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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發布時間: 2021-12-06 07:25:56

⑴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怎麼確認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方式:
1、進口貨物,確定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生應稅銷售行為,確定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3、先開具發票的,確定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⑵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什麼時間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財稅[2017]58號對此做出了修改,建築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是適用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建築企業預收備料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但需要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下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文日期:2019-01-19)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⑶ 新稅法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要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6.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⑷ 關於怎麼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⑸ 如何確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2、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3、因此,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進行納稅申報。

⑹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⑺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無關。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擴展閱讀: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提示2】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也稱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1、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進口貨物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除享受免稅政策外,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

【提示】出口貨物也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稅率。

(四)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五)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六)銷售不動產

1、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2、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並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⑻ 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方法: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於「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特別注意: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8)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擴展閱讀: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

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增值稅的作用:

1、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

2、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

3、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往來。

4、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

納稅義務的由來《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征管法》第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網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網路-增值稅

⑼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怎麼確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無關。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⑽ 簡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和納稅期限的規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一個時間點。《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貨物發出的當天,特別是指當天的某個時間點。如納稅人銷售一批貨物受到預收貨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發出貨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則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有按年納稅、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之分,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當然這里的1日是指24小時這一時間段,而不是當日的某個時間點。

納稅申報時間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後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納稅款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時間段。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其納稅申報時間是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繳納。如增值稅納稅期限是2008年11月,則其納稅申報時間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