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中國冒名頂替別人高考成績上學什麼罪
冒名頂替案的性質可分三個層次。在民法層面,冒名頂替無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權;在刑法層面,如果利用冒名頂替從事詐騙活動,則可能上升為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受教育權或者某種機會均等、公平競爭的權利。這是一種憲法性權利。冒名者所獲得各種國家許可,譬如公務員資格、教師等,是欺詐取得,應予以撤銷。
(1)冒名頂替上學擴展閱讀:
1990年,山東省滕州市某中學應屆生齊玉苓考上了省內的一所中專。但是,同班同學陳曉琪的父親與相關行政人員串通,撤下榜單,並將女兒名字改為齊玉苓。當時,齊玉苓家境貧窮,而陳曉琪之父是村黨支部書記。兩人的未來就此分野。
由於經濟困難,「落榜者」齊玉苓開始了務農、打工,並一度靠賣早點和快餐維生。與此同時,冒名者陳曉琪拿著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上學,畢業後入職中國銀行滕州支行。
齊玉苓1998年年底發現真相時,因不肯向已升任當地官員的陳家妥協,家中陸續受到流氓、地痞的暴力騷擾。齊玉苓「不堪其擾又滿心憤怒」,次年初,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陳曉琪及其父親、涉事兩所學校、滕州教委向齊玉苓賠禮道歉。齊玉苓還獲得了近10萬元損失賠償。
B. 雙方自願冒名頂替上大學怎麼處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為了使用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既涉嫌構成本罪,又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屬於牽連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2)冒名頂替上學擴展閱讀:
用戶上大學注意事項:
大一新生入學後,每個班都會有相應的輔導員來管理你們。但由於人數限制,一個班一般只有一到兩個輔導員,兩個人要管理將近50人,帶用戶熟悉環境,給用戶關心照顧,所以會非常忙。作為大一新生,應該盡量服從輔導員的安排管理,不給人家添麻煩也是修養的一種體現。
大學新生入學,宿舍里各種人進進出出,難免會有心懷不軌的人趁機偷東西。所以大家一定要看好貴重物品,最好剛來學校就去買幾把鎖,將一些不常用的貴重物品鎖在櫃子里,以防萬一。
C. 冒名頂替上學罪刑法定原則
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盡管現行刑法中沒有「冒名頂替」這樣明確的罪名,但冒名頂替案件中涉案嫌疑人要做到「頂替」既遂,其相關行為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和第280條之1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在冒名過程中很肯能會涉及到偽造戶籍、身份證等證件,這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D. 發現被人冒名頂替上學怎麼辦
侵犯了姓名權,可以參照齊玉玲案
E. 雙方自願頂替上學的怎麼解決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5)冒名頂替上學擴展閱讀:
頂替上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2、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F. 冒名頂替上學構成什麼罪
冒名者有可能參與涉及偽造或變造身份證、戶籍,冒名者可能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另外,實現冒名頂替上學,僅憑冒名者一人之力無法實現,可能還會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學校、當地招生辦、戶籍管理部門、高校招生與學校管理部門等多個環節。
【法律分析】
可能涉及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犯罪,在這個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可能還構成行賄罪。冒名頂替者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刑法》等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3、在冒名過程中很肯能會涉及到偽造戶籍、身份證等證件,這就觸犯了《刑法》。4、在民事責任方面,被頂替者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注銷冒名頂替者的身份,並且承擔相應的賠償,5、頂替者通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獲取的工作比如公務員,教師等,屬於欺詐所得,應予以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G. 冒名頂替上學侵犯了什麼權利
法律分析:冒名頂替上學侵犯了受教育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H. 冒名頂替上大學會有什麼處罰
之前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稿還明確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8)冒名頂替上學擴展閱讀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絕不會缺席
中國自古以來就十分重視考試,通過考試為國家選拔人才,而考試的公平、公正又成為了每一個人最為關心的話題。高考對於每一個中國學生,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曾有一段時間,「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讓教育公平受到了沖擊。
眾所周知,如今幾乎每一個家長把希望寄託在了孩子的教育上,投入了巨大的金錢和時間,可以說一個孩子的教育,影響著一個家庭。如果教育無法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那麼無疑將成為一個巨大的社會問題。
因此,有許多人提議,讓「冒名頂替」獲取他們入學資格等行為入刑法,來維護教育的公平。而隨著呼籲的人數越來越多,終於迎來了一個利好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增加相關規定,其中不僅包括利用他人身份,頂替獲得高等入學資格、公務員錄取資格,還涉及了就業安置方面,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且還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也將從重處罰。
可以說,該刑法修正案為破壞教育公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絕這樣的事情發生。不得不說,「高考」對於人生的改變是巨大的,有些人本來可以利用「高考」走出大山,走出貧困。這也是許多人為什麼看重「冒名頂替」行為入刑法的原因。
I. 冒名頂替上大學侵犯了什麼權利
我國刑法,對於替考有「代替考試罪」(刑法九修正案規定),但是對越過考試,更直接、更嚴重的冒名頂替上大學,卻無相應罪名。
故根據罪刑法定,是不為罪的。此乃法律黑色幽默也。民法對此也無針對規定。一般認為,冒名頂替上大學是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很遺憾,羅彩霞被冒名頂替
案,最終是調解解決,法院未判決。如此中國式的結局,案子是解決了,法律卻沒進步,導致最近沸沸揚揚的王娜娜案解決無參照。
冒名頂替上大學侵犯了什麼權利?發現自己別別人冒名頂替的情況,必須要合理的去維護好個人的權益,雖然訴訟的過程會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