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一些上市股票会并股(合股)
ItemId=134946 (以下内容为引用)_____合股,又稱併股,是指多股面額較低的股票合併為一股面額較大的股票的行為,屬於拆股的相反操作。股票合併後,發行在外的股數減少、每股的面額、盈餘增加;而公司市值、股東權益總額、股東權益各項目的金額及其相互間的比例,亦和拆股一樣,保持不變。併合的建議亦需要得到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批準。 上市公司合股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股價,根據香交所的交易規則,港股的最低交易價為$0.01,若某股票在該價位附近連續多日沒有成交,該股票將會被停牌,甚至除牌,不少上市公司為了保障上市地位,合股就是其中的一種自救方式。如某股票合股前每股價值為$0.01,十股合一股,復牌後的理論價格則應為$0.1。
㈡ 买的股票合股了怎么办
股票吸收合并后只会保留一只股票,投资者手中的股票会按照比例换成新的股票,股票名称会发生变化,但投资者持有的总价值不会改变。比如:股票A股价为10元,股票B为9元,两只股票进行合并,那么两只股票的比例为1:0.9,最终保留股票A,假如投资者持有股票B1000股,那么投资者按比例可以换算为900股。
㈢ 合作股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朋友、同事合伙成立公司的情况非常常见,笔者作为从事公司法专业的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及办理此类业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办案的心得和经验。我们从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股东合作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自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设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缴出资,并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认缴期限也可以自行约定,如20年内。一些公司在没有实缴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注册资本显示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认缴十亿的贸易公司出现。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在于,法律虽然规定股东可以先认缴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但是向公司缴纳出资毕竟是一项义务。如经营不善准备解散或者对外负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即使未到缴纳期限,也将加速到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失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立即缴纳作为破产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
此外,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后期想减资也比较负责。公司的减资需要公告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种稍有不慎,股东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二、股东出资问题
股东的出资问题常见的有如下问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等。
我们先来看出资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直接将货币出资转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一部分股东直接将出资转给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产生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
股东出资后又转出,可能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通过关联交易 转出等等。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的高管、直接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后将该财产交付给公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11条。
三、财务规范
合作成立公司,财务规范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所谓财务规范,就是进出帐的规范。公司的每笔进账、出账要让会计(没有请专门会计的要让记账公司)记清楚,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不要一本糊涂账。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老板和公司公账、私账不分。比如,公司需要买什么东西,老板(大股东)直接就自己掏钱付了,公司根本就没有记账。本律师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美容院的老板,房租、装修、设备仪器全是个人账户买的,没有发票。后来因为股东代持引发一些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要求提供报表,因为公司没有凭证无法做账、公私账不清,拿不出来报表和凭证,陷入被动局面。
开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识以外,会计法也必须了解。《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公司董事、高管因为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导致股东无法查询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此外,提醒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说,公司应该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一次审计。虽然现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检,改为自行进行年报登记,但是公司每年进行一个审计,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给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个交待,也是对参与经营的股东减轻责任的一个保障。
如果设私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幅度比会计法规定的罚款重。
四、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的股权转让历来纠纷很多。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常见的问题包括,股权0元或者1元转让,股东的出资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共有股权的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回购,离职退股的约定的效力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常常签订两份或多份股权转让价格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给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是0元或者1元,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在另外的协议中约定。或者反过来,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但是双方因为其他一些关系并不进行实际支付。此类阴阳合同,除涉及偷逃税的风险以外,还是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风险。一些法院会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但有的法院会以工商备案的合同为准,要求双方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如笔者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双方按照转让的2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1200万元做为转让价格,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出资,受让方主张不进行支付。但最终法院判决以工商备案的协议为准,最后判决受让方支付10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案号:(2018)黔民终344号)
瑕疵出资的股权,即未完成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仍对公司负由出资的义务,并且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股权的转让也是经常会起争议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
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
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方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
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如程序不当,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股权回购和离职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确回购的主体、对价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离职退股的约定应该以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五、股权的继承和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合作过程中,如果一股东突发死亡,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股东持有的股权从法律性质上说,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其个人部分又构成遗产。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的约定,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能会要求成为股东,引发股东争议。建议股东合作之前,做好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如规定,股权不能继承,股东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股东,由X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继承人。
六、公司经营不善清算的问题
有一份数据显示,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不超过5年,5年左右就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转让给别人要么选择解散公司然后注销。公司解散还会伴有员工劳动关系的纠纷。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法院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解散,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应该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清点核算。如果前期的财务不规范,公司清算会面临一些问题,给清算造成一些障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一些法律义务需要严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债权人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很可能会承担连带的责任。
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关于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清算程序,明确股东的责任。
抛砖引玉,未完待续。
㈣ 纳斯达克上市中要合股是什么意思原始股会不会有影响
是的 股份合并,股价翻一倍,整体价值不变。
㈤ 港股中的仙股,合股,拆股是什么意思
1、“仙”(仙:cent)的音译是香港人对英语“cent”(分)的译音。仙股就是指其价格已经低于1元,因此只能以分作为计价单位的股票。
2、合股,按股份聚集资本。
3、拆股,又称“分割”。在股票证券市场,拆股是指将一股面额较高的股票交换成数股面额较低的股票的行为,但它不属于某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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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买了6万股原始股,前几天上市了,股东们都在说上市前合股了,变成了3万股,这样合理吗
购买原始股是要签合同的吧,合股也会有明文通知,不是上级说合股就合股,购买了原始股,你就是小股东,虽然没有决定权,但是知情权是有的,正规的股东会议需要向外部披露会议内容,有相关的更改决策都会出具需要法律文件。有法律文件就合理。
㈦ 股票合股会有什么后果
股票有拆股也有合股,合股也称缩股。
国内市场合股在上市发行前出现的比较多,上市后出现的比较少。
上市发行前合股往往是好事,主要是为了缩小原始股本,提高每股净资产,再通过发行溢价多圈钱,对原始持有者一般是利大于弊。
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股往往是迫不得已的。
要么是净资产小于1元,要么股价低于1元,尤其是后者,会影响股票上市地位,合股可以形式上保住上市资格。
沪深市场鲜有合股实例,但是外围市场拆分,合股比较多见。
上市后的公司拆股往往是蒸蒸日上,当然也有出于炒作目的,但总要有分拆的资本。
股市里的合股就反过来了,每股资产大缩水可能最大,为了维护公司形象,避免仙股情形出现,不得已而为之。
合股尽管证明公司的困境,但也是公司的主动进取的行动,能够使公司获得上市地位,维护一定形象,获得喘息之机,谋求下一步的业绩好转。
㈧ 股票合并好还是不合并好
股票合股是好的、有利的。从纯理论上将,股票合并与股票分割一样,也可以将股票价格上维持在一个最优的价格区间,从而有利于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拓展资料:
合股的作用是:
1、有些交易所有规定,比如股价在一段时间内低于一定价格会被强制退市,并股可以从政策上规避退市风险。
2、低价股的交易成本高,比如有一些券商规定投资低价股票会收取高额手续费或者交易者融资成本高,而且一些机构只允许投资5元以上的股票(美股),并股提升股价可以吸引投资者,增加流动性。
以上就是关于股票合并好还是不合并好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㈨ 港股股票十合一是好还是坏
十合一就是缩股 ,十股自动转换为一股,之后需要除权,就是送红股的反过来算, 对总市值没有影响。一般来说是利好消息,但如果股票继续下跌,股票就会慢慢减少,资金不断被稀释。
港股市场中的所谓“妖股”,其一是个股长期亏损;其一是喜欢合股;再有就是“向下炒”。有些股票的庄家会利用散户不肯止损的心态,将股价越炒越低,而且利用合股的做法,比如跌到1分的股票,十合一,变作一毛,再向下炒,不断将散户手中的股票价值稀释,最后当散户手中股票价值所剩无几甚至被迫离场,再将股价炒高,从而完成对散户资金的掠夺。”
㈩ 合股只有一股
合股是指把多股合成为一股。
合成前后,公司的市值不变,总股本减少,公司的股价提高。
合股之后,股价会相应的提高,对于高价格来说,投资者购买它需要更多的资金,且其下跌的空间更大,这将不利于该股在市场上的流通。
对散户而言,合股后再配股,往往会导致巨大亏损。
对于低价股来说,特别是那些处于退市边缘的低价股,通过合股提高股价,是其自救的一种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合股之后的再配股操作,可以为上市公司融资更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