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盈餘公積金和發展基金
一般盈餘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法定盈餘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公司提取盈餘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的有三條:
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在實際將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餘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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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才有的,計提依據是董事會的年度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本條(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確定分配,應按照合營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B. 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應該怎樣做會計分錄
計提比例有章程決定,一般30%左右。借: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基金 貸:事業發展基金 (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下列示)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C. 民航發展基金是什麼
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於2012年4月1日起開始徵收,國內航線原則上為每人次50元,國際航線為90元,具體視情況調整。民航發展基金的設立是為了取代原來對乘客徵收的機場建設費以及對航空公司徵收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民航發展基金基本上維持了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並根據我國民航事業發展要求,將民航節能減排和通用航空納入了民航發展基金使用范圍。
一、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
三、支持民航節能減排;
四、支持通用航空發展;
五、用於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
六、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
七、其他一些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