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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發布時間: 2021-10-29 18:20:27

①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點

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障礙分析

公司治理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激勵約束的方法。不同的組織和專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我們認為,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合理分配出資人、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制度安排,核心是解決公司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問題。由於商業銀行所具有的行業特點,其治理結構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組成的組織結構,二是建立在這種組織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三是較好地處理治理結構、治理機制與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關系。從國際銀行業主流治理結構來看,由於資本市場發展狀況、商業銀行股權結構、控制權的轉移、董事會的作用、業績與收入的相關性、信息披露程度等差異,當前商業銀行主要有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兩種模式。從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趨勢來看,正在向以英美模式為主的方向發展,即治理結構正在不斷優化。這種優化主要包括:保持商業銀行經營的可競爭性以實施外部治理;合理配置和行使商業銀行的控制權,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權責分明,並且有良好的評價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清晰的信息披露和分析機制。根據治理結構優化的方向,從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實踐來分析,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主要面臨以下障礙: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如:股東大會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高權力機構,沒能很好地履行相應的職責,從近幾年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東大會的召開情況看,每次股東大會一般只有半天時間,議題平均為七八個,但每次會前並未對有關議題進行比較詳細的通報和披露,從而難以保證股東代表對所議事項進行充分討論,因此往往造成表決流於形式;董事會職能不健全,難以正常發揮作用。不僅董事會在人員和結構上還存在一定缺陷,缺乏專家型董事,而且董事會應有的決定銀行經營方針、進行戰略決策、控制風險等核心職能發揮不夠,基本上是通過聽取行長工作報告的形式來對銀行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不直接進行決策,與以董事會為決策核心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還相去甚遠;監事會工作流於形式,還沒有建立起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從目前各行監事會的工作來看,主要還是對銀行的各項財務報表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這還遠遠達不到各行「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指引」中對監事會的要求,而且各行目前還未建立相應制度,來保證監事會能夠獲得足夠信息從而對銀行的財務及風險狀況進行充分了解;高級管理層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內部決策的核心,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突出,對高級管理層缺乏制度上的約束。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黨委會和行長辦公會(參加這兩個會議的成員基本一致,一般情況下均為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是銀行內部決策機制的核心。高級管理層既負責制定銀行的總體發展戰略和年度發展規劃,又負責具體執行,從而使權力過分集中於高級管理層,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比較突出;激勵機制不夠科學有效,仍需進一步改進。從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這一層面上來看,各行股東大會普遍沒有建立對董事、監事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程序。董事會和監事會也未對其成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過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獎勵或處罰,從而難以對董事和監事起到激勵和約束的作用。董事會也未建立書面的、制度化的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進行評價的標准和程序,對高級管理層年度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也主要以任務完成情況為主(任務也往往由高級管理層自己確定),缺乏系統考核。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

②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是什麼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包括:推動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並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可協同例如北京時代新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合作,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

③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介紹

2002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公布《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該《指引》分總則、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監事和監事會、激勵約束機制、附則7章84條,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該《指引》第136條決定,廢止《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④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准則:
(一)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
(三)建立、健全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股東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股東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法定標准時,股東應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可能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在商業銀行有借款的股東要立即歸還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應提前償還。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在章程中規定「流動性困難」的具體標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股東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同一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股東的關聯企業的借款在計算比率時應與該股東在銀行的借款合並計算。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逾期未還期間內,其表決權應當受到限制。
第九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
股東需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前告知董事會。
股東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且未提供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不得將本行股票再行質押。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性擔保,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上款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商業銀行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
第十一條同一股東不得向股東大會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的人選;同一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及時報告持有商業銀行股份前十名的股東名單,以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商業銀行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控股股東對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包括年會和臨時會議。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說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不履行職責,致使出現商業銀行重大決策無法做出或者股東大會無法召集等情形時,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或商業銀行監事會,可以決定自行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應將召開會議的決定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的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但應確保股東有效行使其合法權利。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審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將股東提出的審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質詢案,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按照股東的要求指派董事會、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相關成員出席股東大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等。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年會除審議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股東大會審議范圍:
(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見及商業銀行執行整改情況;
(二)報告董事會對董事的評價及獨立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三)報告監事會對監事的評價及外部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監管機關規定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或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改正。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董事的任職資格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也不得擔任董事:
(一)因未履行誠信義務被其他商業銀行或組織罷免職務的人員;
(二)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不含以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借款)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股東或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
(三)在商業銀行借款逾期未還的個人或企業任職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二十五條董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培訓。
第二十六條董事依法有權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董事均應當及時告知董事會、監事會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中由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獨立董事應當獲得適當報酬。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及商業銀行機構和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情形的,應及時要求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商業銀行董事長不得由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董事長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商業銀行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四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當以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層成員等重大事項不應採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做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未經行長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四十條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董事擔任,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應包括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一條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審批,其中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還需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應同時報告監事會。
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做出的批准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和特別重大關聯交易的標准做出規定。董事會應當制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具體審批制度。
第四十二條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高級管理層在信貸、市場、操作等方面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進行評價,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五條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職責應當由董事會制定。各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標准、方式、途徑等,逐步建立、健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下設專門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籌備、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第四十八條高級管理層由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組成。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勤勉地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商業銀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商業銀行交易有關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五十條行長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組織開展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
行長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層成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一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需要,建立、健全以內部規章制度、經營風險控制系統、信貸審批系統等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機制。
商業銀行的內部稽核部門應當實行垂直管理並由行長直接領導。
商業銀行行長不得擔任審貸委員會成員,但對審貸委員會通過的授信決定擁有否決權。
第五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向董事會定期報告的制度,及時、准確、完整地報告有關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商業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的信息,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並制訂相應議事規則。高級管理層召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報送監事會。
第五十五條高級管理層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董事長越權干預其經營管理的,有權請求監事會予以制止,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任期內不應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商業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對新任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
高級管理層成員對董事會違反任免規定的行為,有權請求監事會提出異議,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七條高級管理層提交的需由董事會批準的事項,董事會應當及時討論並做出決定。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監督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盡職情況;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糾正其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
(四)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離任審計;
(五)檢查、監督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六)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
(七)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質詢;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會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外部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商業銀行整體利益。
外部監事報酬應當比照獨立董事執行。
外部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適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有關董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監事長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監事長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四條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擬定對本指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所列事項進行審計的方案。
審計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委託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上一年度的經營結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於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且不得遲於當年4月30日完成。審計報告完成後應當經監事會通過,由監事長簽名,報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在報送股東大會審議前,應當抄送董事會。
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審計結果有失公允,監事會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追究監事會有關人員的責任。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監事會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充分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監事會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門的辦公場所。監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例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
第七十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執行審慎會計原則,存在未嚴格核算應收利息、未提足呆賬准備金等情形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監事會發現商業銀行業務出現異常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質疑。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監事會。
監事會對銀行稽核部門報送的稽核結果有疑問時,有權要求行長或稽核部門做出解釋。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向商業銀行相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和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按規定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報告應當附有監事會的意見。監事會應當就報告中有關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制等事項逐項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收到高級管理層遞交的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擬訂的分紅方案應當事先報送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五條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並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進行處分或整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監事會。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採取處分、整改措施的,監事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報告股東大會。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薪酬與商業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程序。
第七十九條獨立董事的評價應當採取相互評價的方式進行,其他董事的評價由董事會做出,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的評價比照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執行。
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評價、薪酬與激勵方式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確定,董事會應當將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績效評價作為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結果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
任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都不應參與本人薪酬及績效評價的決定過程。
第八十條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給商業銀行和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商業銀行在條件具備時,經股東大會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十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本行的特點,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第八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⑤ 銀行如何建設穩健的公司治理機制

文/曾剛 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銀行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中國銀行業通過股份制改造,陸續建立起了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架構,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是,也必須看到的是,由於一些歷史遺留原因,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所特有的問題,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諸多缺陷,成為許多潛在風險的根源。也正因為如此,新任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新年伊始的一篇文章中,把建立穩健的公司治理機製作為中國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通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以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實質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僅限於股東的利益,而且涉及廣泛的相關者的利益,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不僅涉及內部治理,也包括了外部治理。 作為企業,商業銀行同樣面臨著公司治理的諸多問題。但由於銀行業具有許多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徵,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也因此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從1999年開始,巴塞爾委員會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司治理原則》為基礎,制定了《加強銀行公司治理的原則》,該原則確定了銀行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並推動其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之後,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於2006年和2010年,分別對該原則進行了修正和補充。 行業特殊性導致銀行的公司治理異於一般企業 與一般公司不同,銀行業具有諸多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導致了其公司治理結構會與一般企業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探討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之前,有必要對這些特殊性進行一下簡要的分析。 第一是資本結構的特殊性。 作為金融中介,負債經營是銀行業的基本特徵,從實踐來看,銀行業的負債率大都維持在90%以上,遠遠高於其他企業的水平。即使是在金融危機之後,監管環境趨緊,對銀行業的資本要求有所提高,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核心一級核心資本的要求比率也僅為7%以上,而資本充足率要求僅為8%以上。 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會對公司治理產生兩方面的影響。其一,從內部治理來看,低資本比率意味著股東可以用較少的資本支配大量的資源,隨著股權集中度的上升,股東機會主義缺陷所帶來的成本會迅速超過由此帶來的利益,進而弱化股東治理的有效性。其二,從外部治理來看。在低資本比率比例下,產品成功所可能產生的股東回報比較高,而相應的損失會比較有限,由此會導致銀行的創新(風險)偏好。在銀行風險具有外部性的情況下,銀行的創新偏好可能會給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利的影響。 第二是委託-代理關系復雜。 對於一般公司來說,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股東與公司之間,委託—代理關系表現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相比之下,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復雜得多。這種復雜性主要源於其龐大的利益相關者群體。 具體而言,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存款人與銀行之間、股東與銀行之間、貸款人與管理者之間、監管者與銀行之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此,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決的問題之外,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還須解決貸款人、存款人、監管者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 第三是銀行風險的外部性與公共安全網的存在。 和一般的企業相比,銀行風險具有更強的外部性。這一方面是因為銀行的客戶數量眾多,其經營風險的直接影響范圍較大;另一方面,由於銀行在融資以及支付體系中的重要性,銀行風險對宏觀經濟的穩定也會造成較大的威脅。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各國都建立有相應的風險保障制度,以確保銀行的安全,如存款保險制度、流動救助;等等。 這些制度,在宏觀上降低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在微觀層面,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卻會產生諸多的負面影響:其一,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下,已經存在銀行股東收益、成本不對稱的問題,並導致了銀行對風險的過度偏好。而救助制度會進一步降低股東成本,進一步強化銀行的風險偏好行為。其二,在不存在公共安全網的條件下,債務人會非常關心銀行的風險狀況和經營效果;但在公共安全網存在的情況下,債權人的這種監督激勵就不復存在,因為即使銀行倒閉,也不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債務人外部監督機制的喪失,極大地弱化了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 第四是銀行監管的影響。 如前所述,銀行業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特徵,其風險很容易擴散到數量眾多的客戶,甚至對宏觀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正因為此,銀行業是市場經濟中受到較為嚴格管制的行業之一。 從世界范圍的情況看,嚴格的行業管制對銀行公司治理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內部治理方面,現實中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參股比率、參股資格等方面的種種規制客觀上阻礙了銀行股權的集中,限制了大股東作為監督者在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而在外部治理方面,行業監管也極大地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場競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比如,監管部門對銀行業投資領域和產品創新的嚴格規制降低了產品市場的競爭對經理層的壓力;嚴格的行業准入和參股限制、復雜的核准程序提高了銀行業的並購成本、降低了並購成功的概率,使接管和並購機制在銀行業外部治理中的作用大大降低;此外,各國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也有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降低經理人市場在銀行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從以上所述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發,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要更多地關注利益相關者。 在公司治理領域,公司應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還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股東至上主義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爭論由來已久。如果說二者的爭論在一般公司治理領域還難分高低的話,那麼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問題上,利益相關者理論占據了絕對的上風。由於行業特徵的影響,商業銀行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較一般企業更為復雜。如何處理好股東與債權人、股東與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所在。 第二是銀行公司治理不僅要實現價值最大化,也應包括銀行自身的安全和穩健。 商業銀行是全社會重要的融資渠道和主要支付體系,其穩定與否事關整個經濟運行的穩定,也正因為此,銀行業往往會成為政府調控的重點目標。由此出發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與一般公司應有所差異。一般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尤其是股東財富) 的最大化;而商業銀行作為國民經濟特殊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照顧到宏觀經濟的穩定和金融體系的穩健。 第三是銀行公司治理應更多強調內部治理的重要性。 前文述及,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在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中,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競爭、經理人市場、並購市場以及債權人監督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內部治理機制是其公司治理的核心。 第四是應強調行業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外部治理機制效率低下的情況下,行業管制與監管在銀行公司治理中替代外部市場機制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可以彌補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可能存在的不足,對大股東和內部人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問題 總的說來,銀行公司治理與其行業特性密切相關。在巴塞爾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原則》出台之後的十幾年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已逐漸成為國際銀行監管和改革的核心內容。而在我國,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入,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和要求也開始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從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開始,監管部門在建立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不過,現實來看,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建設仍然處在起步階段,有幾個核心問題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問題。 如前所述,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上處於絕對的優勢。這樣一個概念,從理論上比較容易理解,但在實踐中卻很難有效執行。一是因為在銀行業務高度復雜的情況下,很難界定清除利益相關者的范圍。股東、客戶、員工,乃至政府和社會,可能都在此范疇內;二是即使能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對其利益的衡量也很難精確,而且,當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在沖突時,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如何去提高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第二是關於政府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問題。 在相關治理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是銀行業的普遍現象。在中國銀行業的實踐中,由於監管部門對非金融資本投資的嚴格限製造成了銀行股權的相對分散,更進一步地強化了內部人控制問題。而在大多數銀行的高管都由政府行政確定的情況下(政府或為銀行大股東),內部人控制的背後還隱藏著政府控制的問題(大股東控制)。這種情況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合理性,但從長遠發展來看,蘊涵著許多風險。 如何去改進這種狀況?進一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改善銀行的股權結構,推動股權的相對集中,由此對大股東和內部人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看起來都是可行的選擇。但具體的效果如何?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 第三是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問題。 前文中提到,由於銀行外部治理機制的有效性較低,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過,也應該看到的是,過於嚴格的監管也有可能削弱銀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監管當局對市場准入、產品創新、銀行並購以及股權結構等方面所進行的諸多限制,本身也可能削弱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因此,在強調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時,有必要釐清監管與一般外部治理機制之間的范圍和界限,監管強化的重點應集中於外部治理機制失靈的地方,而不是對市場機制的全盤替代。就這一點來看,監管部門在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時,也應對各種監管手段進行更為全面的考察,以降低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⑥ 長治市商業銀行的治理架構

長治銀行按照《公司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定,構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設立了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業務經營指導委員會和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擬訂了三會和相關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完善了董事會、監事會的選舉制度,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達到了互相配合,有效制衡。
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內審部和5個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下設監事會辦公室和2個專門委員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各主體均制定有明確的職權分工及議事規則,保證了「三會一層」的獨立運作、有序協調和有效制衡。

⑦ 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眾所周知,一個沒有免疫系統、或免疫力偏低的生命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而內部控制就是企業「生命體」的免疫系統。因此,欲使城市商業銀行這一新生的特殊企業不斷成長壯大,就必須在大力拓展各項業務的同時,更加有效地推進其自身免疫系統──內部控制建設,以保證城市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
一、城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指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以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確保商業銀行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為目標。為此,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必須保證在各級部門和各級人員中得到正確且充分地貫徹執行,以有效杜絕內部人員的違規操作、內部欺詐與犯罪行為。
1、城市商業銀行的定位
城市商業銀行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金融改革的產物。它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欲使城市商業銀行這一新生的特殊企業不斷成長壯大,就必須在大力拓展業務的同時,更加有效地推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保證城市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
2、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需要
商業銀行特殊的經營對象—貨幣資金,特殊的經營方式—信用中介,決定了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高負債」的基本特徵及其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既是城市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過程中安全穩健運行的可靠保證,更關繫到保障存款人利益,保障市場體系正常有序地運行和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不論是對決策層的權力控制,組織設置中的權力制衡,還是操作層的崗位監督,都不是新課題。但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的被兼並,以及近年來,金融系統的假按揭、內外部勾結轉移資金、員工監守自盜等案件屢有發生,一次又一次以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揭示了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巨大風險,如何建立規范、系統、可靠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有效地防範商業銀行巨大的經營風險對城市商業銀行則顯得更為至關重要。
3、城市商業銀行已初步建立內部控制體系
城市商業銀行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較集中,內控體系基礎薄弱,但經過近十年的發展,隨著人員素質、經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內部控制體系得到了初步建立,防範風險的能力得到不斷增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文件的推動下,城市商業銀行把加強內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建立健全資金管理、信貸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內部控制制度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1)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經營效益。按「統一計劃、兩級經營、比例管理、適時調節、歸口調劑、綜合平衡」的原則,建立資金、負債比例、債券業務、利率、存款、現金、票據貼現等方面管理規定。初步實現了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統一。
(2)實行審貸分離,完善貸款風險防範機制。城市商業銀行為了防範信貸風險,加強了對信貸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斷健全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一是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並制定其工作規則,實行嚴格的審貸分離,採取集體評審的方法,避免人情貸款,降低決策風險;二是加強貸款審批許可權管理,根據分支機構的資產風險狀況、貸款種類,分別下達貸款的審批許可權,促進信貸資金的優化配置;三是根據不同的貸款種類,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使每筆貸款的發放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
(3)強化財務管理,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為強化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操作,防範會計風險,採取了「一級對外、二級經營」的財務管理體制。一級對外指城市商業銀行的稅收統一由總部進行繳納;固定資產、租賃費、鈔幣運送費等固定費用統一由總部列支,集中管理;大宗物品統一由總部進行采購。二級經營指城市商業銀行的各支機構獨立對外辦理各項業務,各支機構實行指標控制下的費用開支。
(4)提高審計地位,內部審計權威得到加強。一是堅持集中審計、下審一級的原則,保證審計活動能夠獨立公正地進行;二是完善審計組織體系,充實審計隊伍;三是規范審計程序,擴大審計范圍,完善審計手段。
二、當前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唐雙寧指出,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在內部控制方面存在銀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完善;銀行尚未真正建立內控文化;控制分散與控制不足並存;部分基層機構內控制度執行情況不容樂觀,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現象依然存在;銀行分支機構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不足等5個急需要解決的問題。城市商業銀行在市場化運行的實踐中,與建立規范化商業銀行的高標准相比,內部控制建設仍然存在明顯不足,迫切需要加以改進。主要表現在:
1、對內控制度的認識不到位,違規經營時有發生。有的城市商業銀行把內部控制簡單地理解為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裝訂、匯總,認為做了整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於建立了內控機制;有的城市商業銀行在把握內控與管理、內控與風險、內控與發展的關系等問題上,認識有偏差,把加強內控與發展和效益對立起來,在業務拓展和風險防範的抉擇中,側重於抓規模、抓效益,不切實際地求得資產規模的擴張,造成違規違章現象發生,以致資產質量低下。
2、對分支機構的控制不力,管理還有漏洞。有的城市商業銀行支行的負責人長期沒有交流和輪換,使這些支行存在的問題難以及時被發現,經營風險加大。有的城市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往往是任務、指標布置的較多,對完成任務的過程和手段檢查不夠,對執行金融方針政策的檢查較少。
3、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監督制約機制。有的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與經營班子、法人代表與經營負責人合二為一,不符合《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要求,這實際上導致銀行內部制約機制的失效;有的董事長與行長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造成董事長直接經營,行長沒有相應權力,或者行長權力過大,缺少董事會約束;有的股東大會及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4、稽核機制不建全,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落實。有的城市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力量薄弱,人員素質不高,不能起到查錯防漏、糾正違規、強化管理、控制風險的作用。有的內部稽核體制不順,本身沒有處理問題權,有的問題得不到真實反映,使一些問題被積壓下來,而且對一些有章不循、建章操作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制約措施。
5、現行的內控制度不健全,不適應業務營運發展的需要。有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實現管理和經營的有效性目標方面,其沿用的內部控制規章還是過去的指標考核辦法,考核指標在數量上每年雖然的所變動,但考核的內容和方法明顯陳舊,導致一些支行從自身利益出發,置各種制約於不顧,違章操作。有的分支機構搶拉客戶,亂用核算科目,篡改賬表等問題,都說明了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不同步問題。
6、風險控制系統不健全,對內部控制的評價與監督不夠。風險控制是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中的一個難點,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以整體風險控制為目標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尚處於軟約束階段,以局部風險控制為內涵的授權分責管理還執行不嚴格,缺乏具體風險評估及控制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監控、交易風險管理監控的手段,管理制度和評估方法也極不完善。
三、建立健全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方法
1、建立城市商業銀行有效內部控制
城市商業銀行有效內部控制(無時不控、無處不控、無事不控、無人不控)要做到「一二三四五」。一是要培育一種在全行上下得到溝通、講究誠信、勤勉盡責、排斥利益沖突的控制文化。二是要破除兩個誤區:(1)以運動式的檢查監督代替連續性的內部控制,(2)以內部控制規章制度代替內部控制。三是要確立內部控制的三大目標,構築三位一體的內部控制體系,具體而言,就是要確立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遵循法律規章這三大控制目標,構築前台監控、中台監督和後台評價的三位一體的內部控制體系。四是要建設好前台監督、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四支內部控制監督隊伍。由於基層網點復核人員配備不充分,可將事後監督關口前移到一線進行事前預防性控制;內部控制應實行集約化管理,整合會計、清算、儲蓄、信用卡、信貸、科技等各項監督檢查職能,進行檢查性控制和指導性控制;內部稽核對內部控制的效果進行獨立的後評價,起到糾正性控製作用;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是內部控制的最高決策機構,發揮戰略性控製作用。五是要建立內部控制五要素的分析評價框架,學會運用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文化、風險確認和評估、控制活動和職責分離、信息交流和溝通以及監督活動和糾正缺陷這五大要素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狀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構建「以人為本」的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
在現代公司制下,以保護資產和查錯防弊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明顯不能滿足需要。這種內控職責不僅僅包括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還將促進單位貫徹其經營方針及提高經營效率納入其中,這是公司治理結構對內部控制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構建思路是:明確各控製成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以控制環境為基礎、風險評估為依據、控制活動為手段、信息與溝通為載體,監督與控制為保證的內部控制整體框架。
(1)以「人本主義」作為構建內部控制機制的信條,營造良好的內控管理文化氛圍。具體表現在內部環境的控制,包括領導班子與組織機構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安全保衛及法規管理、信息系統控制等方面,既要重視正式約束的建設,也要充分考慮非正式約束的作用。從內控管理降低銀行風險的角度看,好的非正式約束有助於人們價值觀念、道德規范的形成,自覺約束人們的行為,減少制度對其的強制性。從而節約銀行運行中處理磨擦的費用和正式約束制度成本的支出,避免出現再好的正式約束制度由於沒有非正式約束的配合導致「好看不中用」尷尬局面。
(2)以「風險評價」為依據,通過建立內控評價管理辦法推動內控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a.制度建設評價標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評價標准,首先要遵循國家的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二是遵循「控制論」的基本原理,既要具有完整性和有機結合性,又要以「有效控制」為原則,通過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有效監測分析、有效控制銀行經營活動;三是遵循電子技術的程序化和科學化原則,將內控資料規范存儲和積累,便於監測、分析和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b.制度執行評價標准
內控制度執行評價標准包括內控環境、內控風險識別、內控活動的有效性、內控信息的交流反饋。一是內控環境標准,包括:內控執行人員的價值觀和道德觀是否完整可靠;內控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程度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各級管理層的內控意識是否牢固樹立;內控人員的內控能力是否與其責任相匹配;內控用人機制是否健全有效;內控管理層和監督層對內控是否給予了充分的關注等。二是內控風險識別標准,包括:內控管理的總體目標和分項目標是否明確,二者的關聯程度如何,各級管理層為確保整體目標實現的參與情況和承擔責任是否清晰、明確;是否建立了對內部和外部內控風險預測和識別機制,即內控風險預測是否透徹和恰當,內控風險評價概率和頻率依據是否准確可靠,是否建立了內控風險的預測和識別的反應機制。三是內控活動的有效性標准,包括:銀行的每項經營和管理是否都設有恰當的風險監控活動;內部風險控制活動是否保證內控指令得到全面的執行;通過內控活動的實施是否及時有效地化解相關風險。四是內控信息的及時反饋標准,包括:是否建立了各種有效的內控信息交流反饋系統,即內控系統崗位員工通過內控責任的履行,發現可疑和不軌行為是否及時將信息傳遞給管理層,管理層是否將內控信息以一定方式及時轉達給有關人員有效履行其內控職責,達到內控的預期效果;內部控制系統當中每位員工和每個內控管理部門所負有的內控管理信息的交流職責、交流渠道、交流方式、交流時間是否真正明確;內控信息的上傳下達和橫向交流手段與方式是否切實可行、及時有效等。
c.內控制度保障評價標准
一是是否建立和設置了適時跟蹤評價反饋內控情況的渠道和工作程序以及組織保障措施。二是內控體系中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內控制約關系是否建立和運轉有效。三是內控制度的缺陷是否得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四是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拓展和品種的創新,內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政策是否得到了及時的調整、修正和完善。
(3)以「高效信息溝通」為依託,通過電子化信息交流渠道的安全運轉,保證銀行內控體系有效運作。通過建立風險報告制度保證風險管理的信息溝通,保證決策層能夠通過內控評價和風險報告,對內控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對風險監測報告進行整理分析,做出有分析依據的判斷決策;執行層在責任劃分和許可權內履行風險內控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層通過對決策管理層和執行層工作的事後再監督與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罰。
只有形成內控管理有標准、部門設置有制約、操作有制度、崗位有職責、過程有監控、風險有監測、工作有評價、事後有考核的全面有效內控制度體系,才能確保城市商業銀行實現經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