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性邵的有什麼人 有什麼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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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姓起源
出自姬姓,以邑名為氏,公元前十一世紀,周文王之庶子奭受封於召邑(在今陜西省岐山西南)世稱召公,後又轉封於薊(在今北京一帶),成為燕國始祖.其後有召氏。
歷史名人
邵雍(1011~1077):字堯夫,宋范陽(今河北省涿縣人)。精先天象數之學。寓洛四十年,稱所居為安樂窩,卒謚康節。著有《先天圖》、《皇極經世》、《漁樵問答》、《伊川擊壤集》等。
當代
娛樂明星
邵敏、邵傳勇、邵峰、邵翔、邵桐、邵路雅、邵昕
體育
邵天罡、邵延傑、邵鏷亮、邵揚天、邵佳一、邵寧、邵婷婷
文化藝術
邵晉衡、邵晉涵、邵節、邵姜、邵建和、邵建初、邵堅
商業
邵曉鋒、邵亦波、邵逸夫
政治
邵立勇、邵雲平、邵桂芳、邵華、邵風、邵均、邵明
『貳』 邵立勇個人簡歷
邵立勇個人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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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問題官員復出:怎樣取信於民
(來源:新華中國) 問題官員復出最典型的案例當數官至部級的孟學農,他在5年內2次因問責丟官,可中國民當初卻無比善良、十分理性,沒有攻擊孟學農本人,也沒抨擊官員復出制度,反而對孟學農的「悲催」遭遇給予同情。 相較於「高官」孟學農而言,夏振貴、邵立勇、楊存虎等人無論是官位還是職權都不在一個「檔次」,為何他們的復出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引發了社會焦慮? 雖然公眾的焦慮並非全都有道理,但如果關注點和質疑面相對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設計和操作層面的缺失。對問題官員的復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不是說「問題官員」多數可以復出,也不是說對「問題官員」的使用都得在「一年以後」就可「合法」提出。這也是公眾焦慮的症結所在:為什麼大多數問題官員都享受了復出的待遇,為什麼多數官員的復出都有「中國不可耐」的痕跡,背後有沒有「懷柔關心」、「合理庇護」、「依法姑息」的廟堂法則? 問題官員到底該不該二次使用?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怎麼用、何時用、由誰用,卻是一個「二難」問題:用了,民眾反感、輿論非議;不用,浪費人才、對人不公。 筆者認為,在如何安放「問題幹部」上,應將目光盯在「問題」上,而不應簡單地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 首先,要對幹部所犯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深入分析問題的出現是因為長期的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還是一時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幹部所犯問題的反應、反響和反感程度,如若是習慣性的行為引發的問題,社會輿論又對產生的問題反應敏感,對這種幹部最好不要用「復出年限」、「提拔年限」來劃定,應謹慎使用。 其次,全面分析幹部認錯的態度、改錯的力度和補錯的速度,分析是幹部自己在第一時間提出辭職的,還是「留戀」官位在組織上做了工作後、民眾強烈反對後才提出辭職的;考察幹部在辭職後的思想認識、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是否是發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錯誤,是否有明顯的進步,這種進步群眾是否公認。在作出「是」與「否」的判斷和認定上,可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徵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對「是」的幹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過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否則,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引來輿論的圍觀。 因此,在二次安放「問題幹部」的過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誤區,一切以幹部的現實表現為標准,以幹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只有這樣,官員復出才能令群眾服氣、讓人民放心
『肆』 「邵立勇」藝術字的簽名怎麼寫
邵立勇」藝術字1
『伍』 邵立勇的質疑
在08年的通報中,中央紀委、監察部稱,「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無視中央有關規定,置地震災害給國家所帶來的困難於不顧,置全國人民深切悼念遇難同胞的情感於不顧,組織公款旅遊。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有關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有網友稱,「中央紀委的措辭這么嚴厲,要嚴肅處理,現在人一轉身又當了局長,究竟是什麼程序、什麼理由?」
工商局辦公室李主任稱,「邵局長出差,不方便介紹情況」。該局人事政工科一位負責人稱,「邵局長是處級幹部,省里管。怎麼調來的,我們管不了」。
山東省工商局宣傳處一位負責人稱,邵立勇是過了處理期限後調任威海的,「不違反規定」。
5月14日下午,山東省工商局新聞宣傳科負責人就此回應稱,邵立勇的復職程序符合國家幹部任用規定,其六個月的警告處分期已過,復出任職不存在違規現象。
早在08年12月23日,邵立勇就以工商局副局長的身份進入威海市財源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法學專家指出,中國對官員引咎辭職和免職後的復職沒有嚴格的規定,官員的復職同樣應該制度化。
『陸』 求20條100字左右的新聞。
NO.1 官員復出符合規定則應對規定動刀 5月15日 《揚子晚報》作者:鄧清波 去年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用公款組織旅遊的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長邵立勇被中紀委通報免職。不料近日被發現已經履新為威海市工商局長。山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調任邵立勇不違反規定。 有網友憤憤不平:去年是 「官員問責年」,今年幾乎成了「帶病復出年」了。有關方面卻也振振有詞。華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員朱巨龍、孫承騫被免職,卻還是副廳級待遇,且在黨內依然是黨組成員,因此還是領導,這並不違反規定;面對質檢總局原副司長鮑俊凱在三鹿奶粉事件後先升局座、再記大過、後又官復原級的「折騰」,有關方面的解釋也是這「符合有關規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復原職,有關方面的解釋仍然是「不違反規定」。 好吧,那就是「有關規定」本身確實有問題了。比如,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如何走,《公務員法》尚未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是,「按照有關規定」究竟是哪些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二條也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請帶病復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說白了,有關方面的所謂 「符合規定」、「不違反規定」,不過是對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規定」的一種選擇性執行而已。 NO.2 杭州飆車案激起的公憤與仇富無關 5月15日 《東方早報》作者:童大煥 5月7日20時,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鬧市街頭飆車,不慎撞到行人譚卓,一剎那間,後者像片無根的樹葉一樣飄出5米高、20米遠。 20時23分,譚卓被送進省立同德醫院,半小時後宣告不治。奪去這個生命的時間可以用分鍾來計算。 「富二代」的話題又一次以相當慘烈的悲劇形式奪人眼球,但顯然「富二代」只是個新聞報道上的標簽而非什麼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動不動就將給富二代貼標簽與 「仇富」掛鉤。這事與人們對湖南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王崢嶸女兒冒名上大學事件高度關注一樣,與仇富、仇官無關,人們恐懼的是在潛規則下,公正的規則被無情踐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還是文武百官,都面臨著走在街上或在社會、經濟行為中冷不丁被一輛無視規則的 「跑車」撞成樹葉的風險。一個人的危險就是所有人的危險,一個人的恐懼就是所有人的恐懼。貼富二代的標簽顯然含義不明,把所有的金錢、權力等的強勢都貼上標簽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間正道。 NO.3 局長別墅起火會燒出什麼故事 5月14日 《新京報》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華某聯體別墅的業主僱人挖井,引發地下煤氣管爆燃,火焰高達數米,2位工人被燒傷。這個小事故卻引起了網上熱議,原來該別墅的主人是金華市下轄市公安局長俞某。對於記者的提問,俞局長只說了句「我正在開會,以後再說」便掛斷了電話。此後俞局長對此事再也沒有向媒體說過什麼。 金華市紀委的一份調查報告中認為:未發現俞局長利用職權為自家購買「聯體排屋」牟取私利,其買房的支出為其妻經商所得,其妻子與妻舅共同經營一家電動工具公司,收入頗豐。 俞局長為官,妻子辦企業,引發很多網民的擔憂。浙江省公安廳2005年下發《公安機關清理民警經商辦企業和民警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工作意見》,只規定家屬不得在民警管轄許可權內經營與警務工作緊密聯系的行業而已,比如汽車修理。俞妻做的是電動工具生意,用合法經營所得購買的別墅,理直氣壯。我想這正好說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重要性,如果這幢別墅早就在財產公示目錄里,那麼就不會有誤會了。從這個角度說,官員財產申報本身也是在保護官員。 NO.4 清潔工梁麗是否許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聞晨報》作者:王琳 深圳機場候機樓清潔工梁麗某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孰料這個紙箱居然裝滿了首飾,經鑒定價值超過300萬元。公安機關於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們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僅僅在於尊重司法,還在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由一個細節就決定了。我們所接觸到的事實僅僅是「新聞事實」。記者的敘述並不是從法律的層面,而只是從新聞的視角對他所接觸到的司法材料進行的一次篩選。比如說,梁麗究竟是「撿」獲了這個紙箱,還是秘密竊取了這個紙箱,就不能僅憑報道中梁的自述來推斷,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敘述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證明梁麗的行為確實存在「秘密竊取」這一情節,是無法以「盜竊罪」來對梁麗提起公訴的。 也許此案的後續報道能夠為我們解疑釋惑。若就當下的新聞事實而給「梁麗案」貼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簽,未免過於武斷了。 NO.5 羅彩霞個案正義背後的反思 5月14日 《中國青年報》作者:傅達林 在輿論持續關注下,轟動全國的湖南「羅彩霞案」層層迷霧已漸次撥開。連日來,湖南省、市聯合調查組就王佳俊與羅彩霞2004年的高考檔案、錄取過程及戶口遷移情況進行了重點調查。 11日發布了初步結果:王崢嶸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羅彩霞、王佳俊在邵東一中就讀時的班主任張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東縣紀委「雙規」。 在輿論監督又一次「凱旋」的背後,仍必須反思:如果東窗事發後王佳俊家人的表現不那麼 「盛氣凌人」,如果羅彩霞當初沒有想到尋求媒體的幫助,這一事件最終的處理結果還是否會是這樣?缺乏輿論支援的個體權利,能否在公權體系內得到順暢的伸張? 個案中正義的矯正是相對容易的,但個案折射出來的行業 「潛規則」或體制性弊病則往往難以根治,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個體化的正義矯正不僅未能觸動長久的積弊,反而增加了積弊的隱蔽性與曝光整治的難度,有些見不得人的「操作」則在個案的警示下「改頭換面」另謀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頂替事件來說,其所涉及的單位與部門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種作假機制。 只有5個
『柒』 2013熱點新聞加有評論的20篇
官員復出符合規定則應對規定動刀
5月15日 《揚子晚報》作者:鄧清波
去年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用公款組織旅遊的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長邵立勇被中紀委通報免職。不料近日被發現已經履新為威海市工商局長。山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調任邵立勇不違反規定。
有網友憤憤不平:去年是 「官員問責年」,今年幾乎成了「帶病復出年」了。有關方面卻也振振有詞。華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員朱巨龍、孫承騫被免職,卻還是副廳級待遇,且在黨內依然是黨組成員,因此還是領導,這並不違反規定;面對質檢總局原副司長鮑俊凱在三鹿奶粉事件後先升局座、再記大過、後又官復原級的「折騰」,有關方面的解釋也是這「符合有關規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復原職,有關方面的解釋仍然是「不違反規定」。
好吧,那就是「有關規定」本身確實有問題了。比如,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如何走,《公務員法》尚未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是,「按照有關規定」究竟是哪些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二條也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請帶病復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說白了,有關方面的所謂 「符合規定」、「不違反規定」,不過是對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規定」的一種選擇性執行而已。
NO.2
杭州飆車案激起的公憤與仇富無關
5月15日 《東方早報》作者:童大煥
5月7日20時,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鬧市街頭飆車,不慎撞到行人譚卓,一剎那間,後者像片無根的樹葉一樣飄出5米高、20米遠。 20時23分,譚卓被送進省立同德醫院,半小時後宣告不治。奪去這個生命的時間可以用分鍾來計算。
「富二代」的話題又一次以相當慘烈的悲劇形式奪人眼球,但顯然「富二代」只是個新聞報道上的標簽而非什麼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動不動就將給富二代貼標簽與 「仇富」掛鉤。這事與人們對湖南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王崢嶸女兒冒名上大學事件高度關注一樣,與仇富、仇官無關,人們恐懼的是在潛規則下,公正的規則被無情踐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還是文武百官,都面臨著走在街上或在社會、經濟行為中冷不丁被一輛無視規則的 「跑車」撞成樹葉的風險。一個人的危險就是所有人的危險,一個人的恐懼就是所有人的恐懼。貼富二代的標簽顯然含義不明,把所有的金錢、權力等的強勢都貼上標簽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間正道。
NO.3
局長別墅起火會燒出什麼故事
5月14日 《新京報》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華某聯體別墅的業主僱人挖井,引發地下煤氣管爆燃,火焰高達數米,2位工人被燒傷。這個小事故卻引起了網上熱議,原來該別墅的主人是金華市下轄市公安局長俞某。對於記者的提問,俞局長只說了句「我正在開會,以後再說」便掛斷了電話。此後俞局長對此事再也沒有向媒體說過什麼。
金華市紀委的一份調查報告中認為:未發現俞局長利用職權為自家購買「聯體排屋」牟取私利,其買房的支出為其妻經商所得,其妻子與妻舅共同經營一家電動工具公司,收入頗豐。
俞局長為官,妻子辦企業,引發很多網民的擔憂。浙江省公安廳2005年下發《公安機關清理民警經商辦企業和民警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工作意見》,只規定家屬不得在民警管轄許可權內經營與警務工作緊密聯系的行業而已,比如汽車修理。俞妻做的是電動工具生意,用合法經營所得購買的別墅,理直氣壯。我想這正好說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重要性,如果這幢別墅早就在財產公示目錄里,那麼就不會有誤會了。從這個角度說,官員財產申報本身也是在保護官員。
NO.4
清潔工梁麗是否許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聞晨報》作者:王琳
深圳機場候機樓清潔工梁麗某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孰料這個紙箱居然裝滿了首飾,經鑒定價值超過300萬元。公安機關於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們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僅僅在於尊重司法,還在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由一個細節就決定了。我們所接觸到的事實僅僅是「新聞事實」。記者的敘述並不是從法律的層面,而只是從新聞的視角對他所接觸到的司法材料進行的一次篩選。比如說,梁麗究竟是「撿」獲了這個紙箱,還是秘密竊取了這個紙箱,就不能僅憑報道中梁的自述來推斷,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敘述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證明梁麗的行為確實存在「秘密竊取」這一情節,是無法以「盜竊罪」來對梁麗提起公訴的。
也許此案的後續報道能夠為我們解疑釋惑。若就當下的新聞事實而給「梁麗案」貼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簽,未免過於武斷了。
NO.5
羅彩霞個案正義背後的反思
5月14日 《中國青年報》作者:傅達林
在輿論持續關注下,轟動全國的湖南「羅彩霞案」層層迷霧已漸次撥開。連日來,湖南省、市聯合調查組就王佳俊與羅彩霞2004年的高考檔案、錄取過程及戶口遷移情況進行了重點調查。 11日發布了初步結果:王崢嶸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羅彩霞、王佳俊在邵東一中就讀時的班主任張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東縣紀委「雙規」。
在輿論監督又一次「凱旋」的背後,仍必須反思:如果東窗事發後王佳俊家人的表現不那麼 「盛氣凌人」,如果羅彩霞當初沒有想到尋求媒體的幫助,這一事件最終的處理結果還是否會是這樣?缺乏輿論支援的個體權利,能否在公權體系內得到順暢的伸張?
個案中正義的矯正是相對容易的,但個案折射出來的行業 「潛規則」或體制性弊病則往往難以根治,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個體化的正義矯正不僅未能觸動長久的積弊,反而增加了積弊的隱蔽性與曝光整治的難度,有些見不得人的「操作」則在個案的警示下「改頭換面」另謀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頂替事件來說,其所涉及的單位與部門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種作假機制。
『捌』 公安局社會開放新聞發布會記者提問
官員復出符合規定則應對規定動刀
5月15日 《揚子晚報》作者:鄧清波
去年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用公款組織旅遊的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長邵立勇被中紀委通報免職。不料近日被發現已經履新為威海市工商局長。山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調任邵立勇不違反規定。
有網友憤憤不平:去年是 「官員問責年」,今年幾乎成了「帶病復出年」了。有關方面卻也振振有詞。華南虎事件中的挺虎官員朱巨龍、孫承騫被免職,卻還是副廳級待遇,且在黨內依然是黨組成員,因此還是領導,這並不違反規定;面對質檢總局原副司長鮑俊凱在三鹿奶粉事件後先升局座、再記大過、後又官復原級的「折騰」,有關方面的解釋也是這「符合有關規定」,等等。此次邵立勇官復原職,有關方面的解釋仍然是「不違反規定」。
好吧,那就是「有關規定」本身確實有問題了。比如,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如何走,《公務員法》尚未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是,「按照有關規定」究竟是哪些規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二條也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請帶病復出者自己看看符合否。所以說白了,有關方面的所謂 「符合規定」、「不違反規定」,不過是對本身就存在漏洞的「規定」的一種選擇性執行而已。
杭州飆車案激起的公憤與仇富無關
5月15日 《東方早報》作者:童大煥
5月7日20時,富家子弟胡斌在杭州鬧市街頭飆車,不慎撞到行人譚卓,一剎那間,後者像片無根的樹葉一樣飄出5米高、20米遠。 20時23分,譚卓被送進省立同德醫院,半小時後宣告不治。奪去這個生命的時間可以用分鍾來計算。
「富二代」的話題又一次以相當慘烈的悲劇形式奪人眼球,但顯然「富二代」只是個新聞報道上的標簽而非什麼道德上的原罪。
不要動不動就將給富二代貼標簽與 「仇富」掛鉤。這事與人們對湖南隆回縣公安局政委王崢嶸女兒冒名上大學事件高度關注一樣,與仇富、仇官無關,人們恐懼的是在潛規則下,公正的規則被無情踐踏。不管你是凡夫俗子,還是文武百官,都面臨著走在街上或在社會、經濟行為中冷不丁被一輛無視規則的 「跑車」撞成樹葉的風險。一個人的危險就是所有人的危險,一個人的恐懼就是所有人的恐懼。貼富二代的標簽顯然含義不明,把所有的金錢、權力等的強勢都貼上標簽牢牢看管,才是真正的人間正道。
局長別墅起火會燒出什麼故事
5月14日 《新京報》作者:黑格二
4月26日,浙江金華某聯體別墅的業主僱人挖井,引發地下煤氣管爆燃,火焰高達數米,2位工人被燒傷。這個小事故卻引起了網上熱議,原來該別墅的主人是金華市下轄市公安局長俞某。對於記者的提問,俞局長只說了句「我正在開會,以後再說」便掛斷了電話。此後俞局長對此事再也沒有向媒體說過什麼。
金華市紀委的一份調查報告中認為:未發現俞局長利用職權為自家購買「聯體排屋」牟取私利,其買房的支出為其妻經商所得,其妻子與妻舅共同經營一家電動工具公司,收入頗豐。
俞局長為官,妻子辦企業,引發很多網民的擔憂。浙江省公安廳2005年下發《公安機關清理民警經商辦企業和民警親屬利用民警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工作意見》,只規定家屬不得在民警管轄許可權內經營與警務工作緊密聯系的行業而已,比如汽車修理。俞妻做的是電動工具生意,用合法經營所得購買的別墅,理直氣壯。我想這正好說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重要性,如果這幢別墅早就在財產公示目錄里,那麼就不會有誤會了。從這個角度說,官員財產申報本身也是在保護官員。
清潔工梁麗是否許霆第二尚可存疑
5月12日 《新聞晨報》作者:王琳
深圳機場候機樓清潔工梁麗某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孰料這個紙箱居然裝滿了首飾,經鑒定價值超過300萬元。公安機關於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們需要保持耐心的理由不僅僅在於尊重司法,還在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由一個細節就決定了。我們所接觸到的事實僅僅是「新聞事實」。記者的敘述並不是從法律的層面,而只是從新聞的視角對他所接觸到的司法材料進行的一次篩選。比如說,梁麗究竟是「撿」獲了這個紙箱,還是秘密竊取了這個紙箱,就不能僅憑報道中梁的自述來推斷,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敘述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證明梁麗的行為確實存在「秘密竊取」這一情節,是無法以「盜竊罪」來對梁麗提起公訴的。
也許此案的後續報道能夠為我們解疑釋惑。若就當下的新聞事實而給「梁麗案」貼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簽,未免過於武斷了。
羅彩霞個案正義背後的反思
5月14日 《中國青年報》作者:傅達林
在輿論持續關注下,轟動全國的湖南「羅彩霞案」層層迷霧已漸次撥開。連日來,湖南省、市聯合調查組就王佳俊與羅彩霞2004年的高考檔案、錄取過程及戶口遷移情況進行了重點調查。 11日發布了初步結果:王崢嶸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羅彩霞、王佳俊在邵東一中就讀時的班主任張文迪,因涉嫌此案被邵東縣紀委「雙規」。
在輿論監督又一次「凱旋」的背後,仍必須反思:如果東窗事發後王佳俊家人的表現不那麼 「盛氣凌人」,如果羅彩霞當初沒有想到尋求媒體的幫助,這一事件最終的處理結果還是否會是這樣?缺乏輿論支援的個體權利,能否在公權體系內得到順暢的伸張?
個案中正義的矯正是相對容易的,但個案折射出來的行業 「潛規則」或體制性弊病則往往難以根治,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個體化的正義矯正不僅未能觸動長久的積弊,反而增加了積弊的隱蔽性與曝光整治的難度,有些見不得人的「操作」則在個案的警示下「改頭換面」另謀出路。就拿此次冒名頂替事件來說,其所涉及的單位與部門之多,足以表明它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形成一種作假機制。

『玖』 問題官員復出該怎樣安放
(來源:新華網) 問題官員復出最典型的案例當數官至部級的孟學農,他在5年內2次因問責丟官,可網民當初卻無比善良、十分理性,沒有攻擊孟學農本人,也沒抨擊官員復出制度,反而對孟學農的「悲催」遭遇給予同情。 相較於「高官」孟學農而言,夏振貴、邵立勇、楊存虎等人無論是官位還是職權都不在一個「檔次」,為何他們的復出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引發了社會焦慮? 雖然公眾的焦慮並非全都有道理,但如果關注點和質疑面相對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設計和操作層面的缺失。對問題官員的復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不是說「問題官員」多數可以復出,也不是說對「問題官員」的使用都得在「一年以後」就可「合法」提出。這也是公眾焦慮的症結所在:為什麼大多數問題官員都享受了復出的待遇,為什麼多數官員的復出都有「急不可耐」的痕跡,背後有沒有「懷柔關心」、「合理庇護」、「依法姑息」的廟堂法則? 問題官員到底該不該二次使用?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怎麼用、何時用、由誰用,卻是一個「二難」問題:用了,民眾反感、輿論非議;不用,浪費人才、對人不公。 筆者認為,在如何安放「問題幹部」上,應將目光盯在「問題」上,而不應簡單地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 首先,要對幹部所犯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深入分析問題的出現是因為長期的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還是一時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幹部所犯問題的反應、反響和反感程度,如若是習慣性的行為引發的問題,社會輿論又對產生的問題反應敏感,對這種幹部最好不要用「復出年限」、「提拔年限」來劃定,應謹慎使用。 其次,全面分析幹部認錯的態度、改錯的力度和補錯的速度,分析是幹部自己在第一時間提出辭職的,還是「留戀」官位在組織上做了工作後、民眾強烈反對後才提出辭職的;考察幹部在辭職後的思想認識、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是否是發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錯誤,是否有明顯的進步,這種進步群眾是否公認。在作出「是」與「否」的判斷和認定上,可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徵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對「是」的幹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過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否則,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引來輿論的圍觀。 因此,在二次安放「問題幹部」的過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誤區,一切以幹部的現實表現為標准,以幹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只有這樣,官員復出才能令群眾服氣、讓人民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