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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11-30 19:13:57

⑴ 禁毒立法的意義是什麼啊

《禁毒法》立法意義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於2008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法律。

《禁毒法》是我國禁毒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促進禁毒工作良性開展的有力法律保障,是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所取得的重大立法成果,標志著我國禁毒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軌道,《禁毒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禁毒人民戰爭,不斷鞏固和擴大禁毒斗爭的成果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開創我國禁毒工作的新篇章,必將對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禁毒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禁毒法》的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這一條不僅闡明了《禁毒法》的立法目的,也體現了《禁毒法》立法的重大意義。貫徹和實施《禁毒法》,建設健康、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

《禁毒法》立法背景

禁毒是我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和方針,從解放初期的禁毒運動到新時期的禁毒斗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禁毒法》是開展禁毒斗爭的迫切需要。

(一)制定《禁毒法》是應對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需要。

我國政府深入開展禁毒人民戰爭的禁毒戰略,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效。但是,由於國際、國內、地緣以及歷史、政治、經濟等諸多復雜原因, 我國毒品問題發展蔓延的總體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仍日趨嚴重,禁毒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二)制定《禁毒法》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法律體系的需要。

隨著禁毒工作的不斷深入,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全面規范禁毒工作的禁毒基本法律越來越必要和迫切。制定《禁毒法》是整合現行有關禁毒的法律資源,解決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形成效力層級分明、彼此協調統一的禁毒法律體系的需要。長期以來我國禁毒工作積累了大量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

(三)制定《禁毒法》是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的需要。

目前我國已加入了聯合國《1961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精神葯物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禁毒國際公約以及其他一些國際禁毒協議或協定。在這些禁毒公約和協議中,對締約國的禁毒立法提出了許多具體要求和建議。與此同時,禁毒國際合作還涉及公安、司法、海關、衛生、葯品監督、商業等很多部門的職責,需要有一個牽頭部門來組織、統籌運作。

《禁毒法》五大亮點

《禁毒法》共七章71條,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法律責任,規范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其中有五大亮點,是我們學習領會《禁毒法》的重點、貫徹落實《禁毒法》的關鍵。

第一大亮點

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

禁毒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經濟、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和諸多管理部門,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統一領導,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資源、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為此,《禁毒法》第一次從法律層面規定了這一工作機制,明確了政府、部門和公民的禁毒職責。

第二大亮點

第一次將禁毒委員會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依法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禁毒法》確立了禁毒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設立禁毒委員會,是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工作最直接的體現;堅持政府對禁毒工作的統一領導,最有力的就是由禁毒委員會履行組織、協調和指導職能。在這次立法中,正是考慮到禁毒工作涉及多部門、多領域,迫切需要一個能夠統籌各部門的領導機構,因此將組織機構寫入法律,這在其他立法中是不多見的,也是由禁毒工作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第三大亮點

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這一方針更加強調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醫療、外交等多種手段治理毒品問題,推動禁毒工作從部門行為轉變為行政行為和社會行為;更加強調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工作同步推進,以法律形式固定由禁毒宣傳教育、堵源截流和緝毒執法、禁吸戒毒、禁種鏟毒、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禁毒國際合作等構成的社會化、專業化、國際化禁毒框架,符合毒品問題發展規律、我國毒情和綜合平衡的國際禁毒戰略。

第四大亮點

明確規定了禁毒保障機制。《禁毒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依法確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機制。總結三年禁毒人民戰爭的寶貴經驗,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中央和地方財政加大了對禁毒工作的投入,僅中央補助地方禁毒專項經費就達11.7億元,補助地方禁毒基礎設施建設經費5.14億元。正是考慮到禁毒是一項需要長期開展、不斷加強的工作,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為此,《禁毒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禁毒經費保障規定,確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經費保障。

第五大亮點

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對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從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出發,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吸毒人員要懲罰、更要教育和救治,對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禁毒法》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種戒毒措施進行了注重人性化與提高戒毒效果並重的整合,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首次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立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增設了戒毒康復場所等相關內容,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和對吸毒人員的關愛,必將有力推進我國禁吸戒毒工作的長遠發展。

⑵ 我國禁毒立法的意義有那些啊

禁毒工作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2007年12月29日,禁毒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並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面對日益嚴峻的形勢,禁毒法「利劍出鞘」,對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彰顯了我國政府的禁毒決心。

確定「四禁並舉」方針

禁毒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通過立法明確把禁毒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確定禁毒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同時,禁毒法還明確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

專章規定禁毒宣傳教育

毒品易沾難戒,動員全社會加強對毒品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嚴格落實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防止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禁毒法單設「禁毒宣傳教育」一章。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法還具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加強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學校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義務,以及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作了規定。

全面規定毒品管制措施

為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禁毒法在對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規定以及多年來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對毒品管製作了全面規定。

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為了及時發現毒品違法犯罪,加大打擊的力度,禁毒法還對公安機關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以及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作了明確規定。

戒毒措施具有針對性

為了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和幫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針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

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對於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同時,禁毒法還對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的社區康復、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等作出了規定。

加強禁毒國際合作

為了加強禁毒國際合作,根據多年禁毒國際合作的實踐,禁毒法對禁毒國際合作的原則、內容和工作機制,以及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等作出了規定。

禁毒法規定,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⑶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目的是

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目的:

1、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2、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3、保護公民身心健康;

4、維護社會秩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三、《禁毒法》有五大亮點,學習領會《禁毒法》的重點、貫徹落實《禁毒法》的關鍵。

第一大亮點: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

第二大亮點:第一次將禁毒委員會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依法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

第三大亮點: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

第四大亮點:明確規定了禁毒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大亮點: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立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增設了戒毒康復場所等相關內容。

⑷ 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a預防和懲制度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目的:1、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2、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3、保護公民身心健康;4、維護社會秩序。《禁毒法》有五大亮點,學習領會《禁毒法》的重點、貫徹落實《禁毒法》的關鍵。第一大亮點: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⑸ 制定《禁毒法》的目的

直接目的是禁毒呀,根本目的是保持社會穩定。

⑹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目的是什麼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⑺ 制定禁毒法的指導原則是

制定《禁毒法》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專群結合」。

二是預防與懲治相結合。

三是教育和救治相結合。

⑻ 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這是根據當前禁毒工作實際需要,總結多年來禁毒工作實踐經驗制定的一部全面綜合規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工作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關繫到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關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黨和國家對此一貫高度重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和進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加強禁毒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毒品問題全球化趨勢加劇,我國的禁毒工作形勢仍然比較嚴峻,境外毒品滲透嚴重,國內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登記在冊的吸毒人數不斷增加,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誘發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問題不斷發生。這些都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危害著社會治安秩序。因此,禁毒法的通過,對於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⑼ 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1、禁毒工作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關繫到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協調發展,關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黨和國家對此一貫高度重視。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和進行毒品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加強禁毒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2、隨著毒品問題全球化趨勢加劇,我國的禁毒工作形勢仍然比較嚴峻,境外毒品滲透嚴重,國內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登記在冊的吸毒人數不斷增加,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誘發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問題不斷發生。

這些都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危害著社會治安秩序。因此,禁毒法的通過,對於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9)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什麼擴展閱讀

《禁毒法》: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