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理念
集团将坚持凝聚成就未来的核心理念,敬业奉献、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诚信为本、合作双赢的经营理念,加强精细化管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做优、做精、做强水泥主业,与广大合作方共同成就美好的明天。
㈡ 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是由红狮控股集团出资设立的大型企业,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总投资12亿元,规模建设二条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年产水泥300万吨,一期工程于2009年3月动工,建设后可年产水泥150万吨,实际销售收入5亿元,利锐1.2亿元)。
法定代表人:章锦鸿
成立时间:2008-12-17
注册资本:38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2273000002432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
㈢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
集团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生产工艺全部采用目前国际上先进的新型干法技术,并全部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关键设备从丹麦、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一流公司引进,技术装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集团公司连续多年被浙江省农行评为 AAA”级资信企业,先后被授予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浙江省“非公
有制经济双文明企业”、浙江省“诚信企业”、浙江省“节能工作先进集体”、金华市“文明单位”、金华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金华市“扶贫济困回报社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2009年6月,被浙
浙江红狮全景 江省人民政府列为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是浙江省唯一入选的水泥企业。集团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检测制度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红狮牌水泥是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红狮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P·O52.5(低碱)、P·O42.5(R)、P·O42.5(低碱)普通硅酸盐水泥、P·C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产品性能优良、稳定,是当地市场的强势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㈣ 龙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龙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是红狮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标号水泥的大型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12家全国性大型水泥企业之一,世界500强美国高盛集团是主要投资人之一。截止2009年6月底,总资产70达亿元、员工5000余人,拥有20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福建、四川、云南和贵州等地,已投产和在建新型干法产能3400万吨,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90MW,具有丰富的新型干法生产线建设和管理能力。
法定代表人:郭其正
成立时间:2009-03-16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68110002438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龙海市角美镇坂美村
㈤ 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标号水泥的大型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十二家大型水泥企业,世界500强美国高盛集团是主要投资人之一。现有总资产70亿元,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西、福建、四川、云南和贵州等地,已投产和在建新型干法产能3400万吨,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90MW。2009年6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列为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是浙江省唯一入选的水泥企业。
法定代表人:章小华
成立时间:2002-05-31
注册资本:1088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000000005956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上郭村
㈥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大班长岗位的认识,理由,履职方案
我是*工厂车间班长*** * * *毕业的,**文化。 *在招聘化工厂工作,分配到车间岗位操作** **岗位,车间** ** *在任何工作队,同年为厂级劳动模范,从事
㈦ 黑龙江有生产水泥的上市公司吗
黑龙江没有。
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属吉林亚泰集团。
全国性重点企业: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含天山水泥股份公司)、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河北太行集团)、河南天瑞集团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㈧ 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执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标的巨大,牵涉面广,涉及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丰华公司享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依法应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华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对该申请如何允许?这是本案中面对的一个特殊问题。
执行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但《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于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该行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应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如何审查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
1.对评估报告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第十条规定“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审查评估报告,以及如何审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规定》已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不实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实体问题不应作审查。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具体对待,如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则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只是该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
2.如何界定“股权价值”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权价值”。评估机构立信公司认为,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法院认为,《规定》第九条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一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围绕股权价值而上下波动,缺乏相对稳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价值,“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