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准2022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准如下:
對於放貸主體,首要是判斷是否具備放貸資質;同時要將單一主體和關聯主體均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對於關聯出借人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情形:
1.案外人與出借人在生產經營、交易上具有實質控制的關系,或者具有一方直接或間接持股另一方股份比例較高,一方實際控製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由另一方委派,一方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另一方高級管理人員等在利益上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案外人與出借人系同一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東、工作人員;
3.案外人與出借人具有親屬、朋友或者其他密切關系;
4.出借資金來源於同一個人或單位,或雙方資金往來頻繁,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5.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掩蓋同一出借人的事實;
6.借款合同、借據採用格式條款,且形式及內容高度近似。
Ⅱ 超級放貸人和職業放貸人的區別
職業放貸人直接將資金借給借款人,而超級放貸人以虛擬債權為名義,放款給借款人。
未取得放貸資格的人在一定時期內反復多次從事營利性民間借貸行為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根據法律規定,職業放貸人訂立的借貸合同無效。職業放貸人借款人多樣化,多與出借人關系不大。
超級放貸人模式也稱為超級債權人模式,在該模式中,會有一個專業放貸人(通常為P2P平台的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或平台的其他相關人),他以個人名義向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分散給投資人購買,這個時候,投資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給借款人,而是通過購買債權(理財產品)的方式,獲得債權。借款人是先向超級放貸人借款,產生一個債權債務關系,然後這個債權就轉移到了投資人手中。這種形式,P2P平台往往打造成類似理財產品形式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人就像選購理財產品一樣選購債權。
Ⅲ 職業放貸人定罪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職業放貸人定罪標准為:當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當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Ⅳ 職業放貸人立案標准202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職業放貸人立案標准:其行為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情形,其公安機關即可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拓展資料: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放貸人的刑罰怎麼判
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判刑。職業放貸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營利為目的私自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秩序。根據情節的嚴重性按照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一、關於非法放貸行為的認定及定罪處罰依據
將「非法放貸行為」界定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實施非法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Ⅵ 什麼叫職業放貸人
法律分析:職業放貸人實際上就是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這里的出借人就是職業放貸人了。因此,職業放貸人所從事的放貸業務也就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Ⅶ 認定職業放貸人的四個標准
【法律分析】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五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准。
Ⅷ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准2021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二、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三條
【職業放貸人】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准。
Ⅸ 專業放貸人標准
法律分析:針對當前職業放貸高發等實際情況,人民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徵,結合各地實際,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進行重點管理,並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Ⅹ 職業放貸人的法律後果
職業放貸人違反法律的後果如下: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准作出了規定:
(一)違法發放貸款在100萬以上的,違法放款100萬以上,無論時間長短、損失與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上的數額規定可以是單筆貸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貸款累計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