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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制度改革

發布時間: 2021-12-09 20:47:04

1.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什麼意思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合作化時期轉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集體和國有林場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四固定」時期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已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了林權證的。
為什麼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2. 什麼是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可持續發展!只需要大概的資料就行啦。

什麼是林權?什麼是集體林權?
林權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林權證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權屬憑證,是維護經營單位和林農合法權利的主要依據。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集體林權指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包括:《土地改革法》規定的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的通過合作化時期轉為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集體和國有林場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四固定」時期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已由當地人民政府發放了林權證的。

為什麼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義?
: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范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林改的意義:
1.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責任制的豐富和完善,是黨在農村政策的落實,是農村生產責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二次革命,是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
2.農村發展空間的擴展和延伸。廣西農村耕地較少,人均不足1畝,而林地達到5畝/人,林業為農民增加了新的生產發展內容。
3.促進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增收的有效途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是社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五個要素。林改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是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林改有效消除長期制約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釋放農村勞動力的巨大潛能和林地的巨大生產潛力及調動其他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二是改善了林農生活。林改增強了林業吸引力,增強了林農的致富信心;三是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通過明晰產權、核發林權證,減少了山林糾紛的發生;四是促進民主管理。林權改革的方案,必須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需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增強林業競爭力的支撐和手段。通過林權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業資源資產化,通過市場化的運作,把資金等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民真正成為了山林的主人,他們捨得向林業投入。特別是農戶以自家山林為資本和企業聯營,可吸納了大量資金發展林業。金融機構的資金也大量投向林業。從而促進林業的快速發展,增加林業的市場競爭力。
5.確保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和保障。通過林改,加速提高林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林產品供給,從而減少對生態林的破壞,保護了公益林,實現了其可持續發展。通過改革建立和創新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調整和創新政策,改革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經營體制,提高林業質量和林地的生產力,實現森林資源的期數增長,生態功能期數增強,林產品的有效供給和林農收入的期數增加,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

集體林權林權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主體改革:
1.明晰所有權,落實經營主體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機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
2.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對改革范圍的集體林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查圖核證。對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一經明晰,及時開展林權換證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權屬有爭議的,待權屬明晰後再發給林權證。
3.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流轉的機制。遵循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范」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要素的合理流動與集中,實現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林業經營規模化、集約化。
配套改革:
1.調整規費,切實減輕林農和其他林地、林木經營者負擔。取消市、縣(區)、鄉(鎮)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費項目。
2.改革林木採伐管理制度。實行林木採伐分類管理,嚴格控制生態公益林採伐,逐步放活商品林採伐管理政策,有效保護公益林,促進商品林快速發展。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編制和採伐管理制度,制定工業原料林限額管理和採伐審批優惠政策,充分滿足工業原料林採伐所需限額指標,確保造林業主根據市場需求依法採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權益,逐步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採伐自主權。
3.改革投融資體系。引導金融部門加大對林業信貸的投放力度,積極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對林農發展生產給予必要的支持。開展森林資源保險業務,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業管理體制。把工作重心轉移到行政執法、公共服務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穩定和加強林業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妥善解決林業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工資和工作經費必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能,公正執法。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什麼?
深化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點是集體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縣級人民政府規劃屬於集體的宜林地。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在改革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原則。此次改革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應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或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2.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尊重群眾意願原則。在改革過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數群眾的意願,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3.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堅持質量和速度相統一的原則。處理好改革與穩定的關系,堅持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5.堅持促進發展,保障收益原則。 林改中要確保提高林地的生產力,激活林地的生產力,切實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 談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何重要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得到較快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嚴重製約了林業的發展。為了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必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義重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大變革。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的經營權承包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要地位,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創新和發展。
(2)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產業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林業資源利用率和產生率,充分釋放林地和農村勞動力資源的潛能,廣辟農民就業增收渠道。
(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公益和基礎產業。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保障林產品供給和資源能源安全。
(4)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必然要求。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是林業發展的根本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促進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4.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8年6月8日) :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集體林權制度雖經數次變革,但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仍普遍存在,制約了林業的發展。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生態文明,現就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是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必將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脫貧致富,破解「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建設生態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是林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繁榮生態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促進現代林業發展。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五)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六)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七)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九)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十)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十一)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十三)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十五)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十八)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十九)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二十)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大變革,事關全局、影響深遠。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堅定信心,開拓進取,扎實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作出新的貢獻。

5.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

對《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的解讀
《意見》分5個部分、21條,第一部分從四個方面深刻論述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明確指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我們理解,《意見》論述的重大意義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內涵: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完善。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是生產力的基本要素。30年前,中央作出了實行耕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戰略決策,把耕地承包到戶,實現了「田有其主」,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30年後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戰略決策,把林地承包到戶,實現「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使農民真正擁有了林地的經營權、林木的所有權及處置權和收益權,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這是農村家庭承包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是農村改革的又一個里程碑,必將極大地調動億萬農民耕山致富的積極性,實現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69%、山區人口佔全國人口的56%,絕大多數貧困人口聚集在山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在山區。山區發展潛力在山,希望在林。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可以徹底解放山區的勞動力和林地生產力,極大地調動山區農民開發多年沉睡的山林,促進林木種植、林下經濟、木本糧油、竹藤花卉、森林旅遊、生物質能源以及林產品經營加工等林業產業的大發展,全面提升森林經營水平和林地產出率,大幅度增加農民收入,必將對破解「三農」難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巨大貢獻。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當前,生態承載力低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瓶頸,生態差距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最大差距,生態狀況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極不協調。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構建現代林業體制機制,不僅可以充分釋放林業巨大的生態功能、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種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國的生態承載力,有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意見》第二部分,明確提出了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必須堅持的五大原則。這五大原則,是對30年農村改革的系統總結,是實踐和理論的結晶,內涵十分豐富,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一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林地與耕地一樣,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對集體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必須採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並且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林木發包給農戶承包經營時,要按照每戶所有成員的人數來確定承包份額,切實做到「按戶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個「均」字,確保「人人有份」。
二要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重點是要統籌個人、集體兩方面的利益,處理好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的關系。在統籌個人與集體利益上,首先要保證農民的利益,堅持讓權於民、讓利於民,確保農民在林地林木產權的初始分配上得「大頭」,確保農民在林業生產經營的利益分配上得「大頭」。同時,要兼顧集體的利益,集體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費,還可以通過提供社會化服務、多渠道盤活各種林業資源,來分享林業發展的收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在處理農民得實惠與生態受保護關繫上,既要確保農民得實惠,又要確保生態受保護,不能以資源的過量消耗為代價,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這是改革必須堅守的一條底線。
三要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農民群眾具有偉大的創造精神,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老百姓發明的,一定要尊重農民的創新精神,充分依靠群眾,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創新,不斷豐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內容。農民群眾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農民的意願,更多地聽取老百姓的意見,讓農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使農民對改革的方案、過程、結果滿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群眾,做到發揮民智、符合民心、體現民意,決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讓農民真正當家作主。
四要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始終把依法操作作為基本准則,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改革的政策、內容、方法、程序要與法律保持一致,確保改革的各項工作扎實到位,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改革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四公開,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同時,要處理好歷史和現實的關系。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特別是對於那些已經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集體林地,改革時要認真研究、認真解決,可以採取期權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五要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意見》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是對全國的統一要求,各地必須嚴格遵循。但是,我國幅員遼闊,自然條件不同,社情林情各異,改革必須從實際出發,進行分類指導、分區施策。要允許存在差異性和多樣性,決不能強求一律,搞「一個模子」。要尊重客觀,注重實效,科學確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實穩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項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視質量,影響改革成效。
總之,要通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推進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6.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大體是什麼意思啊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結束後,集體的林權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林地面積的5%!!
資源林地每年都有一個具體的報告,報告一般變動不大,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前有集體的,他的根據主要是來自於區劃,具體時間各地應該不一樣。
具體步驟就是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家庭承包合同》《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等,將集體林權轉化為個體林權!!

7.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的主要精神和突出亮點就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一是改革要達到的目標。要求用5年左右的時間,對25億畝集體林地的產權全部通過承包落實到戶,真正使農民成為林地的經營主體;二是檢驗改革是否成功,是否順利,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最主要的就是林業興了、民也富了,或者說是生態受到保護,農民得到實惠,使林業生產和農民達到進一步的解放。

8.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此次中央林業工作會議在優化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環境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提出建立健全林業支持保護制度、林業金融支撐制度、林木採伐管理制度、集體林權流轉制度、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從財政、金融、管理、服務等多方面提供了支持林業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
在林業投入保障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將林區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繼續加大對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投入。
在生態效益補償方面,要求各級政府盡快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從2010年起對屬集體林的國家級公益林,中央財政補償標准由每年每畝5元提高到10元,並隨著財力的增長逐步提高補償標准,地方財政也要根據實際加大補償力度。
在林業補貼方面,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從2009年起開展造林苗木、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並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按照新修訂的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從2009年7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徵收標准由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減少後,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
在稅費扶持方面,國家繼續對以林區「三剩物」(採伐、造材、加工剩餘物)、次小薪材(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9.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還要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二是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三是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四是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五是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專業協會,培育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

10.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應遵循什麼基本原則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集體林區制度改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