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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海外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06 07:22:12

❶ 什么是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何区别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1、记载方式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不记名

记名股票则记名。

2、在转让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

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3、在分配利息上不同。

无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无需发书面通知。

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则要向股东发书面通知。

(1)无记名股票海外公司扩展阅读:

无记名股票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❷ 无记名股票

错。

❸ 无记名股票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❹ 无记名股票就是指大多有限公司的股票吗

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按照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❺ 为什么无记名股票持有者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在开会前几天会提前统计参加会议的人,所以你必须交存公司股票,是为了防止下面情况发生:
你登记去参加股东大会,接下来,你卖了股票,没有人知道,可这个时候你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了。

❻ 公司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就拥有该股票的股东权利。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比,除了股票记载方式不同,股东权利等方面是相同的。无记名股票的优点是转让相对简便,其缺点是安全性较差,谁拥有谁就可以主张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可见,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人是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的,会议期间应当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❼ 世界上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比较

目前百慕大(Bermuda) 、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 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 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 、开曼群岛2000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公司法”) ,和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m of Association) 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 ,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siness Company”或”IBC”) 。

1、公司设立之批准

(1) 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 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者特别批准。

(2) 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者注册登记。

(3) 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者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

(1) 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完成。

(2) 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 ) 和大纲,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以在24小时内完成。

(3) 开曼群岛→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基本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小时内完成。

3.公司组织文件

(1) 百慕大→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Bylaws) 。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

(2)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5(1) 条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

(3) 开曼群岛→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登记公司章程,则使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A中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 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a) 两名董事,或者(b) 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c) 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

(2)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至少要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

(3) 开曼群岛→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s) 。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份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 。

(2)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

(3) 开曼公司→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6、董事会议

(1) 百慕大→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决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

(2) 英属维尔京群岛→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者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以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

(3) 开曼群岛→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他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1) 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

(2) 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和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对他们进行赔偿。

(3)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8、股东大会

(1) 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10%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在百慕大举行。

(2)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50%(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 以上投票权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

(3) 开曼群岛→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9.股本金

(1) 百慕大→公司至少应有12,000美元的发行股本金。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2) 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可以发行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

(3) 开曼群岛→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公司应支付的政府年费根据其额定股本金(最高50,000美元) 支付。允许无记名股票、无面值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10、年度费用和所得

(1) 百慕大→海外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1月份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8月31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 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1,780美元,最多为27,825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 ,详述截至8月31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

(2) 英属维尔京群岛→要求国际商务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的5月31日或者11月30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 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50,000美元,交纳350美元。b.股本金大于50,000美元,交纳1,000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

(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群岛境内至少举行一次董事会。

11、税收政策

(1) 百慕大→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性质征税,则2006年3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他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民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他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

(2) 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国际商务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岛屿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

(3) 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❽ 什么事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按照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一种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以原联邦德国最为流行。凡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此种股票仅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故可以自由转让。但无记名股票必须向公司缴足股款之后才能发给,因为这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如果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日后不知股东姓名,无法催缴未付股款。与记名股票比,无记名股票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无法向股东寄送书信,不易收集委任书,甚至会影响到股东大会;二是发行公司不能掌握无记名股东的姓名,很难避免股份被包购和公司被篡夺的局面。正是由于无记名股票存在一定弊端,有些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英国公司虽允许无记名股票发行,但受严格的交易制度控制管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几乎都是采用无记名,形式发行的。 无记名股票转让和过户手续简便,交易方便,一经转让股权马上就可易手。

❾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利于公司了解、掌握股东的人数及股票的流向,但发行和流通手续相对复杂,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目前A股市场发行的为不记名股票。

❿ 无记名股票的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对比

以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在股票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并将持票人姓名载入公司特设的股东名册上的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无记名股票,亦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和股票是均不记载股东姓名、住址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对,无记名股的股东,与记名股的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无记名股票与几名股票区别在于:
一是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不记名;记名股票则记名。
二是在转让上,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在分配利息上,无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无需发书面通知;而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则要向股东发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