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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是什么机构发行的

发布时间: 2021-06-10 15:31:09

⑴ 什么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1、所有股份公司都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对发行方式、发行范围、股东数量、认股方式、审计要求、公司公告内容有不同的要求。
2、一般公司股东数量不超过50名。
3、非上市公司不可以发行社会公众股份,但可以发行面向具体对象的股份。

⑵ 上市公司的纸质或电子股票具体是哪个机构发行的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监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1]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1],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名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缩写SZSE,中文简称“深交所”)于1990年12月1日开始营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深交所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⑶ 原始股什么机构才有权发行

原始股是企业上市之前的一轮融资,一般来说价格会很低,但是一旦上市收益将会是在10倍以上,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能够上市。
不过退一万步说,正规的原始股都是有企业的认购协议的,协议里一般会承诺多久可以上市,如果没有按照时间上市会原价退还本金给投资者,并支付利息,这个利息的比例是远远高于银行死期的。利息一般是5%以上15%以内,年限一般是2~4年
所以只要选择好了企业,原始股最差也是比存银行划算的
不过按照你的提问来看,你连最起码的企业提供的认购协议都没有,估计你买的是其他股东二手或者三手转让的,或者是代持的,保障和利润都被别人吃了,你要什么说法?
还有不明白的继续追问,这一块我很熟悉

建议你把你朋友叫上我告诉他什么是真正的原始股。
原始股首先要做的是筛选,企业的整体实力,是否有发展空间以及进一步上市计划流程,企业是否已经签署了上市辅导卷商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原始股的认购必须有该企业提供的原始股认购协议书,合同内容包含了每年的利息是多少,一般是8%以上15%以内
合同里企业还需要承诺多久的时间可以完成上市,一般是1~4年不等,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尽可能的把时间写的长一些但普遍是2年
另外企业还会在合同里规定如果在承诺时间里没有上市的话,企业可以原价回购,你当初多少买的就多少退给你并且要支付你第一条里的利息。
此认购协议必须是该企业的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重点)
简单来说原始股一旦上市可以获得很不错的收益,退一万步说没有上市也可以当做高额利息的一次稳定投资,是比较有保障的。
但是市面上散户是很难接触到真正的原始股的,原始股多为企业内部认购或者是被投资公司抢走了,然后再把原始股的利益吃掉很多甚至恶意抬高价格再卖给散户,这样的原始股是没有利润的甚至可以说是危险的。
如果对原始股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原始股这一块我很熟悉

⑷ 公司发行股票具体是一个什么过程

是一个股份制的过程。
把全公司的资产转化成股票。
卖给所有员工

⑸ 公司哪种机构有权发行股票

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如对外公开发行需证监会批,名义上决定是否发行股票由股东会决定。

⑹ 什么是原始股票!原始股票什么机构能够发行

是未上市的企业出售的股份,只有该企业可以发行,一般企业发行原始股,会找到券商或者私募,资管公司,帮助发行承销,你看中了哪个项目?

⑺ 请问股票的发行价是由哪个部门机构定的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股票发行计划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若发行价过低,将难以满足发行人的筹资需求,甚至会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而发行价太高,又将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增大承销机构的发行风险和发行难度,抑制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并会影响股票上市后的市场表现。因此,发行公司及承销商必须对公司的利润及其增长率、行业因素、二级市场的股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确定合理的发行价格。

我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经历了行政定价向市场化定价演变的过程。最初采用固定价格方式,随后又改为固定市盈率和控制市盈率的方式,2005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询价制度。询价制度本质上属于累积订单的股票定价方式。询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初步询价,征询发行价格区间;第二阶段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征询发行价格,最终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从各国和地区股票发行市场的经验看,股票发行定价最常用的方式有累积订单方式、固定价格方式以及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累积订单方式是美国证券市场经常采用的方式。其一般做法是,承销团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再通过市场促销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在分析需求数量后,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是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基本做法是承销商与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的价格,然后根据此价格进行公开发售。累积订单和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国际筹资,一般是在进行国际推荐的同时,在主要发行地进行公开募集,投资者的认购价格为推荐价格区间的上限,待国际推荐结束、最终价格确定之后,再将多余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招标竞价方式在日本、法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使用。其基本做法是通过投资者之间的公开竞价并按照投资者竞价高低分配股票。

⑻ 什么叫公司股票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

基本步骤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⑼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