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擴展閱讀
5塊錢一股的股票買什麼 2025-08-28 04:25:05
股票杠桿平台有名 2025-08-28 03:54:20
股票行情600795 2025-08-28 03:54:10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發布時間: 2022-03-07 02:10:03

❶ 復合計稅辦法下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解釋

1、關於復合計稅法下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的重復計稅問題。
推導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首先要明確組成計稅價格內容的實質。消費稅的從價計算當中,計稅依據是銷售額,當無法確認銷售額時才會運用組成計稅價格來計算。由此可見,組成計稅價格實質上是銷售額的替代,它的組成內容應該與納稅人確定商品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這其實也就是納稅人為自己將要銷售的商品定價所要考慮的內容:首先要彌補成本,然後是納稅人要賺取利潤,最後要還考慮到國家稅收對其商品所要征的價內稅。按照這個思路,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就應該表達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成本+利潤+從價計征的消費稅+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
對上式進行等價變形即可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消費稅稅率) (1)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 (2)
公式(2)也是符合數學邏輯和組成計稅價格的實質的,兩個公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公式(1)中要用「從量計征的消費稅」除以「1-消費稅稅率」後並入從價稅的稅基再加上從量稅才構成組成計稅價格,而公式(2)從量計算出的稅額是直接加入到組成計稅價格中的,顯然公式(1)比公式(2)的稅負要重,存在著對從量稅額重復計稅的嫌疑,這與稅法制定過程中一直強調的不重復計稅原則完全不符。
例1:某酒廠將自產的3噸白酒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沒有同類白酒的市場銷售價格,該批白酒的成本為10萬元。已知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0%,單位稅額為0.5元/斤(或毫升)。試計算該酒廠應納消費稅。
按照公式(1)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10+10×10%+3×0.2×0.5)÷(1-20%)=14.125(萬元)
應納消費稅=14.125×20%+3×0.2×0.5=3.125(萬元)
按照公式(2)計算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0+10×10%)÷(1-20%)+3×0.2×0.5=14.05(萬元)
應納消費稅=14.05×20%+3×0.2×0.5=3.11(萬元)
可見,按公式(1)計算出的結果比按公式(2)計算出的結果多了150元,金額雖不大,但是由於重復計稅原因造成的,所以筆者認為在當前「減負增效」的大形勢下這種組成計稅價格調整的合理性不足,稅負過重,從稅收依據的合理性方面來看應該採用公式(2)較合適。
2、關於公式(2)中涉及數學問題的解釋。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時,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時,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3、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❷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理解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2)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擴展閱讀

消費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國家為體現消費政策,對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稅。

消費稅是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稅法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在特定的環節徵收的一種間接稅。

小汽車稅目徵收范圍

(一)小轎車:是指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兩軸之間的四輪汽車。

小轎車的徵收范圍包括微型轎車(氣缸容量,即排氣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轎車(1000毫升≤氣缸容量<2200毫升);高級轎車(氣缸容量≥2200毫升)及賽車。

(二)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

越野車的徵收范圍包括輕型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高級越野車(氣缸容量≥2400毫升)及賽車。

(三)小客車,又稱旅行車:是指具有長方箱形車廂、車身長度大於3.5米、小於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駕駛員座位)在22座以下的車輛。

小客車的徵收范圍包括微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

❸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3)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擴展閱讀

組成計稅價格的使用環境: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❹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我國對絕大部分產品都按包含流轉稅金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稅。但由於某些產品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沒有實際交易價格或實際交易價格一時難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應按法定的包含稅金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稅。例如,對委託加工產品徵收增值稅,若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價格應當包含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 (應扣除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內准予扣除的稅金),以及利潤計算出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用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拓展資料:
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有:
1、委託加工的: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自產自用的: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3、進口的: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
1、自產自用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於徵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2、進口的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❺ 消費稅計稅價格怎麼算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2000+7000)÷(1-10%)=10000元
應納消費稅:10000×10%=1000元

應納消費稅=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
在沒有銷售價格時,那就要確認一個「計稅依據」來代替銷售價格,這個計稅依據就是「組成計稅價格」。

❻ 如何理解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是指按照計稅價格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當貨物屬於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不存在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2、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6)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擴展閱讀: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除委託加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託個人加工以外,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除外);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❼ 組成計稅價格都是含消費稅的嗎

據我所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是含消費稅的,希望幫到你了。

❽ 消費稅的完整計算公式

消費稅計稅方法:消費稅=(關稅完稅價+關稅)*消費稅率/(1-消費稅率)。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8)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特點:

1、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復合計征三種方法征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發品等。

消費稅共設置了15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