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環境公益訴訟最早在我國設立是什麼時候
一、環境公益訴訟最早在我國設立時間:
2015年正式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主要進展:
我國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例如,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設立了環境保護審判庭,貴陽市清鎮市法院設立了環境保護法庭;江蘇省無錫市兩級法院相繼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和環境保護合議庭,無錫市中級法院和市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環保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建立環境保護執法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由檢察機關、環保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正式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三、我國在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還存在一系列障礙,主要包括:
1、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只把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與組織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排除了個人,范圍過於狹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而在實踐中很難起到環境公益訴訟的應有的效果。
2、現行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應進一步明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違法者一般擁有著信息、資金和技術優勢,而原告相對來說處於劣勢地位,不易收集證據。
3、國務院發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沒有把公益性的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這對大額索賠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和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都是不利的。
② 如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是
您好!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樂陵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樂陵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范某通過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銷售石油製品,損害國有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威脅人民健康,影響社會穩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一案,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第73條、第134條規定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范某將其所經營的金鑫化工廠,於本判決生效後的5日內自行拆除,停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對周圍群眾的妨礙,消除對社會存在的危險。
這起由樂陵市檢察院起訴、樂陵市法院判決的環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處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在閬中"塵埃落定"。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市群發骨粉廠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並在1個月內改進設備,直至排出的煙塵、雜訊、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法定濃度限值標准為止。
較長時間以來,閬中市群發骨粉廠周圍居民因長期受該廠煙塵、雜訊污染侵害,多次到環保部門投訴。該市環保局在對該廠周圍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後發現,其懸浮顆粒物、雜訊等超標較嚴重。隨後,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群發骨粉廠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對周邊群眾的工作、生活構成了侵害,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折疊案例二
華清嘉園小區綠地行政訴訟案的成功,標志著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突破固有傳統法律模式的羈絆,創造了民間與政府良性互動合作,合力對抗和規管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的成功範例。其中,公益律師和民間環保組織發揮了主導作用,政府則從被告席上走下來,與民間環保力量傾力合作,共同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在我國,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需要大力發展環境公民團體,特別是發展非政府組織的環境公民團體。而公益訴訟的專業性、訴訟雙方實力的不對等以及訴訟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師這一法律職業人的傾情參與。能站在公共立場對社會不斷提出問題的律師被稱為"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的參與使得公益訴訟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運作方面的影響大大增強,公益律師的專業操作和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有利於實現通過公益訴訟影響未來的公共決策的目的。正是通過公益律師的參與和努力,公益訴訟不僅實現了私權利的救濟,而且成為與政府和企業對話的契機和場所,成為號召民眾關注和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幟。民間環保組織(社團)以及公益律師必將成為建構與實踐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中堅力量,成為推動中國環境法治進程、發展中國環保事業的精英。而爭取政府力量的支持與合作,則可以使環境公益訴訟變得"輕而易舉",其公益價值也將得到最大程度的彰顯。
③ 環境公益訴訟最早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什麼國家
一、環境公益訴訟最早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後成為許多發達國家所採用,成為保護環境、實現環境權益重要手段。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境公益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公益訴訟是一個泊來詞,起源於羅馬法:除法律有特定規定外,市民均可提出的旨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20世紀60年代,伴隨著美國公益運動的展開「公益訴訟」這一術語被廣泛使用。公益訴訟的提出,打破了傳統訴訟法中以「利害關系」為適格當事人的限定。
二、1970年,美國《清潔空氣法》中最早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其中著名的公民訴訟條款中規定了任何人都可以對(包括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及個人)污染空氣的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公民未作任何利益關聯的限制規定,即不需要原告證明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利益受到了侵犯。除了美國,英國也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較早的國家,上世紀八十年代,英國的《污染控製法》就有「對於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訴」的規定。為加強國家對環境公害訴訟的干預,英國還建立了由公共衛生監察員代表公眾利益進行群體訴訟的制度。
三、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環境和生態遭受到嚴重的破壞,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環境危機。這種危機不僅危害到了民眾的生命健康,還嚴重製約了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的穩定。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環境公益訴訟」的統一概念,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已有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維普網,王亞林.《環境公益訴訟之我見》;
《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12期 ,《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探討》;
《西部法學評論》2011年第4期,《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地方實踐及制度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④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有什麼重要性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
1、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而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一方面,大氣污染、水污染等環境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的生存與發展;另一方面,生態惡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眾對環境問題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
2、黨中央將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為當前的重大改革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3、保護生態環境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法治的保駕護航。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關鍵在於更新和培養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將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實施。
4、行政監管對遏制環境污染至關重要。 通過對於依法追究環境違法者法律責任,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促進生態環境的恢復,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審判實踐中仍存在環境資源糾紛訴訟渠道不夠暢通,案件審理中存在重刑事、輕民事,重處罰、輕救濟的傾向,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順等情形,亟待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5、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於加強社會團體和公眾對於環境污染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還在於督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積極履行其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執法機關在專業技術、設備、執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優勢,開展積極有效的行政執法應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對環境行政執法權的重要補充和有效監督。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因此,有必要積極推動建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環境資源執法協調機制,尤其要著重做好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的銜接。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職能在於以訴訟的方式,制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平衡相關主體的利益。無論是司法途徑還是行政手段,最終目的都是解決環境問題、維護公共利益,將二者進行合理銜接將有利於形成「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司法保障」的環境保護新格局。
⑤ 環境公益訴訟的簡介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也是針對保護個體環境權利及相關權利的「環境私益訴訟」而言的。
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規定,起訴人應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要求起訴人是法律關系當事人。
對此新型訴訟制度,各國稱呼不一致,如環境民眾訴訟、環境公民訴訟等,但其內涵基本一致。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於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⑥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有哪些規定
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⑦ 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境行政訴訟嗎
在美國,20世紀70年代以來通過的涉及環境保護的聯邦法律都通過「公民訴訟」條款明文規定公民的訴訟資格。根據「公民訴訟」制度,原則上利害關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法定或主管機關核定的污染防治義務的,包括私人企業、美國政府或其他各級政府機關在內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訴訟;以環保行政機關對非屬其自由裁量范圍的行為或義務的不作為為由,對疏於行使其法定職權,執行其法定義務的環保局長提起行政訴訟。日本的環境公益訴訟所指的主要是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這種訴訟的出發點主要在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制約。歐洲很多國家也有相關規定,例如,法國最具特色和最有影響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越權之訴,只要申訴人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越權之訴。義大利有一種叫做團體訴訟的制度,它是被用來保障那些超個人的利益,或者能夠達到范圍很廣的利益的一種特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