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一条法令规定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首发办法第三十三条提高为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证券法公司发行股票人民币扩展阅读:
关于对借壳上市股份流动性的要求,目前并没有相关法规给予明确、直接的规定,普遍的判断依据是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解释: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而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② 关于《证券法》中对发行可转债条件的规定
一、是指第一款中所有的六项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③ 《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包括
多项选择题:A、B、C、D、E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④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要求确实不一样的
⑤ 如何发行股票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新股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利息;
3、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率;
5、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6、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公众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15%);
8、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9、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如2003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⑥ 上市公司是发行股票是从哪里拿到钱的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投资者购买股票,融资就实现了,钱是投资者付的。而投资者之所以会购买股票,是因为要成为股东,能享有股东的权利——若公司经营得好,股东就能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得到分红、或者股价会上涨,从而投资能得到补偿。
证券发行(securities issuance),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具体程序如下: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⑦ 证券法里,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新股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