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姜傑律師:洪道德訴陳光武誹謗案是個烏龍案
2016年3月22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訴陳光武律師誹謗罪一案達成協議,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書》, 協議書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主要是下列幾項(按照《刑事和解協議書》所列序號列明):
一、陳光武承認構成誹謗罪,願意認罪並真誠悔罪。具體確認了《洪道德教授無道無德》一文19項說法「存在侮辱或捏造」。
二、被告人陳光武公開在法制日報及陳光武個人博客、微博置頂30日賠禮道歉,道歉內容由法院於自訴人洪道德共同審定。
三、被告人陳光武賠償自訴人洪道德人民幣100萬元。陳光武賠償20萬元,由案外八人籌集並賠償80萬元,自訴人洪道德同時又放棄了賠償。
五、《刑事和解協議書》與人民法院《刑事調解書》同時生效。
六、本協議書生效後,自訴人洪道德撤回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海淀法院在沒有判決的情況下,在刑事調解書中和其審定的陳光武律師的認道歉聲明中,確認陳光武的認罪(構成誹謗罪),這違背了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確立的原則,它否定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的規定(1996年修改取消了該條款),終結了作為訴方的檢察院的定罪權。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確立了只有法院可以判決形式確定有罪。法院不能以判決以外的方式(調解、和解)方式確定人有罪。
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還規定「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它意味著檢察院公開宣布一個人有罪,(只是沒有給予處罰)。
海淀法院在《刑事調解書》中直接確認了「被告人陳光武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誹謗罪,願意認罪並且真誠悔罪」。根據《刑事調解書》確認的「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和自訴人洪道德共同審定」,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和自訴人洪道德(中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共同審定的被告人陳光武的道歉聲明,也確認了「本人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誹謗罪,願意認罪並真誠悔罪」。
海淀法院通過《刑事調解書》把法院的判決定罪權給「否」了,這無疑是把球踢進了自家球門,因此本案是個「烏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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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二百零六條 第一款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B. 一虎一席談.洪道德是怎樣談於歡案的
關於於歡案的問題,
你可以
關鍵詞網路搜一下
上面有詳細的解釋,
很明了
C.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怎麼聯系
洪老師都在研院上課帶學生,你如果不認識人家一般沒辦法
D. 司法考試講座,各科講得最好的老師分別是誰
很多准備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都有參加輔導班的願望,而衡量一個輔導班的質量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老師,我在2007年的司法考試中以410分通過,這也得益於我參加了輔導班,而且收集了不少主流司法考試授課老師的錄音資料,所以我還是有資格對這些老師進行評價的。
司法考試一共要考14科——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製度。主講這些課程的老師也是人數繁多的,讓人難以選擇。下面我就逐個說明一下每名老師的優缺點,當然了這些言論只代表我個人觀點。
法理學
先說法理學,最著名的輔導老師恐怕就是周旺生教授了,這也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位名家。法律教育網、中天學校、新九洲等機構的法理學都由他主講。作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法理學名家他來頭很大,作為國內最具權威的立法專家他功底深,從事司法考試輔導10年了,可以說對司法考試了如指掌,別看他學術水平很高,講起課來卻是非常通俗的,擅長舉一些例子,而且聽了他的法理學輔導,解決第四卷論述題就會容易得多。當然了,人名頭太大容易產生一種傲氣,他難免會在授課的時候「點評」一下其他的老師,不過鑒於周老師授課確實不錯,這一點能忍受。
其次是高其才教授,清華的博導,中法網、海天、三校名師等學校的法理學主講老師,功底也比較深厚,理論和實際結合得比較好,授課體系還算清晰,對司法考試也比較了解。缺點是上課沒有什麼激情,容易讓人犯困。
還有就是政法大學的楊帆,這個楊帆是男的,可以講法理學也能講法制史,算是個後起之秀,新東方北斗星的授課老師。個人感覺他講課還沒有太明顯的特點,內容還可以,還有提高、發展的空間。
葉曉川,也是政法的博士,可以講法律、法制史和憲法,講課比較風趣,學生聽起來還是容易接受,也是年輕老師中的佼佼者,還是值得期待的。
當然不能不提的還有萬國的老師,萬國的法理學主講老師是季宏和淳於聞,這兩個老師倒是都有獨到的地方,功底也還不錯,缺點是理論功底相對於周旺生來說還是少一點。
法制史
法制史的輔導老師本身不多,原來還有政法的江興國、曾爾恕等,但是現在真正拿得出手的只有趙曉耕了,他是人大的博導,功底極其深厚,我只聽過他一節課就被他深深吸引,授課條理性強、知識性和趣味性俱全,就好像聽故事一樣就把中外法制史搞定了。非常不錯的老師。他現在法律教育網、三校名師等地講課。其他的法制史輔導老師,跟趙老師一比,也就不值得一提了。
憲法
憲法的輔導老師老一輩的有焦洪昌、胡錦光,年輕一代的基本上就是由法理學和法制史的老師帶一下。憲法本來在司法考試中考察的分數不多,而且基本上和書本中聯系非常緊密,老師的功力不容易表現出來。
經濟法和商法
很多老師都兼講商法和經濟法,所以就把這兩門課放在一起評價。我聽得比較多的是魏敬淼老師的講課,她擁有法學和經濟學雙學位,所以將經濟與法結合得非常好,講課語調清楚、條例清晰、知識面寬,公司法和票據法講的最好,讓人非常受用。她在中法網、法律教育網主講商法和經濟法。
另外王小龍也值得提一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博士,法學專業功底深厚,最善於歸納總結。
還有一個就是張海峽,據說是劉凱湘的親傳弟子,功底沒的說,但我聽他的課給我的感覺是「總還差著一點點」,畢竟經濟法有很強的專業性,光懂法還是不夠。
最近還出現一個叫熊可的年輕人,聽說是北大張守文教授的弟子,講課條理性還是不錯的,而且對司法考試比較了解,但是畢竟還是年輕,還需要錘煉。
三國法
三國法我覺得最好的還是楊帆,政法的老師,授課條例非常清晰,形象和聲音都非常好,國際經濟法尤其不錯,簡單幾句話就能將知識點點破。現在她主要在三校講課。
其次我覺得人民大學的徐青森不錯,外形帥氣、聲音清晰,講課的時候習慣舉例子,能把復雜的國際私法講得簡單明了,也是不錯的一個老師。他主要在法律教育網講課。
新生代的三國法老師主要有李文沛、李毅等。李毅的我沒有聽過,不做評價了。李文沛要特別說一下,她是政法的博士,導師是周中海,她講課的特點是細致、仔細;習慣以真題帶動課程,實用性很強,所以法律教育網和三校這樣相對師資較好的機構也就用她來講課了,可見實力還是非同尋常的。
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分數不多,而且不會考大題,仔細看看書就好了。
刑法
下面就是司法考試的大頭了。先說說刑法,刑法最著名的老師是阮齊林,三校、中法網、法律教育網、政法英傑、新東方……,N多輔導機構的老師,檢察官出身,授課實用性非常強,講課風趣幽默,通俗易懂,是不可多得的刑法輔導專家。
楊艷霞也是一名不錯的老師,年輕氣盛,講課充滿激情(嗓門兒大),知識層次還不錯,對刑法分則的理解也很好。
陳永生也是近幾年涌現的中生代刑法輔導老師,特點是愛歸納考點,講課的水平就不能說太好了。
萬國的刑法老師主要是韓友誼和袁登明,這兩個老師對司法考試可以說是非常了解的,講課比較貼近考試,講課的時候例子比較多。缺點就是功底並不深厚。
刑事訴訟法
刑訴主流的輔導老師有洪道德、劉玫、李奮飛、衛躍寧、汪海燕、鄒建章等。其中李奮飛、汪海燕和鄒建章的課沒有聽過,不好做評價。
洪道德是一名非常優秀的輔導老師,號稱刑訴「首席」,可見他在司法考試培訓中的地位。他講課的特點是清晰、細膩,基本上常考的知識點都講得非常明白,比較適宜考試。他的講義直接可以作為聽課筆記,強人啊!現在三校、海天、法律教育網等任教。
衛躍寧也是名氣比較大的老師,講課邏輯性比較強,非常務實,但是講課不太生動,得花一定的時間去理解。現在是海天和新東方北斗星的輔導老師。
劉玫老師我認為她的聲音非常動聽,而且司法考試輔導的經驗豐富,作為政法的碩導理論水平沒的說,但是她講課我會覺得有一些枯燥,知識點羅列的太多了。
還有一個年輕老師我覺得不錯,就是程捷,我聽過他在法律教育網講的法條班,講課激情澎湃,案例講得比較多,重點內容的講授安排上也是比較貼近考試的。據說他也在萬國講課,可見他的能力也被認可了。
行政法
行政法的好老師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了,也可能是我知道的少。我感覺也就吳鵬還不錯,講課很乾脆,基本上沒有廢話,像行政法這么抽象的東西能講得非常生動,對司法考試的方向把握的相當准確,考題預測的還是比較準的。現在法律教育網、海天、政法英傑等絕大多數的培訓機構的行政法都是由吳鵬主講。
民法
民法的輔導現在處於一種群雄並起的階段,姚歡慶、隋彭生、席志國、李仁玉、尹飛、李建偉等都是現在頗受歡迎的司法考試輔導老師。隋彭生是一個授課非常風趣的老師,妙語連珠,經常能蹦出經典的話來,我聽他的課比較輕松。
姚歡慶是一個非常認真的老師,民法本來涉及的面非常廣,但他可以把這些東西全都串在一起,聽他的課讓人有一種茅塞頓開的感覺,舒服!唯一的缺點可能就是說話有一些口音。法律教育網和新東方的主打教師。
李仁玉老師在司法考試培訓界真是今不如昔了,想當年幾乎市面上所有的培訓機構的民法主講都是他,甚至被考生認為是民法泰斗,fans那叫一個多!可是連續聽過他幾年輔導的人都能發現,每年講課幾乎都一樣,而且他的觀點越來越不被司法考試命題人所接受,所以逐漸淡出培訓市場還是很正常的,現在似乎只在三校一家講課了。
李建偉最出名的就是他的重點法條解讀,確實幫過不少人,對他的了解就僅限於這本書了,他的課程我沒有聽過。
席志國和尹飛我也了解不多,聽說還可以,這我要聽一聽他們的課才好評價。
商法我前面結合經濟法作出評價了,因為大多數的老師都會兼講經濟法和商法,可以翻到前面看一下。
民事訴訟法
提到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的輔導老師,恐怕大家馬上反應出來的名字就是常英和楊秀清,確實我也只聽過這兩個老師的課程。常英老師的最大特點是授課非常的通俗,不管知不知道法律,聽一節她的課,對裡面講到的問題都能有所了解,她說話非常沖,聽課的時候就算想睡覺都不見得能睡得著,呵呵。當然最主要的是她的課真的很適合司法考試。常英老師在很多機構都擔任民訴的主講老師,比如政法英傑、法律教育網、國家司法考試培訓網、海天學校等等。
楊秀清的民訴給人一種到了江南水鄉的感覺——優雅,理論非常強,對司法考試也是很了解,內容的實用性也比較強。不過有一個問題,就是楊秀清老師講課聲音比較小,很多地方聽得都不是特別清楚,也算一個遺憾了。現在中法網、中天學校、三校名師等等。
特別還要提醒一下,如果哪位考友為慕老師之名報班的話,一定要注意分辨,有些機構會打著很多名氣極大的人的名字,比如陳興良、劉凱湘、張麗英、尹田等等,不過據我所知,這些老師從沒有講過一節課,幌子而已。
以上僅代表我個人觀點,並沒有貶低某位老師之意,蘿卜白菜各有所愛嘛。
E. 天津哪個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最好
法律教育網不錯,上網就可以學習,沒有地域的限制,價格優惠,師資雄厚,而且通過率高,對於考生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
F. 洪道德是人還是狗
洪道德是人是狗你自己知道的
G. 洪道德起訴聶樹斌案律師誹謗罪靠譜嗎
2015年6月17日,據媒體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2015年6月2日,向海淀區法院提起對聶案代理律師陳光武的刑事自訴。
起因是洪道德在央視《焦點訪談》就聶樹斌案發表「非冤案」言論。陳光武發文《洪道德教授無道無德》予以反擊。
陳光武博客、微博言論是否構成對洪道德的誹謗罪?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洪道德起訴陳光武的誹謗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一、不直接涉及聶樹斌案的言論。
如:洪道德無道無德、全世界都在罵您呢、很多人說您很壞、洪道德吃人血饅頭。
筆者認為,這類言論屬於評價、敘述性的言論,與捏造事實無關,因此不符合誹謗罪捏造事實的法律特徵。
二、涉及聶樹斌案有關的言論。
如:陳光武說「沒親歷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這是不是常識?沒到過現場,就不可能准確指認案發地,這是不是常識?百米之外絕對看不到荒草從中那個鑰匙串是不是常識?在常識問題上洪教授都罔顧事實顛倒黑白,您洪道德究竟道德何在?」
類似這類言論陳光武主要的意思是說洪道德不尊重事實,歪曲事實。
洪道德質問:「沒親歷犯罪,就不可能熟知案情,這是什麼常識?沒到過現場,就不可能准確指認案發地,這又是什麼常識?請被告人舉出自訴人在常識問題上罔顧事實、顛倒黑白的證據。」
這類問題,因為屬於涉及到聶樹斌案的事實的爭論,無論所說是否成立,都與緋謗罪故意捏造事實無涉,因此,這類言論也不構成誹謗罪。
此外,洪道德還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博客微博點擊、轉發、瀏覽數量作為情節嚴重的依據。關於這個司法解釋筆者曾於2013年寫過三篇評論文章,《轉發微博可獲罪——法治之殤》、《誹謗罪不可量化之罪——評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轉發五百次定罪標准》、《誹謗罪追究不能越俎代庖》,其中的《誹謗罪不可量化之罪——評誹謗信息被瀏覽五千次轉發五百次定罪標准》闡述了針對不同人的誹謗詆毀信息,對相對人的影響不取決於轉發、瀏覽次數,而取決於相對人知名度、行業。因此,誹謗罪是不可量化之罪。筆者認為這個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不應該被引用。
綜上,筆者做出大膽預測,洪道德起訴陳光武誹謗罪不成立。
因此,洪道德撤訴是上策,否則只能自取其辱。
H.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的老師有哪些 要齊全 多謝了 本人要考法大的研究生 跪求各位幫助!!!
民法學總論 李顯冬/姚新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民事訴訟法 楊秀清/王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物權法 隋彭生/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債權法 姚新華/劉智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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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經濟理論與政策 鄔名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知識產權法 費安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經濟法基礎理論與房地產法 趙紅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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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稅法 魏敬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合同法、擔保法 隋彭生/劉心穩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憲法與法理學 王人博/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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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 阮齊林/鄔明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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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張 鋒/吳平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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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 洪道德/魯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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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 馬志冰/江興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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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審判東莞「太子輝」為啥這么久
8月15日,東莞太子酒店實際控制人梁耀輝(外號「太子輝」)的辯護人王思魯律師,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判決書。
此外,庭審過程中,梁耀輝沒有認罪,否認檢方指控。
據報道,庭審時,梁耀輝否認自己是太子酒店的大東家,不清楚自己持有多少酒店股份。盡管多名酒店高管出庭指證他主導酒店經營,他仍辯稱,自己沒空管理酒店,因為酒店需要專業管理人士,「不是有錢有智慧就可以管的。」
梁耀輝還辯稱,他一直以為酒店在做正規按摩、理療等業務,直到央視曝光後,才知道酒店涉黃了。「央視不會說假話。」他說,得知酒店涉黃後很痛心,對桑拿部領導等展開嚴厲批評「你們搞出這種事情,很影響公司的形象」。
可多名出庭的酒店工作人員則指證,梁耀輝不僅知道酒店涉黃,還在央視曝光後,「指揮」工作人員銷毀證據。
洪道德說,如果被告人拒不認罪,法庭調查的時間一般會相對延長,這也是判決用時達26個月的一方面原因。不過,即便被告人一直不認罪,也可以依法「零口供宣判」,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落實犯罪事實,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法律面前逃不脫罪責的。
J. 洪道德論聶樹斌案件,洪道德是人是狗
道德是洪〈哄〉出來的,然後又被洪水沖走。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