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面有哪些主要規定
這個具體的法規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主要來說,名稱由四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行業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過企業經營范圍的用語,並應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字型大小在同一行政區劃下、同一行業門類里不能重復,組織形式一般現在都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行政區劃就是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了,最高可冠省名。或是本地行政區名。
② 關於公司名稱的登記都有哪些方面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的規定,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具體要求有: 1 、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 2 、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樣,公司的組織形式。字型大小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3 、除了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型大小。 4 、全國性的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核准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字樣。其他公司,除歷史悠久的馳名字型大小(如王府井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的公司外,都必須在名稱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地名作為字型大小,如「北京」、「天山」等;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如「北京市」等不得作為公司的字型大小。 5 、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並依法登記注冊。 6 、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公司的名稱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已登記的同行業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7 、公司名稱中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樣來表示其行業或經營特點,使用「實業」字樣的公司,應擁有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8 、使用「總公司」名稱的,該公司必須下設三個以上稱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須冠以其所從屬的公司的名稱。 9 、公司名稱可以有簡稱或外文名稱的縮寫,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③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里的登記主管機關指的是企業登記機關還是名稱登記...
這里的登記主管機關分不同的情況,既是指名稱登記機關,又是指企業登記機關。如一企業冠省名,其既不得與名稱登記機關已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又不得與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④ 公司名稱有什麼法律規定
公司名稱就是指一個企業的全稱,即企業名稱即企業的名字、字型大小,是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被社會識別的標志。 《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 (1)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特殊情況下經省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則可另有一個在規定范圍內使用的從屬名稱,但股東是自然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不準使用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能夠用來開展經營活動及招徠業務。 (2)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樣,公司的組織形式。字型大小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3)除了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型大小。 (4)全國性的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核准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字樣。其他公司,除歷史悠久的馳名字型大小(如王府井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的公司外,都必須在名稱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地名作為字型大小,如「北京」、「天山」等;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如「北京市」等不得作為公司的字型大小。 (5)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並依法登記注冊。 (6)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公司的名稱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已登記的同行業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稱中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樣來表示其行業或經營特點,使用「實業」字樣的公司,應擁有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8)使用「總公司」名稱的,該公司必須下設三個以上稱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須冠以其所從屬的公司的名稱。 (9)公司名稱可以有簡稱或外文名稱的縮寫,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⑤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型大小(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型大小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型大小。字型大小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型大小。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型大小。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准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型大小,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1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注冊後,無特殊原因在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並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6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5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近似就是容易產生混淆的,比如發音上近似或是字型近似。
舉個例子:
發音上近似的「上地」和「尚地」。
字型上近似的「全聚德」和「仝(tong)聚德」。這些就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第六條所說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⑦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如何理解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已經說得很明確了。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如「黑太陽」、「大地主」等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如傍名牌的企業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