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知道匯票是什麼,有哪些 怎麼用
匯票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匯票分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又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⑵ 匯票是什麼東西用來幹嘛的
匯票就是企業通過繳納一定保證金委託銀行開出匯票,然後作為貨款支付給對方企業,等到匯票到期日,對方可以拿著匯票到銀行承兌成現金使用起來就是當錢一樣用,只不過要銀行蓋章,背書預留印鑒蓋章等,支付的時候不實際支付錢,用匯票代替,到期了在兌現
⑶ 匯票是什麼T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兌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金融票據。
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適用於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可以申請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銀行匯票的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其它記載事項,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使用粘單的,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⑷ 什麼是匯票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4)匯票是什麼擴展閱讀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⑸ 匯票的作用是什麼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匯票從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按是否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匯票。
(3)按付款日期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4)按承兌人的不同,匯票只可分成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作用:支付功能
匯兌功能
信用功能
結算功能
融資功能
⑹ 匯票是什麼意思
承兌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而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⑺ 匯票是干什麼用的
匯票是一種票據類型,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
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持票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為出口方在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同時或稍後,向進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責令後者付款。
2、受票人(Drawee/Payer):
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進出口業務中,通常為進口人或銀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為買方或債務人;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一般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
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是匯票的債權人,一般是賣方,是收錢的人。
(7)匯票是什麼擴展閱讀
支票關系與匯票關系的相同之處,是同樣存在著三方票據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兩者的不同之處,則在於支票關系中,付款人無須承兌,即得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匯票關系中,付款人須於承兌後,才能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這種區別,關鍵在於在支票關系中,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事先存在一定得資金關系,基於這種資金關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經承兌即承擔付款。換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單純支付證券的性質,決定了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存在資金關系,才能發生相應的票據關系。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⑻ 匯票是什麼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