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因稅務機關責任是指什麼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② 2016稅收徵收管理法細則修改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地方性的相關稅收徵收管理法規
《北京市稅收徵收保障辦法》已經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為促進稅收徵收信息共享,加強稅收執法協助,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稅收徵收保障辦法》。
本市稅務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涉稅信息提供和稅收執法協助等稅收徵收保障活動,適用《北京市稅收徵收保障辦法》。
涉稅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
(二)企業股權變更、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等登記、備案信息;
(三)土地權屬登記,建設用地的批准、出讓、轉讓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記、房屋徵收補償等信息;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專利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信息;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託外部研究開發合同等信息;
(九)外國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賓館、酒店等住宿行業信息;
(十一)殘疾人及其就業等信息;
(十二)機動車注冊登記及營運等信息;
(十三)林權、文化權益、知識產權、金融資產、礦業權等交易信息;
(十四)礦山、地下熱水、礦泉水等礦產資源開採信息;
(十五)營業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稅信息。
③ 2021年新稅收征管法及細則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2.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3.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
4.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
④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是稅收行政法規嗎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是由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頒發的,所以屬於行政法規。因為: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條件經國務院批準的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法規性文件。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符合條件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法規性文件。
⑤ 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多繳稅款的退還是如何規定的
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5)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第八章 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並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託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並視為已送達。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二)採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一)稅務事項通知書;(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五)稅務檢查通知書;(六)稅務處理決定書;(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八)行政復議決定書;(九)其他稅務文書。
⑦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3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修訂版)(2) 2018年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是法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是法規嗎----是的,屬於稅收行政法規。
⑨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最新
最新稅收徵收管理法的修訂有:
1、買房買車繳社保都要登記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都將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2、「灰色收入」將無法再逃稅,規定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給付者履行一定責任,雖然沒有明確代扣代繳,但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⑩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86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86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
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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