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增值稅的起征點是什麼意思 ,麻煩通俗一點
你好!納稅人的銷售額如果達到或超過增值稅的起征點,就需要交稅,如果沒有達到增值稅的起征點就不要交稅。
❷ 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是什麼
增值稅起征點,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即: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無論是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徵增值稅,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准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都只是對起征點政策的優惠加碼,並沒有調整增值稅起征點。
❸ 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
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於《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於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所稱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並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3)增值稅起征點擴展閱讀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
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對課稅對象起始征稅的數額。又稱征稅起點。各國早期的稅收制度,一般沒有起征點的規定,如人頭稅。隨著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稅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的稅收制度才開始規定起征點。
課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的按全額征稅,即連同起征點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規定稅率征稅。
❹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 )規定:「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❺ 營改增政策施行,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為多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❻ 增值稅起征點是多少
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於《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於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2011】第065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的文件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現在很多省都已經發文,將起征點調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額,具體可以詢問本地稅務局。
營改增的: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 5000-20000 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