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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砍殺案件

發布時間: 2021-12-08 17:18:33

❶ 針對重慶幼兒園砍人事件, .為避免這樣的安全隱患,我們還可以從哪些方面加強安

幼兒園對進出人員應該嚴加管理,不熟悉的人一定要核實身份

❷ 5·12陝西南鄭幼兒園兇殺案的事件簡介

2010年5月12日8時左右,陝西省南鄭縣聖水鎮林場村幼兒園(民營)發生一起兇殺案。犯罪嫌疑人吳煥明持菜刀闖入該村幼兒園,致使7名幼兒當場死亡,20多人受傷,死亡的7名兒童為5男2女,2名成人為幼兒園教師吳宏英及其母親。其中2名兒童傷勢嚴重,傷者被送往漢中市的3201醫院等地搶救。
據南鄭縣聖水鎮林場村黨支部書記介紹,這所幼兒園為該村村民吳宏英所辦,在園幼兒約20名,事發時吳宏英當場死亡。

❸ 4·29泰興幼兒園兇殺案的事件發展

據中共泰州市政法委書記高紀明介紹,現場有31人受傷,5人重傷,其中有2名小孩,1名保安,1名老師,1名志願者。截至中午12時20分,沒有人員死亡。
犯罪嫌疑人徐玉元的作案現場為該幼兒園小二班教室。其犯罪動機正在審查。
高紀明表示,泰州、泰興市領導已趕到現場。目前正在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受傷人員,實行一名小孩一套醫護班子,一個工作小組。同時全力做好穩定工作,嚴防不法分子擾亂社會秩序。通知全市所有學校做好穩定工作,保證秩序。
當日12時幼兒園大門已被封鎖,仍有數百群眾圍觀,門口馬路實行交通管制,法醫正在校園南側教學樓勘察。

❹ 2010全國范圍內幼兒園砍殺事件一共有多少起 請寫詳細點 否則不給分

稀罕你點破分!

❺ 為什麼幼兒園砍殺事件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幼兒園砍殺事件針對的是特定的人即幼兒,而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❻ 廣西男子故意砍殺幼兒園12名孩子一審判決結果如何

2017年1月4日,男子覃某安潛入憑祥市小聰仔幼兒園,拿菜刀將12名幼兒砍傷,其中3名幼兒被評定為重傷二級。近日,這起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覃某安被判死刑。宣判後,覃某安口頭表示上訴。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覃某安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砍殺他人,致三人重傷、九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某安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覃某安具有投案自首和犯罪未遂的情節,依法對其本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覃某安只因一些日常生活問題便對同村村民產生怨恨,即到幼兒園內持刀故意砍殺多名無辜兒童,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對其必須予以嚴懲,不予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❼ 幼兒園砍傷案事件,幼師應該負責嗎

幼兒園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幼師是給幼兒授課的老師,對幼兒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當幼兒發生爭執時,幼師應當及時制止,而未及時制止,造成幼兒砍傷事件的發生,幼師有管理失職的過錯。
但是由於你是在幼兒園上班,屬於職務行為,就像交警在路上給你開罰單,而你不服,想要起訴維權一樣,只能起訴交警隊,不能對具體某個交警進行起訴一樣。砍傷事件發生後,應該由幼兒園方出面協商解決,而後由幼兒園對你追責。

❽ 校園內砍殺兒童教師41人,天理不容!發生什麼了


2018年6月28日,黃一川在上海市浦北路世外小學附近公然砍殺無辜學生和家長,致二名兒童死亡、二人輕傷。

2020年12月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上海一中院已依法對故意殺人犯黃一川執行死刑。

2018年6月28日,黃一川為泄私憤,蓄謀報復社會,經反復踩點、守候尾隨,在上海市浦北路世外小學附近公然砍殺無辜學生和家長,致二名兒童死亡、二人輕傷。

上海一中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黃一川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

案件背景

2018年6月28日,黃一川隨身攜帶一把菜刀,從居住的旅館出發,乘坐公交車到達桂林西街世界外國語小學附近,伺機行凶作案。中午11時許,其看見該校學生放學,因顧忌校門口有保安巡邏,便尾隨學生其後,在離校門口130米左右處持刀砍向3名學生和1名家長,行凶過程中被迅速趕來的接報民警、學校保安和周邊群眾制服。在醫院全力搶救下,2名學生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1名學生和1名家長無生命危險。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對「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鑒定,被告人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予從嚴懲處。當日,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黃一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9年12月30日14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上訴一案作出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對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北麻城校園砍殺案兇手獲刑8年,曾砍傷8名學生。

2014年5月20日,陳最杭在某石材廠內吸食毒品後,產生幻覺,竄至麻城市南湖辦事處五里墩小學,在校園內手持菜刀對多名學生進行追砍,造成5名學生輕傷,3人輕微傷,該案曾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湖北麻城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陳最杭有期徒刑8年。

幼兒園內刀砍32人泰興兇手被判死刑。

當年47歲的被告人徐玉元,曾因干擾妻姐的正常生活、賭博,先後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又因冒用他人銀行卡等被單位除名,後從事商品直銷虧本。為發泄個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滿情緒,徐玉元遂產生行凶殺人的惡念。

2010年4月29日上午,徐玉元攜帶單刃尖刀闖進泰興某幼兒園,對幼兒和教職工大肆殘殺,致29名幼兒、3名教工和群眾共計32人受傷,其中重傷4人、輕傷25人、輕微傷3人。後徐玉元被聞訊趕到的警察和群眾當場抓獲。被告人徐玉元當庭供認全部犯罪事實,並表示:「我心裡感到很後悔,對不起受害者。」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判處徐玉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❾ 案件回顧:兇手為報復社會,持刀在幼兒園亂砍,8位少年死亡,後來怎樣了

少年強則國強,青少年的成長與發展關乎著祖國的興旺,國家為保護青少年有著安全優良的成長環境,出台了一系列保護措施。

盡管社會各方面為青少年以及幼兒提供了許多便利,但不可能事事周全。

這不僅帶來的是身體的創傷,更嚴重的會對孩子以後的心理,人生道路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使孩子們的安全感與幸福感指數嚴重下降。

❿ 面對幼兒園砍殺事件,幼兒應該有哪些防備措施

1.加強進出人員管理 2.提高幼師警戒心理 3.研究並及時落實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