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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有限公司的认股人

发布时间: 2021-06-22 07:55:58

⑴ 股东与发起人、认股人有何种区别

股东就是认股人,指的是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个人或单位。股东(认股人)与发起人的区别有3点:

1、概念不同

股东(认股人)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包括创立公司、协助公司获得资本、工具及营业权,从而得以实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及促使公司正式营业的人。

2、权利享有时间不同

股东的权利是在公司创立后,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才能享有。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发起人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出资方式选择权和设立方式选择权。

3、义务不同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的义务:

(1)以发起方式成立的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当诚实无他。

(3)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应当勤勤恳恳,尽职尽责。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后,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同时必须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发起人对已募集到的资金应当返还给募股人,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⑵ 什么叫认股人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方式有哪些呢

认股人通常就指股票发行时的认购者。

补充:关键是你的专业不是这一行,所以理解起来比较费劲,其实这种解释已经很具体了;也就是说认股人首先强调的是股票的首次发行,然后是作为首次购买者,就是认股人。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⑶ 认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认股人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没有认股人,就无法募集到剩余的股份份额,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设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
认股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填写认股书并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认股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向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缴足股款;股款缴足后,有权要求银行出具收款单据。
认股人应按规定参加出席创立大会,行使创立大会规定的认股人的权利,通过创立大会了解公司设立情况的进展工作,选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成员及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成员,审查公司设立工作的财务状况,对有关的事项作出表决,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公司不能设立作出决定。
对已作出批准的募股申请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又已经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另外,认股人缴纳股款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⑷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你好!
如要出现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设立行为失败,公司不能成立,认缴股份便不具有任何意义,发起人、认股人当然可以抽回股本。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祝永根律师

⑸ 认股人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即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
2、实物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新股发行时的新股认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钱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并以此作为对价换取该公司股权的出资方式。
(1)物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属于物权性质的财产进行的出资。动产物权必须办理交付,不动产物权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既有自物权出资,又有他物权出资。包括实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出资。
(2)债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债权进行的出资;
(3)股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股权进行的出资;
(4)无形财产权出资,即出资人以自己享有的无形财产进行的出资。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誉权、商号权、特许经营许可权等出资。

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决定权主要在于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认股人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重要关系,他们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当然他们也有权决定公司成立与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股份全部被认购,是成立的条件之一。发起人、认股人可以从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否定公司的成立。但股份被认购不是决定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才能成立。

⑺ 在什么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认股人对该公司享有债权,并以此债权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你是把两个问题纠缠到一起了,原本是两个互不相干的问题。第一、股份公司募集的认股人在该公司存续而尚未破产解散期间就应该是股权人而不是债权人,只有当其他公司向该股份公司借款之后,该股份公司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认股人只是股东,而不能作为债权人,如果该股份公司解散、清算将相应的债权以合法的方式分配给原认股人,此时认股人方能是债权人。第二、是公司注册问题,公司注册是有明文规定的,以现金、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可以作为公司设立的股本金,而不能将个人在其他公司的所谓债权作为注册的股本。

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跟认股人是什么关系

发起人应该是公司的创始人人认股人应该是属于风投。

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这种情况下能抽回股本吗

在现行公司法中,发起人只有在缴足他自己认购的股份(不少于35%),办好验资证明,然后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你说的情况存在?
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况是: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然后返还你认缴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⑽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和发起人能否分期缴纳股款为什么麻烦给出法条

事实上是可以的。
《公司法》不强制要求募集设立的发起人一次缴纳全部全部股款。但总额上,不能少于35%。以后其认购的股份需要继续缴纳。
当然,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就不会存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资金的情况了。
注册资本不等于认购资本。这点要晓得。