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溫夢傑的執行死刑
2007年9月11日上午,原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北京金信思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溫夢傑,被市一中院依法執行死刑,享年52歲。溫夢傑是北京市重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以來,第一個被法院判處並執行死刑的官員,他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1500萬元。
② 股指期貨中「開倉」、「平今」、「平倉」分別是什麼意思
開倉
注音:kāi cāng
釋義:開倉即建倉。在交易中通常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看漲行情做多頭(買方),另一種是看跌行情做空頭(賣方)。無論是做多或做空,下單買賣就稱之為"開倉"。
平今
注音:píng jīn
釋義:在期貨交易中,「平今」就是平掉今天倉位。
平倉
注音:píng cāng
釋義:平倉(close position)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③ 溫夢傑,人名
電腦天才索賄千餘萬 北京反商賄第一案紀實
在大家的印象里,商業賄賂最通常的形式,就是吃回扣,尤其在醫葯、建築等行業,吃回扣甚至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潛規則,而原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因為吃回扣,最後吃掉了自己的性命,2005年12月20日,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這起案件是北京市查處的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溫夢傑也成為北京市司法機關重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官員。
一封匿名舉報信揭開了京城受賄第一大案。
溫夢傑,曾經是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科技處處長,也是電腦領域的天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被告溫夢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宣判之後,溫夢傑說出了商業賄賂產生的根源。
原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這個在法庭判決當中,講到我有兩個身份,一個是在國營企業的一個科技處的處長,另外一個我是一個民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用我這個民營企業來養著分行這樣,很大一個職能部門,這個我覺得在北京市不會有第二家國營企業是這樣做的。」
面對媒體,溫夢傑的情緒還是比較激動的,一再為自己的行為辯解,然而,他大肆索取巨額回扣的事實是沒法改變的,法庭最後審理認定,溫夢傑在擔任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的6年時間里,先後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污公款432萬元,犯罪金額共計1505萬元,揭開這起商業賄賂第一案的,是一封匿名的舉報信。
2004年4月份,北京市檢察機關收到一封群眾的匿名舉報信,舉報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用巨資在北京CBD中心區購買高級商品房,其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
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張笑英:「我們感到這里事情比較重大,立刻向局長還有主管檢察長做了匯報。」
根據舉報信提供的線索,北京市檢察機關迅速調派人員前往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公司進行查證,結果令他們大吃一驚,正如舉報信所說,2002年11月,溫夢傑用妻子的名字購買了建外SOHO三套預售商品鋪面房,由於地處長安街國貿對面,當時的總房價為3400萬元,調查的結果還顯示,到2004年6月底,溫夢傑已經付款3200多萬元。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主偵檢察官王耕雲:「數額非常大,而且其中有很多的錢是用支票付款的。」
辦案人員發現,在溫夢傑的購房款中,除了少量的貸款之外,還有大量的支票、現金和境外匯款,其中現金340多萬,境外匯款912萬,支票付款1600多萬元。
王耕雲:「而溫夢傑作為一個科技處的一個處長,他這個工資都是有規定的,按照常理推算,很難有這么多的錢來付房款,所以疑點是不小的。」
讓辦案人員感到意外的是,一個小小的科技處處長哪來這么多的錢呢?帶著疑問,辦案人員開始逐筆地查找這些資金的具體流向,在其中一家銀行查證的時候,他們發現了新的情況。
王耕雲:「通過銀行的帳目顯示,還貸款有一筆很大的貸款,是一個姓吳的人的名字還的,這樣我們就調取了還貸款吳某開戶的資料,和還款具體的銀行憑證。」
辦案人員發現,這筆100多萬元的還款是在2004年6月30日辦理的,時間剛剛過去幾天,這也意味著當時銀行的監控錄像還保存著,經過銀行的協助,他們終於找到了當時的錄像資料。
王耕雲:「錄像顯示交款是兩個人,其中有一個拿著錢款戴著眼鏡的中年男人就是溫夢傑。」
銀行大廳門口的監控錄像顯示,與溫夢傑在一起的男子是10點24分進入銀行的,10點26分開始辦理,之後溫夢傑開始從這個提包里不斷的拿出成捆的現金,而這些現金又分別裝在各種各樣的信封里,還有兩個封的很結實的包裝紙盒子,這些現金堆了滿滿一桌子,工作人員整整用了40分鍾,才數完這些錢。
王耕雲:「這一發現使我們感覺到很振奮,因為溫夢傑自己交自己的房款卻用別人的名字,這是一個非常反常的情況,只能說明他心裡有鬼。」
檢察機關後來調查清楚了,2004年6月30日那天,和溫夢傑一起到銀行辦理還款的那名男子是他的侄子,並不是開戶的吳某,從這些可疑跡象,檢察機關可以確定,溫夢傑這些錢的來路一定有問題,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當即決定,對他實施24小時秘密監視,進一步了解他的行蹤,而在隨後展開的監視行動中,辦案人員發現了新的情況。
④ 復旦投毒案為什麼在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廣受關注的許霆案已經讓公眾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讓公眾搞不清楚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
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因非法集資7億元,於3月21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犯有集資詐騙罪,處以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杜益敏一審被判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兩個很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但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7億元判了刑,一個是挪用公款158.56億元,卻只被判18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22.6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而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是截至案發前尚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後者是數罪並罰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個「集資詐騙罪」就判刑。
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僅就這兩個案件對比,才知道法律有這么大的彈性。我不禁要問,如果這種貪官都被輕判了,憑什麼美容院女老闆被判刑?
7億和158億哪個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個口號。如此判決顯失公平,怎能服眾?
這樣的判決無疑將群眾帶入一個誤區:量刑標准因人而異。如果量刑上搞雙重標准,像祝均一這樣的挪用158億的貪官都不會判刑,那其他貪官污吏還怕什麼?群眾自然也會問:到底貪官貪污多少錢才夠判刑?
法官對腐敗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長了腐敗分子的氣焰。如果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不能真正凈化社會風氣。判決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將喪失。
近幾年來,盡管國家相關部門的反腐敗力度加大,但腐敗分子還是「前腐後繼」,且貪污金額越來越大,令人震驚。祝均一挪用158億都能輕判,這會助長多少貪官的慾望?
在他們看來,貪多貪少一個樣,只要不是刑立即執行,他們就有翻身的機會。如此一來,國家和人民的財產豈不被他們蛀空?
反腐工作必須來真的,不能是點到為止。因為貪官本身就隱藏很深,這就給反腐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一些難度,抓住了一個祝均一,還有一些貪官正在拿著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享受。如果輕判貪官,就達不到殺一儆百的威懾效果,無疑會助長貪官的囂張氣焰,也有可能會引起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誤解和質疑,依法治國又從何談起?女老闆集資和祝均一數罪並罰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門反思。
由此得出和結論,我國法院對量刑並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現了量刑嚴重失衡的情況。
當然,法定刑規定的籠統、對量刑理論缺乏深入研究和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膨脹是最終導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個案間的量刑失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確立。
筆者認為量刑失衡的具體表現如下:
1.不同地區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區差別是較為明顯的,如同是受賄上100萬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緩,還有的地區則判處刑。量刑的地區差別主要與經濟發達程度、執法環境、執法理念有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較經濟落後地區要輕;執法理念較為先進的地區,對同一犯罪的處罰要較執法理念較為陳舊的地區輕緩,這在經濟犯罪中體現得尤為顯著。
2.同一地區量刑失衡。這主要表現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為我國多採用的是經驗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經驗、性格各不相同,這就出現對同類案件的量刑產生差別。另外,不同審判組織的量刑也會有所差別,獨任審判員與合議庭的判決常會有所不同。
(2)同一地區相同級別法院之間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區不同審級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況下,二審案件較一審案件判處的刑罰輕緩。
(4)同一地區不同審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過對抗訴案件的判決情況調查發現,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其改判率要遠遠高於按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3.不同時期量刑失衡。這一點突出表現在我國獨具特色的對刑事犯罪不定期、經常化的「嚴打」模式上。在階段性「嚴打」高峰期,為了「突出『嚴打』聲勢」,在「從重、從快」執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罰備受重視,量刑幅度較平時會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現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時期針對不同犯罪而發動的專項整治斗爭中,由於社會的關注、領導的重視等因素,此類案件的量刑較平時會相對偏高。
究其原因,我國刑法規定的過於籠統的法定刑是導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於法律規則必須強調其相對穩定性,所以在修改現行刑法規定來完成刑罰的重組、法定刑的優化並不現實的情況下,不斷完善和細化量刑實體內容,制定出詳細的量刑指南,對指導和規范量刑實踐極具現實意義。
但對量刑指南的制定主體,出現爭議。
筆者建議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是導致當前量刑嚴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製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權的消極作用降到最低。同時,制定量刑指南雖然不能說是完全的立法活動,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質是斷難否定的,因此應當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為主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共同制定我國的量刑指南。
筆者稍微列舉幾例影響全國的受賄案的量刑結果與其受賄的多寡是否成下相關供方家分析。
1、劉永久因收受兩家企業賄賂款16萬元,被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2、王聰傑對收受回扣手續費168.9萬元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被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王聰傑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長何閩旭因受賄841萬余元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收受賄賂人民幣605萬元、港幣9469361.42元、美金5萬元,另有人民幣8667738.27元、港幣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觸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執行刑緩期兩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義馬煤業集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熊元平貪污、受賄近380多萬元案,被三門峽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5萬元。
6、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收受賄賂900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深圳城建集團原董事長李育國因收受共計人民幣236.5萬元、港幣100萬元、美金50萬元巨額賄賂,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8 、深圳市羅湖區衛生局原局長連振輝10年間受賄170餘萬元,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連振輝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個人財產70萬元。
9、銅陵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吳廣春收受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的幹部、廠長、經理、私營業主等81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44.7萬元、美元3500元。吳廣春另有人民幣174萬元、美元4980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安慶市中級人 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10、河南省許昌市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李國英因受賄賄賂款23.1萬元、貪污20萬元,日前被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區分局局長安惠君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63.8萬元、港幣53萬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電視機、25英寸SONY彩色電視機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
12、渝中區原紀委書記鄭維收受重慶跨越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等5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0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區原副區長王政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966.3685萬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判處緩。
14、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院長劉松濤(副廳級)因受賄131萬余元被重慶市五中院認定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收受款物共計人民幣649萬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還提供一組刑或緩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賄的金額與他的生命權是否成正相關。
從一份2004年以來的貪官案件量刑統計中,發現了一些特點:這兩年多來,不少貪污數額達到百萬甚至上千萬的貪官,幾乎都被緩化了。
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職 務 貪污受賄金額 處理結果
畢玉璽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 1304萬元 緩
田鳳山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 503萬元 緩
韓桂芝 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 736萬元 緩
劉方仁 貴州省委原書記 677萬元 無 期
黃亦輝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 1660萬元 緩
王 雁 青島市原市長助理 496萬元 緩
馬 德 綏化市市委原書記 600萬元 緩
高 勇 成都市委宣傳部原部長 955萬元 緩
丁乃今 雞西市委原書記 620萬元 緩
丁 雲 雲南紅塔電視台原台長 446萬元 緩
楊志達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295萬元 無 期
李友燦 河北省外經貿廳原副廳長4744萬元 刑
溫夢傑 農業銀行北京分行科技處原處長1505餘萬元 刑
⑤ 有沒有好的法律實例
這個可以嗎?
電腦天才索賄千餘萬 北京反商賄第一案紀實
在大家的印象里,商業賄賂最通常的形式,就是吃回扣,尤其在醫葯、建築等行業,吃回扣甚至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潛規則,而原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因為吃回扣,最後吃掉了自己的性命,2005年12月20日,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這起案件是北京市查處的犯罪金額最大的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溫夢傑也成為北京市司法機關重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以來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官員。
一封匿名舉報信揭開了京城受賄第一大案。
溫夢傑,曾經是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科技處處長,也是電腦領域的天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被告溫夢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宣判之後,溫夢傑說出了商業賄賂產生的根源。
原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這個在法庭判決當中,講到我有兩個身份,一個是在國營企業的一個科技處的處長,另外一個我是一個民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用我這個民營企業來養著分行這樣,很大一個職能部門,這個我覺得在北京市不會有第二家國營企業是這樣做的。」
面對媒體,溫夢傑的情緒還是比較激動的,一再為自己的行為辯解,然而,他大肆索取巨額回扣的事實是沒法改變的,法庭最後審理認定,溫夢傑在擔任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的6年時間里,先後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污公款432萬元,犯罪金額共計1505萬元,揭開這起商業賄賂第一案的,是一封匿名的舉報信。
2004年4月份,北京市檢察機關收到一封群眾的匿名舉報信,舉報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處長溫夢傑,用巨資在北京CBD中心區購買高級商品房,其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
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張笑英:「我們感到這里事情比較重大,立刻向局長還有主管檢察長做了匯報。」
根據舉報信提供的線索,北京市檢察機關迅速調派人員前往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公司進行查證,結果令他們大吃一驚,正如舉報信所說,2002年11月,溫夢傑用妻子的名字購買了建外SOHO三套預售商品鋪面房,由於地處長安街國貿對面,當時的總房價為3400萬元,調查的結果還顯示,到2004年6月底,溫夢傑已經付款3200多萬元。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主偵檢察官王耕雲:「數額非常大,而且其中有很多的錢是用支票付款的。」
辦案人員發現,在溫夢傑的購房款中,除了少量的貸款之外,還有大量的支票、現金和境外匯款,其中現金340多萬,境外匯款912萬,支票付款1600多萬元。
王耕雲:「而溫夢傑作為一個科技處的一個處長,他這個工資都是有規定的,按照常理推算,很難有這么多的錢來付房款,所以疑點是不小的。」
讓辦案人員感到意外的是,一個小小的科技處處長哪來這么多的錢呢?帶著疑問,辦案人員開始逐筆地查找這些資金的具體流向,在其中一家銀行查證的時候,他們發現了新的情況。
王耕雲:「通過銀行的帳目顯示,還貸款有一筆很大的貸款,是一個姓吳的人的名字還的,這樣我們就調取了還貸款吳某開戶的資料,和還款具體的銀行憑證。」
辦案人員發現,這筆100多萬元的還款是在2004年6月30日辦理的,時間剛剛過去幾天,這也意味著當時銀行的監控錄像還保存著,經過銀行的協助,他們終於找到了當時的錄像資料。
王耕雲:「錄像顯示交款是兩個人,其中有一個拿著錢款戴著眼鏡的中年男人就是溫夢傑。」
銀行大廳門口的監控錄像顯示,與溫夢傑在一起的男子是10點24分進入銀行的,10點26分開始辦理,之後溫夢傑開始從這個提包里不斷的拿出成捆的現金,而這些現金又分別裝在各種各樣的信封里,還有兩個封的很結實的包裝紙盒子,這些現金堆了滿滿一桌子,工作人員整整用了40分鍾,才數完這些錢。
王耕雲:「這一發現使我們感覺到很振奮,因為溫夢傑自己交自己的房款卻用別人的名字,這是一個非常反常的情況,只能說明他心裡有鬼。」
檢察機關後來調查清楚了,2004年6月30日那天,和溫夢傑一起到銀行辦理還款的那名男子是他的侄子,並不是開戶的吳某,從這些可疑跡象,檢察機關可以確定,溫夢傑這些錢的來路一定有問題,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當即決定,對他實施24小時秘密監視,進一步了解他的行蹤,而在隨後展開的監視行動中,辦案人員發現了新的情況。
⑥ 我貪污受賄了10萬,根據受賄罪量刑標准2015,可以免予處罰嗎
貪污或者受賄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爭取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⑦ 貪污及受賄的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在規定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情節時,適用了具體的數額表述:「行為人貪污、受賄滿五千元的,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對犯貪污、受賄罪的量刑處罰明確規定為:「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賄罪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
對於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的規定不宜規定具體數額,可用「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相對模糊的詞語。
筆者認為,對貪污罪、受賄罪具體的數額規定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費水平等相適應。相同數額的犯罪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危害程度也不同。1997年刑法修訂前,貪污罪、受賄罪的起刑點是2000元,修訂後為5000元,這是立法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需要,是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在筆者所在的山東臨沂地區,目前以1萬元作為立案標准,而在發達地區,有的以5萬元為起點。
顯然,各地提高量刑數額標准,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的。如果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不僅打擊面過大,貪污、受賄案件數量也必將大增,影響司法機關對大案、要案的查處。此為其一。
其二,刪掉具體數額的規定,有利於體現司法的公正性。目前,由於刑法對貪污、受賄案件定罪量刑數額的規定過於具體,使得社會對司法機關查處貪污、受賄案件的公正性產生疑問。比如,某縣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水利局許某等三人共同貪污15萬元一案,許某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上訴後被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而上海社保案中,上海市國資委原副主任吳鴻玫受賄196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兩相比較,對許某的處罰顯得過於嚴厲。
2006年,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科技處原處長溫夢傑,貪污受賄1505萬元,被判處死刑;武漢鐵路分局原副局長劉志祥貪污受賄3000多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此,法律專業人士可能清楚,不同的量刑情節會左右刑罰的輕重,但在老百姓看來,一生一死,天壤之別,是同罪異罰。這種各地適用刑法的不統一、刑罰大相徑庭的司法現狀,使得公眾對判決的公正性產生疑問。如果適用「數額較大」等模糊規定,讓各地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刑罰標准,可保證司法在本地區的統一性、公正性,從而保證司法的相對公正性。
其三,現有的規定彈性過大。按照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那麼究竟貪污受賄多少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還是以數額作為標准)到什麼程度應當適用死緩或死刑?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而只能靠各地審判機關的「自由裁量」。如此,必然導致貪污賄賂犯罪輕罪重判、重罪輕判、畸輕畸重等現象出現。而適用「數額較大」等模糊規定,由司法機關制定出具體的量刑標准,可減少部分案件定罪量刑失衡的問題。
⑧ 溫夢傑的以商業慣例當幌子
與其他貪官不同的是,溫夢傑收受的回扣和貪污的錢,並沒有揮霍或者轉移到境外,而是用這些錢進行房地產投資。溫夢傑把貪污和受賄的錢,陸續投入北京最繁華的商圈建外SO鄄HO和陽光100的3套房產裡面。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舉報信,舉報溫夢傑用巨資購買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根據舉報線索,辦案人員迅速前往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公司進行查證。紅石公司的財務資料顯示:2002年11月溫夢傑以其妻的名字購買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價值3400萬元的3套預售商品鋪面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餘萬元。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因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
在法庭審理中,文質彬彬的溫夢傑不停地搓著雙手,在被告席上挪動著身體,多次為自己的斂財行為進行可笑的辯解。
他認為收受回扣只是「商業慣例」而已。他認為自己拿的不是國家的錢,銀行與業務單位簽訂的合同價格都是在總行規定的允許范圍之內的,他要的錢都是供貨方的利潤的一部分,沒有給國家和農行帶來損失。
「我要的這一千多萬是利潤返還款,是為了給單位員工謀福利。」溫夢傑說,「金信思創實際上承擔了科技處近一百名員工的福利、車輛、獎金等開支,月初我要考慮這些人的工資從哪兒出,月底要考慮獎金從哪兒出。」
「我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保護好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後,溫夢傑表示要上訴,他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受社會風氣和商業慣例的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