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足聯規定
國際足聯章程國際足聯章程國際足聯章程國際足聯章程
1.會員協會應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代表大會;
(2) 提出代表大會討論議題的建議;
(3) 提名(4) 國際足聯主席的候選人;
(5) 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競賽;
(6) 參加國際足聯的援助和發展計劃;
(7) 行使此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種權利。
2. 行使以上權利必須服3. 從本章程和適用規程的規定。
第13條
會員協會的義務
1.會員協會應承擔以下義務:
(1)在任何時候完全遵守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指令以及國際足聯機構的決定;
(2)參加國際足聯組織的競賽;
(3)交納會費;
(4)確保其會員遵守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指令以及國際足聯機構的決定;
(5)遵守《比賽規則》;
(6)承擔此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項義務。
2.任何會員協會違反上述義務將根據本章程規定受到制裁。
第14條
暫停會員資格
1.代??違反其義務的會員,執委會可以立即暫停其會員資格。如果執委會沒有取消暫停處罰,則該處罰將持續到下一屆代表大會。
2.在下一屆代表大會上,該處罰決定的批准需四分之三的多數票,否則處罰自動取消。
3.被暫停會員資格的協會將失去其會員權利。其他會員協會不得同其進行體育方面的聯系。紀律委員會還可能對其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4.任何會員協會如果在連續四年中沒有參加兩項或以上國際足聯賽事,則根據代表大會的投票結果將被暫停會員資格,只至其恢復承擔此義務。
第15條
開除會員資格
1.代表大會可在以下情況下開除會員協會的資格:
(1)會員沒有履行對國際足聯的財政義務;或
(2)嚴重違背國際足聯章程、規程、決定或道德守則;或
(3)失去在其國家的足球協會的地位。
2.決定開除會員資格必須有絕對多數的有投票權的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並有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
第16條
會員的退出
1.會員可以退出國際足聯,退出從該年的年底開始生效。退出協會必須在年底六個月以前通過掛號信通知國際足聯秘書處。
2.准備退出的會員協會必須在履行完其對國際足聯和其他會員的財政義務後退出才有效。
第17條
會員協會的機構
1. 會員協會的機構只能通過本協會內的選舉或任命產生。協會必須在各自的章程中規定選舉的程序以保證選舉和任命的完全獨立性。
2. 國際足聯不承認未經上述第1款的程序產生的協會機構,即使是過渡性質的也不允許。
3. 國際足聯不承認任何未經上述第1款的程序產生的協會機構所做的決定。
第18條
各級聯賽和其他俱樂部組織的地位
1.各級聯賽或任何其他俱樂部組織必須經會員協會承認並隸屬於協會。協會的章程應明確這些組織的權力范圍、權利和義務。這些組織的章程和規程必須報經協會批准。
2.各會員協會應確保所屬俱樂部就任何同會員資格有關的事務的決定權,不受外部機構影響且不論其採取何種法人結構。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比賽的完整和競爭性受到威脅,會員協會都應確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時控制一家以上的俱樂部。
第三章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
第19條
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
1. 代表大會可因某人對國際足聯的傑出貢獻而授予其名譽主席或名譽會員的稱號。
2. 名譽主席和名譽會員由執委會提名。
3. 名譽主席或名譽會員可參加代表大會及討論,但無投票權。
第四章洲際足聯
第20條
洲際足聯
1.國際足聯承認下列由屬於同一洲的協會所組成的洲際足聯:
南美足球聯合會
亞洲足球聯合會
歐洲足球聯合會
非洲足聯
北美及加勒比海足球聯合會
大洋洲足球聯合會
2. 特殊情況下,國際足聯可授權某洲際足聯接納地理上屬於另一大洲而又非該洲足聯會員的協會為會員。但需徵求所屬地理洲際足聯的意見。
3. 上述各洲際足聯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服從和遵守國際足聯的章程、規程和決定;
與國際足聯在各個領域合作來組織國際比賽和完成第二條中所規定的目標;
根據國際比賽日安排組織本大洲俱樂部比賽;
根據國際比賽日安排組織本大洲的國際比賽,尤其是青少年比賽;
保證未經本洲際足聯的同意和國際足聯的批准,不成立國際性聯賽組織或相應的俱樂部或聯賽聯合體;
根據國際足聯的要求,接收申請加入國際足聯的協會為臨時會員。此舉可使有關協會能夠參加洲際足聯的比賽和會議。
洲際足聯的章程和規程將規定臨時會員協會的其他權利和義務。臨時會員不得參加國際足聯的決賽階段賽事。
根據本章程選舉作為本大洲際足聯代表的國際足聯執委
通過召開咨詢會議來積極和建設性地發展與國際足聯的良好關系和合作,並同國際足聯協商解決與國際足聯和洲際足聯利益相關的事務。
保證指派到國際足聯機構和當選國際足聯執委的代表在相互尊重、團結、公平競賽的基礎上忠實履行其職責;
設立與國際足聯各委員會相對應的委員會並與之緊密合作;
在特殊情況下,徵得國際足聯的同意,准許另一洲際足聯的會員協會(或其所屬俱樂部)參加本足聯舉辦的正式比賽;
通過與國際足聯的相互合作,廣泛採取有效的措施鼓勵在本洲內發展和提高協會足球運動(如制定發展計劃、舉辦學習班、會議等);
組織必需的機構完成相應的任務;
獲得足以完成任務的基金。
4. 國際足聯執委會可授權洲際足聯代行其一部分職責或職權。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足聯應同相應的洲際足聯簽定合適的協議。
5. 洲際足聯的章程和規程必須提交國際足聯批准。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21條
機構
1. 代表大會是國際足聯的立法機構,也是最高權力機構。
2. 執委會是國際足聯的執行機構。
3. 秘書處是國際足聯的行政機構。
4. 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應履行其職責以協助國際足聯執委會的工作並向其提供建議。本章程將規定常務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其組成、工作和其他職責由專門的規程規定。
代表大會
第22條
代表大會
1. 代表大會包括常規代表大會和特別代表大會。
2. 國際足聯常規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執委會應確定會議地點和日期。各會員協應至少提前三個月收到通知,並在大會開始至少一個月前收到書面開會通知。書面通知應包括會議議程、主席報告、財務報表和審計師報表。
3.執委會可在任何時候召集國際足聯特別代表大會。
4.在國際足聯五分之一的會員協會的書面要求下,執委會可在收到要求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特別代表大會。召開特別代表大會的書面要求應確定會議議程。
5.各會員協會應在大會開始至少兩個月前收到會議日期、地點和議程的通知。特別代表大會的議程不得更改。
第23條
投票權、委託人和觀察員
1. 每個協會有一票表決權,由其代錶行使。只有出席大會的會員協會有權投票。不得通過委託人、第三方或信件形式投票。
2. 大會代表必須屬於其所代表的協會,並由該協會適當機構選派。
3.洲際足聯的代表可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代表大會。
4.任期內的執委不得擔任其協會的代表。
5.國際足聯
代表的姓名必須在開會前報送秘書處,並必須註明投票人。如投票人在大會期間離開會場,將由國家足協報送的名單上的第二人代行其職責。
3. 只有出席大會並有投票權的代表方能決定投票。
4. 任何人不能同時代表其他協會。
5. 主席應根據代表大會標准程序主持大會。
第24條
國際足聯主席候選人
1.只有會員協會可提名主席候選人。候選人姓名必須於代表大會至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交國際足聯秘書處。國際足聯秘書處必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將所有候選人名單通知會員協會。
第25條
常規代表大會的議程
1. 國際足聯秘書長應根據執委會和會員協會的提議制定大會議程。會員協會應在大會開始至少兩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交提議,並附有簡短說明。
2. 常規代表大會的議程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聲明代表大會的召開和組成符合國際足聯章程;
通過議程;
主席致詞;
任命五人檢查會議記錄;
任命唱票人;
暫停或開除會員資格(如需要);
通過上屆大會會議記錄;
工作報告(包括從上次大會開始的所有工作);
提交整理和修訂過的收支平衡表、收入和支出帳目;
通過財務報告;
通過預算;
接納會員(如果需要);
討論修改《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准程序》的建議(如果需要);
討論會員協會和執委會根據第1款的規定提出的建議(如果需要);
任命審計師(如果需要);
選舉主席和確定副主席及執委(如果需要)。
3.經由四分之三的與會並有投票權的代表的同意,可以更改大會的議程。
第26條
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准程序的修訂
1. 代表大會負責修訂《國際足聯章程》、《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准程序》。
2. 修訂提議必須由一個會員協會或執委會以書面形式向秘書處提出,並附有簡短說明。由會員協會提出的修訂提議需有至少兩個會員協會的書面支持方有效。
3. 要對修訂提議進行投票,代表大會必須有絕對多數(超過一半的會員協會)的有投票權的會員協會與會。
4. 修訂提議必須有出席大會的有投票權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數的同意方可通過。
5. 對《章程實施細則》和《代表大會標准程序》的修訂提議必須由一個會員協會或執委會以書面形式?大會標准程序》的修訂意義若得到與會有投票權的代表的簡單多數的同意即獲通過。
第27條
選舉,其他決議以及必需的多數
1. 選舉投票為秘密投票。
2. 其他決議,如需表決,採取舉手錶決。如舉手錶決不能明確是否獲得多數通過,則以點名方式進行表決。點名按會員協會名英文字母順序進行。
3. 選舉國際足聯主席,第一輪投票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有效統計票數。第二輪及後幾輪的投票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的選票。如果有兩名以上的候選人,則從第二輪投票開始,依次淘汰票數最少的候選人,直至最後剩餘兩名候選人。
4. 未經本章程特別規定,其他決議獲簡單多數的票數即可通過。統計出的有效票數將決定獲得簡單多數所需票數。棄權不予計算。
第28條
會議記錄
1. 秘書長負責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
2. 大會會議記錄由代表大會指定的會員協會審查。
第29條
決議的生效日期
除非代表大會另行決定決議的生效日期,則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在大會結束後六十天對所有會員生效。
2. 足球的詳細規則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意球的種類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於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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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際足聯規定的足球的標准
球是圓形的,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一般是為12塊黑色正五邊形面料與20塊正六邊形面料拼合而成。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准:停止比賽。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准: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4. 足球規則大全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2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3
競賽規則註解2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5. 足球的規則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2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3
競賽規則註解2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6. 足球詳細規則
11人制足球規則 足球比賽場地介紹 (一)球場 1、 球場面積必須符合規則的規定。國際足聯曾規定世界盃決賽階段比賽場地為長105米、寬68米。國內基層比賽的場地可因地制宜,但在任何情況下,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場內各區域的面積不得變更。 2、 球場地面必須平坦,硬度合適,以不傷害運動員和不影響球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國際足聯世界盃賽組織委員會曾指令世界盃足球賽不得在人造草皮球場上進行。 (二)界線 1、球場各線須與地面平齊,不得做成V型凹槽或高出地面的凸線。線的顏色須清晰。土地球場最好用白灰粉或灰漿畫線,天然草皮球場宜用熟石灰粉畫線,不要用生石灰粉或灰漿澆畫。為了防止雨水沖刷,亦可用白色塗料畫線,但不得用木條、磚石或碎瓦等物填平的溝槽作界線。 2、場地各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一般以12厘米為宜)。邊線與球門線的寬度應包括在場地面積之內,其他各線寬度亦應包括在該區域面積之內。球門區和罰球區的丈量,都應從球門柱內側和球門線外沿量起。球門線的寬度必須與球門柱的寬度相等。 (三)邊線與球門線 1、邊線與球門線劃定的足球場是足球比賽時隊員的基本活動區域。比賽開始後,未經裁判員許可,隊員及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場。 2、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或球門外的球門線時,即為球出界而成死球,分別以擲界外球、踢球門球或角球恢復比賽。 3、球門間的球門線是判斷球是否進門的標准線,只有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內的這條線時方可算球進門。 4、執行罰球點球時,防守方守門員應站在球門間的球門線上。 5、在對方罰球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如果球距球門間的球門線不足9.15米,則允許防守方隊員站在球門線上。 (四)中線 1、中線把全場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中線的寬度應包括在每個半場的面積之內。 2、開球時,雙方隊員必須站在本方半場內(且守方隊員不得進入中圈)。當裁判員鳴哨後,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方為開始,這時雙方隊員可進入對方半場。 3、 隊員在本方半場無越位犯規。 (五)球門區 1、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門球及本方的任意球。 2、當球在球門區內時,裁判員令比賽停止,若以墜球恢復比賽時,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凡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離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等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六)罰球區(也稱為禁區) 1、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可以用手觸球。 2、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犯規則第十二章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時,都應判罰球點球。 3、踢球門球或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 (1)對方應退出罰球區。 (2)必須把球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才能恢復。 4、罰球點球時,除主罰隊員與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須在罰球區及罰球弧外的場內、罰球點的後面;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比賽即為恢復,此時隊員方可進入罰球區。 (七)角球弧 踢角球時,球必須放定在角球弧內。 (八)罰球點 罰球點球時,球必須放定在罰球點上。因大雨沖刷,罰球點模糊不清時,由裁判員確定罰球點的位置。 准確位置:在球門線中垂線上,距離11米(12碼)。 (九)開球點 中線的中點俗稱開球點。開球時,球必須放定在該點上。 (十)中圈 開球時,守方隊員須站在中圈以外的本方半場內。這同踢任意球時,守方隊員須站在至少距球9.15米處的意義相同,其作用是保證攻方隊員踢球時不受對方阻礙。 (十一)罰球弧 罰球點球時,除主罰隊員與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須在罰球區及罰球弧外的場內、罰球點的後面;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比賽即為恢復,此時隊員方可進入罰球弧。 (十二)角旗 1、角旗是場地四周的標志,應垂直豎於邊線與球門線外沿的交點處。 2、角旗桿的高度(桿頂至地面)不得低於1.50米,桿的頂端應為平頂,以防刺傷隊員。角旗顏色應與助理裁判員用旗和場地顏色有明顯區別,晚間比賽使用燈光時,可用白色角旗。角旗可用布或綢料製成,規格一般為30厘米×40厘米。 (十三)中線旗 在中線兩端距邊線外至少1米處,可各豎立一面與角旗大小相同的中線旗,作為中線的標志。它對判斷越位有益。 (十四)球門 比賽場地的球門應是固定的,門柱及橫梁的寬度與厚度均應相同。球門顏色必須是白色。准確規格為:球門7.32米×2.44米。 (十五)球門網 1、球門網的作用是幫助裁判員看清球是否進進球門,因此球門網只能掛在球門後面,牢固地附加在球門橫梁、立柱上,下端釘在地上,不得使球穿過。掛鉤不得釘在門柱側面或橫梁的下沿。 2、球門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並在球進網後不致彈出。一般較多採用從球門後面用繩將網拉起的方法。 (十六)場地四周 1、按照比賽組織機構的要求,可在球門線的外面(一般距角旗2米、球六區線與球門線的交點3.5米、球門柱6米)畫一條攝影人員限制線,攝影人員應在這條線的後面。如有廣告牌的後面。 2、第四官員的席位設在場外靠近中線的延長線處;替補員的席位設在距第四官員席位兩側各10米左右並與之相齊處。各隊的教練員、替補員及工作人員應在替補席上。替補席的席位數按照比賽組織機構的要求確定,目前我國確定為14個席位。 3、技術區域。技術區域一詞在《足球競賽規則》第三章中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的第二條已經提及,區域內有為球隊的技術人員和替補隊員提供的座位。 技術區域可以根據場地情況做大小和位置上的調整。以下是對技術區域設置的一般性指導: (1)技術區域是從替補席兩側向外1米、距邊線1米以內的區域。 (2)建議用標記線明確該區域。 (3)技術區域內的人數由競賽規程規定。 (4)根據競賽規程,技術區域內的人員應在比賽開始前確認。 (5)每次只允許一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指揮結束後應立即退回替補席。 (6)教練員和其他官員必須在限定的技術區域內,除非遇到特殊情況,例如理療師或隊醫在得到裁判員的允許進場察看受傷隊員時。 (7)技術區域內的教練員和其他人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十七)檢查場地 裁判員應認真檢查比賽場地。比賽開始前和中場休息時,對於模糊不清的界線(尤其是球門附近的界線)要令有關人員重新畫出。如因雨雪致使場地泥濘、界線不清時,可在場地四周的規定位置插上10面小旗,小旗距界線均為1米,小旗的規格與角旗相同,以有助於裁判員作出判斷。 國際足協規則小組決議 (1)國際比賽球場最大面積為:長度一百一十公尺、寬度六十四公尺。 (2)各國足球協會必須嚴格遵照規定的面積,布置球場。在舉辦國際比賽時,必須於賽前,將比賽地點及球場面積,通知客隊的國家足球協會。 (3)國際足球協會規則小組,已同意規則中所用的英制與公制對照 (4)端線的寬度,應和球門柱及橫木的厚度相同,因此球門柱內外邊的 線應是一樣寬。 (5)為了劃球門區域及罰球區域,在端線上量的六碼及十八碼的距離, 必須從球門柱的內方量起。 (6)球場的面積,包括場內各區域界線的寬度在內。 足球的材料及標准 球是圓形的,以皮革或其它合適的材料製成,一般是為12塊黑色正五邊形面料與20塊正六邊形面料拼合而成。球體的圓周,不得超過70公分(28吋),不得少於68公分(27吋)。球 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 克(14盎司)。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 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更換不合標準的球 如果在比賽中,球破裂或不合標准:停止比賽。更換標準的球,在球破裂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球是 在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如果不是在比賽中,如中場開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罰球點球或擲球入場時,球破裂或不合標准:依照規則重新開始比賽。比賽時間內,未經過裁判同意,不可更換比賽用球。
7. 誰有國際足聯最新的比賽規則
1,比賽過程中的換人不再通過場上主裁判的同意,由第四官員同意即可.也可以在不是死球的情況下進行;
2,對給予黃牌警告的球員,同時實行小罰3分種 的處罰.也就是在給予黃牌警告的同時,被罰下場3分鍾;
3,被換下去的球員,可以再被換上來.次數不限;
4,比賽中,由兩名主裁判各負責半個比賽場地的執法.助理裁判四名.各負責對角球,出界球和對有爭議的進球的判罰.
5.對所有手上有犯規動作的球員,都給予黃牌警告;
6,對不服從判罰的球員一律紅牌罰出;
7.對有爭議的進球,判罰,可以實行看電視回放.由主裁判和第四官員做出最終判罰;
8. 誰可以告訴我國際足聯11人制比賽規則 要詳細的
(一)球場規則
1、 球場面積必須符合規則的規定。國際足聯曾規定世界盃決賽階段比賽場地為長105米、寬68米。國內基層比賽的場地可因地制宜,但在任何情況下,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場內各區域的面積不得變更。
2、 球場地面必須平坦,硬度合適,以不傷害運動員和不影響球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國際足聯世界盃賽組織委員會曾指令世界盃足球賽不得在人造草皮球場上進行。
(二)界線的規則
1、球場各線須與地面平齊,不得做成V型凹槽或高出地面的凸線。線的顏色須清晰。土地球場最好用白灰粉或灰漿畫線,天然草皮球場宜用熟石灰粉畫線,不要用生石灰粉或灰漿澆畫。為了防止雨水沖刷,亦可用白色塗料畫線,但不得用木條、磚石或碎瓦等物填平的溝槽作界線。
2、場地各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一般以12厘米為宜)。邊線與球門線的寬度應包括在場地面積之內,其他各線寬度亦應包括在該區域面積之內。球門區和罰球區的丈量,都應從球門柱內側和球門線外沿量起。球門線的寬度必須與球門柱的寬度相等。
(三)邊線與球門線規則
1、邊線與球門線劃定的足球場是足球比賽時隊員的基本活動區域。比賽開始後,未經裁判員許可,隊員及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場。
字串4
2、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或球門外的球門線時,即為球出界而成死球,分別以擲界外球、踢球門球或角球恢復比賽。
3、球門間的球門線是判斷球是否進門的標准線,只有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內的這條線時方可算球進門。
4、執行罰球點球時,防守方守門員應站在球門間的球門線上。
5、在對方罰球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如果球距球門間的球門線不足9.15米,則允許防守方隊員站在球門線上。
(四)中線規則
1、中線把全場劃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中線的寬度應包括在每個半場的面積之內。
2、開球時,雙方隊員必須站在本方半場內(且守方隊員不得進入中圈)。當裁判員鳴哨後,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方為開始,這時雙方隊員可進入對方半場。
3、 隊員在本方半場無越位犯規。
(五)球門區規則
1、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門球及本方的任意球。
2、當球在球門區內時,裁判員令比賽停止,若以墜球恢復比賽時,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3、凡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離犯規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等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六)罰球區規則
字串7
1、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可以用手觸球。
2、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犯規則第十二章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時,都應判罰球點球。
3、踢球門球或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
(1)對方應退出罰球區。
(2)必須把球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才能恢復。
4、罰球點球時,除主罰隊員與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須在罰球區及罰球弧外的場內、罰球點的後面;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比賽即為恢復,此時隊員方可進入罰球區。
(七)角球弧規則
踢角球時,球必須放定在角球弧內。
(八)罰球點規則
罰球點球時,球必須放定在罰球點上。因大雨沖刷,罰球點模糊不清時,由裁判員確定罰球點的位置。
(九)中點規則
中線的中點俗稱開球點。開球時,球必須放定在該點上。
(十)中圈規則
開球時,守方隊員須站在中圈以外的本方半場內。這同踢任意球時,守方隊員須站在至少距球9.15米處的意義相同,其作用是保證攻方隊員踢球時不受對方阻礙。
(十一)罰球弧規則
罰球點球時,除主罰隊員與對方守門員外,其他隊員均須在罰球區及罰球弧外的場內、罰球點的後面;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比賽即為恢復,此時隊員方可進入罰球弧。 字串4
(十二)角旗規則
1、角旗是場地四周的標志,應垂直豎於邊線與球門線外沿的交點處。
2、角旗桿的高度(桿頂至地面)不得低於1.50米,桿的頂端應為平頂,以防刺傷隊員。角旗顏色應與助理裁判員用旗和場地顏色有明顯區別,晚間比賽使用燈光時,可用白色角旗。角旗可用布或綢料製成,規格一般為30厘米×40厘米。
(十三)中線旗規則
在中線兩端距邊線外至少1米處,可各豎立一面與角旗大小相同的中線旗,作為中線的標志。它對判斷越位有益。
(十四)球門規則
比賽場地的球門應是固定的,門柱及橫梁的寬度與厚度均應相同。球門顏色必須是白色。
(十五)球門網規則
1、球門網的作用是幫助裁判員看清球是否進進球門,因此球門網只能掛在球門後面,牢固地附加在球門橫梁、立柱上,下端釘在地上,不得使球穿過。掛鉤不得釘在門柱側面或橫梁的下沿。
2、球門網應適當撐起,使守門員有充分活動的空間,並在球進網後不致彈出。一般較多採用從球門後面用繩將網拉起的方法。
(十六)場地四周規則
1、按照比賽組織機構的要求,可在球門線的外面(一般距角旗2米、球六區線與球門線的交點3.5米、球門柱6米)畫一條攝影人員限制線,攝影人員應在這條線的後面。如有廣告牌的後面。 字串4
2、第四官員的席位設在場外靠近中線的延長線處;替補員的席位設在距第四官員席位兩側各10米左右並與之相齊處。各隊的教練員、替補員及工作人員應在替補席上。替補席的席位數按照比賽組織機構的要求確定,目前我國確定為14個席位。
3、技術區域。技術區域一詞在《足球競賽規則》第三章中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的第二條已經提及,區域內有為球隊的技術人員和替補隊員提供的座位。
技術區域可以根據場地情況做大小和位置上的調整。以下是對技術區域設置的一般性指導:
(1)技術區域是從替補席兩側向外1米、距邊線1米以內的區域。
(2)建議用標記線明確該區域。
(3)技術區域內的人數由競賽規程規定。
(4)根據競賽規程,技術區域內的人員應在比賽開始前確認。
(5)每次只允許一人在技術區域內進行戰術指揮,指揮結束後應立即退回替補席。
(6)教練員和其他官員必須在限定的技術區域內,除非遇到特殊情況,例如理療師或隊醫在得到裁判員的允許進場察看受傷隊員時。
(7)技術區域內的教練員和其他人員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十七)檢查場地規則
裁判員應認真檢查比賽場地。比賽開始前和中場休息時,對於模糊不清的界線(尤其是球門附近的界線)要令有關人員重新畫出。如因雨雪致使場地泥濘、界線不清 時,可在場地四周的規定位置插上10面小旗,小旗距界線均為1米,小旗的規格與角旗相同,以有助於裁判員作出判斷。
就這些啦!
9. 世界盃的規則
世界盃簡介
世界盃預選賽階段分為六大賽區進行,分別是歐洲,南美洲,亞洲,非洲,北美洲和大洋洲賽區,每個賽區需要按照本賽區的實際情況制訂預選賽規則,而各個已報名參加世界盃的國際足聯(FIFA)會員國(地區)代表隊,則需要在所在賽區進行預選賽,爭奪進入世界盃決賽階段的名額。
世界盃決賽階段的名額目前是32個,決賽階段主辦國可以直接獲得決賽階段名額,除主辦國外,其他名額由國際足聯根據各個預選賽賽區的足球水平進行分配,不同的預選賽賽區會有不同數量的決賽階段名額。註:國際足聯規定:從2006年世界盃預選賽起,衛冕冠軍需要參加其所屬區域內的世界盃預選賽,從而只有東道主可以入圍決賽圈32強的比賽.
世界盃決賽階段的主辦國必須是國際足聯(FIFA)會員國(地區),而且會員國(地區)需要向國際足聯提出申請(可以兩個會員聯合申請承辦),然後通過全體國際足聯(FIFA)會員國(地區)投票選出。
通過世界盃預選賽獲得決賽階段名額的國家代表隊,加上主辦國的代表隊一共32支球隊將會到主辦國進行決賽階段的比賽爭奪冠軍。決賽階段32支球隊通過抽簽被分成8個小組,每個小組4支球隊,進行分組積分賽,各個小組的前兩名共十六支球隊將獲得出線資格,進入復賽;進入復賽後,十六支球隊按照既定的規則確定賽程,不再抽簽,然後進行單場淘汰賽,直至決出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