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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發布時間: 2021-12-03 04:12:24

❶ 有限合夥企業怎麼交所得稅

1.合夥企業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

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和法人,A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B合夥企業,應以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

3.「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分配比例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為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合夥人按分配比例計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❷ 合夥企業稅怎麼交

合夥企業稅怎麼交?
一、有限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夥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各地對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上海地區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企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可以享受20%優惠稅率,自然人普通合夥人,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先分後稅」是指分配了再繳稅
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認為「先分後稅」是指先向合夥人分配利潤,而後才需要納稅是一種誤解。如果合夥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一直不作分配,合夥人則不需要繳稅。
正確的理解「先分後稅」:「先分」是指「應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夥人的利潤,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夥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合夥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主體,由合夥人繳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合夥企業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對於流轉稅而言,合夥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合夥企業屬於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准,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品目繳納增值稅。
四、股息紅利並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
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0]91號文規定,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的收入,應作為合夥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稅。合夥人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84號);合夥人為法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不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應並入法人合夥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❸ 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繳稅

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企業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虛假出資本身即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表現之一,因此承擔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據。

而抽逃出資發生在合夥企業成立後,不屬於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但抽逃出資本身是對合夥企業財產權的侵害,違反了《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的規定,應定為違反法律,應將抽逃部分予返還。

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為,並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則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有限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出現了違反合夥協議規定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把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明確的寫入合夥協議中,作到懲罰有依據,當到了條件成熟的時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應該如何進行處罰等。

參考資料:有限合夥企業-網路

❹ 合夥企業如何做賬納稅

合夥企業的納稅方式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來繳納。如果協議無約定的,按照合夥人協商的分配比例來繳納;如果協商不成的,按照實繳比例來納稅;如果出資比例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納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❺ 合夥企業的稅收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下稱91號文)確立了「先分後稅」的合夥人所得稅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進一步明確,合夥企業實現的所得,無論利潤分配與否,均按照合夥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的應稅所得。其中,法人合夥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夥人根據所得的性質分別適用「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個人通過合夥制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可選擇按比例稅率20%或五級超額累進稅率5%-35%計算個人所得稅。

❻ 合夥企業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納稅額確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稅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申報機關: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6)合夥企業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准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准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准備金不得扣除。

❼ 合夥企業 有什麼稅

請參照以下:
1、合夥企業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
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和法人,a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b合夥企業,應以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
3、「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分配比例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為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❽ 有限合夥企業怎麼納稅

有限合夥企業納稅的,有4個注意事項。例如:1、有限合夥企業所得稅征稅原則;2、有限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分配原則;3、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4、納稅時點。合夥企業獲得投資收益,要從行申報按合夥協定約定比例計算的紅利所得。在合夥企業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天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❾ 有限合夥企業所得稅怎麼報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合夥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由此可見,合夥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稅納稅義務,其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根據上述「先分後稅」原則,合夥企業應當將應納稅所得在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分得的所得視為投資收益與自身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以有限合夥人的自己名義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無論合夥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夥人名下,各合夥人都應當按應享受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為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范疇,所以有限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所得不屬於免稅收入。
第三,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的虧損只能用該合夥企業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筆者認為,合夥企業的盈利可以抵減有限合夥人當年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