊處理?增值稅的申報、憑證管理和營業稅有什麼區別?
會計家園常年開設網路大講堂,結合財政部最新政策,為財務工作者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常見問題提供解答。 充分掌握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政策和過渡處理
區別出口服務享受零稅率和免稅待遇的差異
深入分析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提出營改增企業要做好的應對工作:采購和供應商、銷售和客戶
熟練掌握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和有關憑證管理
熟練掌握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和營改增的特殊處理
⑻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第四十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並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徵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⑼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的起征點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