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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08 11:35:54

A. 想问下关于商业银行股票问题

是不从事股票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交易业务,股票发行是一级市场,是筹资。

希望采纳,谢谢

B. 股票发售的主承销商应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忏。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 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原文: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zhengquanfa/zhengquanchengxiao/shimeshizhengquanchengxiao/35065.html

C.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一、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这表明《商业银行法》未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和承销企业债券。
在《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承销问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这里的规定把债券发行承销主体局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主张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不能列入“证券经营机构”的范畴。同时,企业债券的公开上市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发行方式是否必须交由证券机构来完成,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明确规定。显然,这种含糊的规定无疑会妨碍商业银行对企业债券承销领域的介入。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致力于申请开办该项业务。但是,这又需要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直接投资企业债券,行政法规也有所规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一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来购买企业债券,但是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能否用于投资企业债券,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很显然,该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
三、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领域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规定在限制商业银行进入产权市场上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产业;其二,它的限制范围虽然是通过列举来明确,但是这种列举所含纳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因为它仅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和银行机构。这两个特点制约了银行在产权市场上的发展。它意味着商业银行除银行机构的产权交易可以参与之外,其他产权领域的交易都将受到制约。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也考虑到了银行经营中可能发生持有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者不动产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银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分。这种限制更加局限了商业银行在产权市场中的运作空间。最近,《商业银行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和银行实务人士纷纷要求延长商业银行持有其他企业股票或者不动产、动产权利的时限,以便于商业银行能效益最大化地处置其持有资产。
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专条中,未把参与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内容纳入允许经营的范围,该法也没有直接限制商业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专门规定。根据1997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在这种意义上的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该规章对发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业银行。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商业银行能否成为发起人?很显然,要成为主要发起人是规章所禁止的,可否成为非主要发起人?该办法并未明确禁止。
另外,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发起人,因为该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应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的道理,商业银行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五、商业银行进入新兴资本市场领域的制度约束
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下,我国资本市场中不断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制不完善的新品种、新业务,这些新兴业务在整个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其中有些新品种、新业务来源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动产抵押担保市场、股票质押市场、新型权利质押市场(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学校收费权质押、水电煤气收费权质押等等)。《商业银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市场,但也缺乏法律规则来系统规范这些市场。目前,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有的规范极为简单和原则化,有的则根本无规章可循。

D. 有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但是金融债券不就是银行部门发行的怎么解释谢谢

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2.各类存款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船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和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和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1.中间业务的涵义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浴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采纳吧

E. 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是否为其主承销商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那保荐人和主推销商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主承销商?什么是上市推荐人(类似保荐人)?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在我国,一般则由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任。

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中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入。概括他说,主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②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③组织承销团,④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⑤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⑤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①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③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①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在我国,主承销商一般还担任发行人上市前后的辅导工作。

在我国,国家对承销业务的实施及承销资格的认定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调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m0万元或预期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2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其中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主承销商。当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时,可设1家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称为分销商,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团协议,具体规定承销过程中相互间的权利旨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业务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净资本、专业从业人员和正式营业日期,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及设备等等。主承销商资格的条件更加严格,除要求申请昔具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外,还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和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必须具备5000万元以上的证券营运资金和2000万元以上净证券营运资金;取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6名以上;具备承销股票3只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销业绩i以及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不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20%的记录等。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如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任何发行公司的发行辅导人和上市推荐人。只能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在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均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名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上市推荐人,在香港等地又称保荐人。是申请上市人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委任的作为其上市推荐(保荐)的机构或人士。上市推荐人(保荐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而且每年都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资格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查确认后,才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且从事股票承销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誉良好,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熟悉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等等。

上市推荐人的职责主要有: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内对股票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最后,由于主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已对发行公司有较深了解,所以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也有些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单独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荐人资格并对发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

F.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G. 投资银行的ECM, ED, CMD, 和IBD分别指的是什么部门或职务 大概职责是什么

1、ECM=Equity Capital Market 资本市场部门

为投资银行部及其客户提供市场分析,为客户融资过程中的决策提供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建议

2、CMD=Capital Market Department 资本市场部门,叫法不同

协助IBD的证券承销业务,评估和控制承销风险,设计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结构,组织承销团,协调市场推介路演,主导定价和配售,以及管理项目收入。

3、IBD=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投资银行部门

投资银行部主要从事投资理财,也就是皮包银行。是银行发展的高级阶段,也是食物链的顶层。这个业务主要在谱银行业务基础上进行包装整合,以效率或者效益的形式整合银行传统产品。因此很多成为金融衍生产品。

4、ED=Executive Director,执行董事

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s)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7)商业银行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投资银行是金融市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

投资银行是指传统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服务机构,区别于商业银行的特征是风险不隔离;

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典型的例子如摩根士丹利;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

投资银行的类型:

1、商人银行

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2、全能型银行

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他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3、跨国财务公司

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美林、雷曼倒台,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

H.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几支以上股票

政策:银监会针对京沪深房地产泡沫问题紧急调研】
房价过快上涨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引起银监会等部委的高度关注。据《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目前银监会已经达成意见,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就房贷等情况进行专项调研。银监会将由政策法规部牵头,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形成调研意见,这支调研队伍近期可能分赴各地。消息人士透露,银监会主要选择部分房价涨幅较快的地区调研,初步意向为上海、北京、深圳等三地。虽然到底有多少泡沫和投机的成分尚无定论,但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已成为眼下的一项重要部署。而令银监会保持高度警惕的另一原因还在于,在房价过快上涨同时,全国房贷增速也同步高速上扬。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个人房贷高速增长带来的风险已经不容忽视:贷款集中度高、信贷结构不合理。从上海地区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年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各自新增人民币各项贷款的比例分别高达49%和79%。贷款高度集中于房地产。截至2004年年底,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自营性房地产贷款累计增加1023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76%,而这部分贷款多为长期贷款。银监会内部人士表示,调研后将根据形成的意见,对原来的有关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出发点是控制银行信贷风险。
【政策:今年国内控制投机性外资流入将显著加强力度】
由于预期人民币升值,近期大量海外资金进入国内,并趁机寻找获利机会,外汇监管部门对此表示忧虑。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日前表示,中国非常关注资本流入中存在的投机问题,希望各地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不要盲目追求引进外资数量,否则可能“后患无穷”。去年末,中国外债余额2286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350亿美元,增幅18%,为多年来所未见。其中,短期外债增长更快,去年末占中国全部外债的比例已超过45.6%,较上年末提高5.8个百分点,高于国际公认的40%的警戒线。在资本项目方面,去年出现大量海外个人到中国境内购买房地产的情形,其中一些明显超出了购房自用的范畴。在有的沿海城市,海外个人购房一人多达几十套甚至上百套,明显带有投机性质。在贸易和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从表面看是贸易活动或直接投资,但实际上是用来购买人民币资产或者房地产,进行投机,甚至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假外资”。郭树清的表态有两点值得高度注意,一是对于投机性外资的预警极为明确;二是投机性外资几乎存在于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各个方面。安邦分析师判断,从金融风险角度考虑,今年国内严控外资流入的可能性极大。尤其是今年前2个月中国贸易顺差已高达110亿美元,这更加大了中国增加控制的理由。、
【形势要点:央行可能推出不良资产处置“做市商”】
9日,财政部长金人庆明确表示,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后的损失,仍将由中央财政来负担。这其中有7000多亿央行再贷款,不过,另外还有多达上万亿的央行债权尚需处理,多年来央行一直在酝酿方案对这部分债权进行处置。在当前四家AMC的实际处置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有研究人士称,央行可能成立“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来参与处置工作。央行“资产托管公司”的计划可以追溯到2003年。据上述研究人士称,当时央行草拟了一个方案,建议单独设立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央行的不良债权,并将方案上报给了国务院。而央行和银监会一直以来都希望能够提高处置水平。在现在的不良资产市场中,几家AMC既是批发商的角色,同时又开展零售业务,没有建立一个不良资产的“做市商”制度。如果新成立一个资产托管公司,成为批发商的角色,可能会提高参与主体的市场化程度,推动不良资产市场交易更为活跃,竞价更为充分,进而提高资产回收率。该人士说,“公司作为批发商,可邀请所有合格机构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竞标,改善目前资产处置状况。”
【形势要点:农村民间借贷开始向互助金融组织发展】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农村居民金融互助组织的实践,将民间自发借贷整合起来。据《财经时报》报道,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于2004年7月成立了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股金总额31200元,累计放贷14次,共计27600元,闫家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家庭已有42户。资金互助合作社副理事长李辉说,“资金互助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权票制。农民是需求方,非农民是投资方。农民资格股200元,非农民资格股500元,资格股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之外增加的股金都为投资股,农民每增加400元为一个投票权,非农民每增加1000元为一个投票权。股多风险大,权票制既照顾投资方和需求方,双方共赢”。在资金互助合作运作机制方面,互助社有许多详细的安排,以控制风险。比如最高单户入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最高借款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0%。三个月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以防止钱都借出去,再没钱借了。非农民贷款只能贷股金的80%,年终必须结算,如果找不到人,扣下股金的20%做利息。单户投资股不得超过总股本5%,是为了防止大户控股,还可避免单户由于投资过于集中,在出现不可预见风险时遭受过大打击。在所有借款中,三个月以内借款占比不得低于总股金的30%,这一规定是为了让社员能够经常参与合作社交易,同时保持流动性和支付能力。
【形势要点:基金公司把风险的最后一棒扔给了社保理事会】
截至2003年底,由6家基金公司负责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组合共有23个,其中,股票投资组合有8+4个,债券投资组合有6个,其他包括回购在内的投资组合有5个。2004年11月,经过社保第二轮“选秀”,国泰、易方达、招商3家基金公司和中金公司入围,社保基金投资受托人增加到10家,这意味着社保投资组合至少要增加4个,社保投资组合最少有27个。目前,社保理事会是在与各家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果不同的基金公司通过不同组合共同持有一只股票,就会出现社保投资过于集中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各基金公司认为自己管理的投资组合在风险控制之内,但汇总的社保理事会这儿持股比例则可能非常高,这等于基金公司把风险的最后一棒扔给了社保理事会。国外没有象这样将社保基金委托给这么多机构同时运作的。”但是,目前的情况是,随着国内基金公司数目不断增加,每家基金公司都想从社保基金中分一杯羹。出于平衡角度讲,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还会增加,社保组合还会增多。社保理事会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社保投资始终属于低风险之下。
【形势要点:人民币改称“中国元”被提上两会】
早在2001年2月,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完成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时机与进程》的研究。在相关研究报告中,安邦集团策略分析师陈功提出,随着人民币向自由兑换的改革,人民币应该改称为“中国元”,这既关系到人民币的货币主权问题,也关系到今后人民币走向世界。在4年之后的2005年“两会”上,这一提案被提上台面。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旅游业的增长,人民币已在“环中国带”区域流通。但由于人民币的称谓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因而不利于加快中国货币跨境流通和国际化进程。因此,全国政协封锡盛等委员建议,将人民币的称谓改称“中国元”。封锡盛等委员还提到改名“中国元”的其他“好处”:一是“中国元”可推动“亚元”的诞生。在亚洲,由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日元汇率振荡大,不足以成为“亚元”的单一主导货币。而“中国元”更能代表亚洲,成为“亚元”的主导货币。二是创立“中国元”,还可使我国获得重大利益,结束我国一国四币(人民币、港元、澳元、台币)的历史,获得巨大的铸币税收入。虽然这两项“好处”的实现都极为复杂,还涉及大量的政治问题,但从人民币发展到“中国元”,是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的。
【形势要点:从体制和监管看,资产管理公司极度缺乏独立性】
国内资产管理公司(AMC)转型的呼声颇高,但问题也不少。全国政协委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前总裁朱登山日前揭示了资产管理公司体制上的诸多问题。以信达为例,该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后,截至目前,一直是建行的行长做信达的党委书记,而信达的总裁则是建行党委成员。朱登山认为,这种人事关系的相互交叉,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之初有其合理性,但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日益成熟,这种身兼两职的做法则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改造遇到了困难。“一句话,资产公司和原来的银行已经没有任何直接的业务联系了。”去年曾有媒体报道信达以31%的价格购买的2787亿元资产,转手将569亿资产以极低的价格卖给外资,这起案件惊动了中央高层,被认为是资产管理公司暗箱操作,使得不法分子一夜暴富。朱登山认为,这一案件之所以惊动了中央高层,暴露出资产管理公司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管者。目前,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主要是对财政部负责,但在人事上,则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这种双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在“没事的时候,两个机构争着管,而一旦出了问题,资产管理公司找不到向上反映的渠道。”而现在,为了避免有低卖国有资产的嫌疑,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敢通过直接转让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基本采取拍卖的方式。“尽管拍卖的价格可能还会低于直接转让方式,但可以让资产管理公司少一些‘卖国贼’的罪名”。
【形势要点:反洗钱在今年有了特殊意义】
随着近年资本跨境流动的迅速增加,反洗钱正在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热点话题。包括人行广州、昆明、乌鲁木齐等“边城”分行在内的第二批反洗钱处不久前低调挂牌,上海、深圳两地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分中心也在紧张筹备中,不日将投入运行。此前一直“雷声大、雨点小”反洗钱监管正在广东等洗钱“前沿地带”进入实战。据了解,此次与人行广州分行反洗钱处同时获批的还有昆明和乌鲁木齐两个反洗钱处,加上首批设立批准的深圳和上海,目前全国共有5个反洗钱处。人行广州分行反洗钱处处长边维刚表示,按照人行中长期反洗钱工作部署,将分期分批在每个省份都设立反洗钱机构。目前广东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反洗钱日常工作机构——反洗钱岗位的三级管理模式。“全省各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都配备至少一至两位反洗钱信息员,负责报告可疑交易。”与此次反洗钱处“边城”布点同时推进的,还有深圳和上海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分中心。据有关人士透露,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和人行反洗钱局平行的机构,直接接受人总行领导,不同的是前者属于金融情报中心,更侧重于技术方面;后者则主要负责反洗钱政策制定、行政协调、监督管理等。在抓紧反洗钱机构配置的同时,人行也逐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力度。人行广州分行人士透露,3月底将进行一次全省商业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根据安邦分析师观察,反洗钱工作在今年会得到很大提升,原因是反洗钱与反腐败在今年会紧密结合。国内各种腐败问题、资金外逃问题都与洗钱有着复杂的联系,中央对此已高度重视。
【形势要点:国有银行“内部人”控制在改革中可能被强化】
通过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全面的改革,目前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许多方面的突破,例如人事和薪酬制度等的改革,其力度之大,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银行改革中所没有的。但是,客观地看,国有银行的改革还存在许多隐患。安邦特约经济学家认为:目前在国有银行改革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一些纪委监察等的控制力在下降,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案件频发的时期。特别是此次国有银行的人事改革,强调的是部门负责人的人事挑选权,这就可能使得一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的几乎所有干部、特别是主要业务岗位的干部,都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自行挑选的,而且目前看来这个挑选过程未必透明、公正,例如有的国有银行在人事选聘中尽管也进行公开考试、面试等,但是考试成绩、面试成绩等并不公布,基本上是黑箱操作,有的机构的人员选聘往往不是根据考核成绩。这样就在事实上进一步强化了国有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一个单位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很可能出现一个机构的“一把手”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为所欲为、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案例,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高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值得深入反思。
【形势要点:查基金赎回,证监会最关心的还是股指】
基金遭受巨额赎回的情况已经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据悉,证监会有关部门3月9日紧急通知各基金公司上报基金份额赎回情况,业内人士表示,“从调查的内容来看,证监会希望了解近期基金赎回资金的流向,尤其是了解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之后对基金的影响。”据了解,本次证监会要求紧急上报的资料,是自今年2月16日到3月8日期间各基金公司每天发生的申购、赎回情况,其中还分个人和机构进行统计,在机构中,特别安排了保险公司一栏特别统计。业内人士分析,在最近几天,几大保险公司相继直接入市,更带来了关于保险资金是否正在赎回基金份额、而选择自己投资的疑问,本次调查部分条款直接针对保险公司赎回情况,可能由此而来。事实上,保险资金入市是否会导致基金规模大幅度的缩水一直是近阶段争论的焦点。对于保险资金单干而引发赎回基金的担心并非多余。伴随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脚步的加快,从去年10月份以来,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的投入一直处于赎回状态。目前看来,保险资金赎回会打压股指,因为赎回必然迫使投资基金抛售股票,而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又往往都是一些指标股,因此,基金抛售股票的过程,必然造成股票价格的下跌,造成股指走低,可能这才是证监会最关心的问题。
【市场:神华“A+H”发行方案终于被彻底证实】
前期盛传的神华能源“A+H”发行方案终于被彻底证实。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原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叶青接受公开采访时表示,神华能源“A+H”两地上市方案目前已获得两地监管部门的批准。今年1月,神华能源向香港证券监管部门递交了上市申请表,并有望于今年4月启动招股程序,预计发行A股和H股的总融资额将达到234亿元。在发行比例方面,神华能源计划此次公开发行比例为总股本的25%,其中18%以H股形式发售,7%以A股的形式发售,预计A股筹资规模为120亿元左右。此前有消息称,在主承销商的选定中,美林证券和德意志银行两家国际大投行领先于其他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也将被指定为神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的顾问。据透露,由于选择A+H的发行方式,所以可能组成一个承销团来共同完成发行工作。市场人士指出,神华集团实施A+H,一方面会拖累市场的重心下移,对整个市场估值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作为国内一家大型的煤炭公司,也将对煤炭股的短期走势形成影响。
【市场:“问题担保”斩不尽、杀不绝】
上市公司担保引发的问题,在国内股市曾有惨痛教训。然而,这一问题至今仍然严重。日前,随着证监会立案调查和光商务,以和光商务为导火索,由和光商务、聚友网络、海王生物、中科健及其控制人形成的11.4亿元高危担保圈开始引爆。在和光商务公开的诉讼信息中,聚友网络的第一大股东聚友集团在3起诉讼中成为被告。聚友集团共为和光商务的1.188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因为和光商务支付困难而被推上被告席。同样,中科健实际控制人郝建学的智雄电子也因为替和光商务50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而成为被告,中科健与和光商务两家上市公司也有着1亿元人民币的互保,而海王生物与中科健有着3亿元的互保。该担保圈中四家上市公司,聚友网络尽管其注册地在四川,但其控股股东聚友集团总部却在深圳。这四家公司的对外担保,还包括深圳本地的深信泰丰、康达尔等上市公司。在2001年曝出以深石化为主囊括13家上市公司的深圳担保圈后,4年后,深圳再爆问题担保圈。业内人士表示,以区域性为主的担保圈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普遍问题。此前由ST啤酒花引发的新疆担保圈、鸿仪系引发的湖南担保圈两度说明了该问题。尽管同区域的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互保能方便上市公司融资,但由此形成的担保圈容易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况,应该以一定的标准建立风险担保机制。
【形势要点:中国到底需要建立什么形态的金融中心?】
国内许多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都在努力打造“金融中心”,纷纷以各种措施吸引、争夺金融资源。而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教授近日表示,应在中国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中心网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陆红军指出,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应遵循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带来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不平衡,需要国家、地区或经济中心城市通过发展金融服务业进行融通和置配,这就为不同层次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中心城市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陆红军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形成网络结构,即作为国家金融决策与管理中心的北京;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南方地区金融中心的广州/深圳;东北地区金融中心的沈阳/大连;西北地区金融中心的西安;西南地区金融中心的重庆;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郑州;以及作为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安邦分析师认为,陆教授的观点值得重视。对于中国来说,有一个问题的确需要思考:我们到底是需要少数高度集中的金融中心,还是需要能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的金融中心网络?二者需要有一种平衡。如果忽视后者,那么造出来的很可能不是真正的金融中心,而只是具有“虹吸效应”的资金中心。
【形势要点:市场对亚洲央行外储变化的心态已极为脆弱】
尽管美联储多次调高了短期利率,但长期利率仍然维持在低位,这已成为困扰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一个“谜题”。但近期日本、韩国关于本国外汇储备的一些只言片语使这个“谜题”的实质有所暴露。此前,当国会一个委员会问及政府有关8406亿美元外汇储备的政策时,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说:“我认为货币多样化是必要的。”市场随即作出剧烈反应,推动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一度触及4.57%的7个月高点。因为日本干预日元汇率而持有数量巨大的美国国债,一旦日本采取任何手段将外汇储备多样化,都可能缩小其持有美国国债的比例。投资者由此担心,此举将削弱债券价格并提升收益率。于是美国国债交易量猛增,投资者在亚洲交易时段遭受了“疯狂走势”的冲击。与此类似的是,韩国官员上月暗示,可能在考虑一个使外汇储备更多样化的新策略,外汇市场随后急速下跌,而美国国债收益率上扬。虽然日本财务省、韩国央行的官员都迅速出面否认了市场的猜测,但实际情况是亚洲各央行在考虑将它们庞大的美元资产多样化,市场对此已十分敏感。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脆弱的市场心态,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市场预期正在形成:“强美元”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形势要点:海外风险资本投资中国公司有显著增长】
在2001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破灭之后,由于市场环境转变,再加上中国缺乏退出渠道,外资风险投资对中国公司的投资进入一个“冰河期”。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IFC)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外资正在成为中国许多小型高科技公司成长的动力。据IFC的数据,2004年海外风险资本向253家中国公司(包括许多科技和电信初创企业)注入了近13亿美元的资金,投资额较上年增长了28%,而投资交易数量则增长了43%。目前,中国还没有庞大的风险资本行业,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融资。总部位于北京的BDA China Ltd.董事总经理泰德·迪恩(Ted Dean)表示,西方风险资本家对中国科技公司的兴趣跨越多个行业,包括那些尚未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行业。在中国,大约有450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还有数家迅速成长的软件外包公司。而许多热门的IPO都涉及经营门户网站、旅行预定网站以及移动数据服务等公司。在去年进行了IPO交易的中国科技公司中,有24家企业获得了风险资本的支持,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了43亿美元的资金。

I.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