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是什麼意思是做什麼工作的
一.意思就是: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務機構與被派遣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據崗位任務確定為1—3年。
二.主要從事的工作如下:
在合同期內,人才人事公共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規定,為被派遣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辦理工資發放、工齡計算、調整檔案工資、參加社會化職稱評審、資格考試等手續。
(1)購買服務擴展閱讀: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② 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包括哪些內容
IT、電信、計算機、電子、機械、儀器儀表、化工、冶金、生物、國際貿易、財政、WTO、金融、經濟、保險、法律、文學、建築、汽車、石油、能源、環保、交通運輸、軍事、航空航天、農機、醫葯、醫療設備、塗料、紡織造紙、印刷、農林牧漁業、食品等
大型招/投標書、各種可行性研究/評估報告、網路方案、設備安裝手冊、質量手冊、產品說明書、使用
說明書、技術規格、技術標准、行業標准、公司簡介、公司章程、媒體廣告、海報、宣傳冊、新聞發布稿、證明材料及出國資料等
大型的網頁與網站翻譯
計算機軟體翻譯及漢化等項目(軟體本地化)
文學作品翻譯(散文、詩歌、廣告語、雜志、期刊) 公證翻譯(出國留學資料、國際駕照、邀請函、資質證明、委託書、營業執照、公證材料等)
國際性會議的同聲傳譯及各種談判的口筆譯服務
各種會議的會務組織安排服務
商務性旅遊、訪問翻譯陪同服務、臨時性文秘服務
③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拓展資料
政府購買是指各級政府購買物品和勞務的支出,它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些部分如轉移支付、公債等都不計入GDP。理由是政府購買是通過雇請公務人員、教師,建立公共設施,建造艦隊等為社會提供了服務。
而轉移支付只是簡單的把收入從一些人或一些組織轉移到另一些人或另一些組織,沒有相應的物品或勞務的交換發生。如政府給殘疾人發放的救濟金,不是因為這些人提供了服務,創造了價值,而是因為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要靠救濟生活。
政府購買的兩種渠道:
1、從居民那裡購買勞務。
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薪資支付和購買各種公用物資的開支。但各種轉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購買項目之內,因為它不是政府為了購買目前的商品和勞務而支出的款項。
政府用所購買的這些商品和所僱用的這些勞動組合起來,生產各種各樣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務和消防、國防等)。由於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場上按價格出售的,從而國民收入計算者採取了一個簡單的演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產它時花費了多少貨幣單位,它就值多少貨幣單位。所以政府購買的總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總值。
西方經濟學家也認為,沒辦法表明這個演算法是「正確」的,但也沒人提出更好的計算方法。政府購買是西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中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內容,它的擴大和減少,有助於克服蕭條和消除通貨膨脹。
④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並根據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隨著服務型政府的加快建設和公共財政體系的不斷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本來是政府做的事情,放給企業做,企業做好了,做的完善了,政府再回收或補助
⑤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場運作、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將由自身承擔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並定期按照市場標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務產品的合約,由該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產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履約情況來支付服務費用。
⑥ 政府購買服務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6)購買服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准依照本法規定的許可權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⑦ 一,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1、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2、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來完成,並根據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後支付服務費用,即「政府承擔、定項委託、合同管理、評估兌現」,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隨著服務型政府的加快建設和公共財政體系的不斷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
參考資料:http://ke..com/link?url=c-hSQrc_-WTGFAItigkx3Gv7F3Ba21OSVOb_
⑧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管理辦法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等有關要求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屬於事務性管理服務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從實際出發,准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加大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的領域和項目,明確權利義務,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三)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方式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准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六條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屬於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准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後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五條 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 第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准、公開招標數額標准、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預算下達後,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采購活動。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後,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並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服務項目表,並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機構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審核後的購買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台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服務項目標准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准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准文本。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是什麼意思
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務機構與被派遣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據崗位任務確定為1—3年。在合同期內,人才人事公共服務機構要按照國家規定,為被派遣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辦理工資發放、工齡計算、調整檔案工資、參加社會化職稱評審、資格考試等手續。
(9)購買服務擴展閱讀:
合肥市發改委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招聘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歷屆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以及符合招聘崗位條件的人員,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待遇:1、招聘人員實行人才派遣方式管理,由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與擬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試用期一個月。勞動派遣合同一年一簽,用人單位實行年度考核管理,依據考核結果繼續或解除勞動派遣關系。
2、待遇:薪酬待遇按照合肥市委辦公廳印發[2014]2號文件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公積金待遇,具有專業技術中級以上職稱適當提高薪酬待遇。
《合肥市發改委2016年公開招聘政府購買崗位服務人員公告》
一、招聘崗位及資格條件
招聘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歷屆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以及符合招聘崗位條件的人員,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身心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五)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
「年齡條件」中「35周歲以下」為「1981年7月1日以後出生」(其他涉及年齡計算的依此類推)。「報考條件」中的工作經歷要求,按足年計算,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在校學生在讀期間參加勤工儉學、實習等不視為工作經歷。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一)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人員;
(二)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
(三)現役軍人;
(四)經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於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六)法律規定不得參加報考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